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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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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低消得手机 违约欠费要赔偿

时间:2017-07-25  【转载】

近日,沙坪坝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消费者未履行最低消费承诺而被服务商起诉要求赔偿的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2015年2月,张女士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分公处签署了两份业务登记单,订购乐享4G中高端明星机合约可选包,付费方式为按月付费,每个号码每月缴费399元,承诺在网时长24个月。随后张女士领取两部iphone6。谁料,张女士仅在2月份支付了800多元便再没充值。电信公司只好在2016年5月对张女士的两部手机采取了注销号码处理。

  为了追讨损失,2016年10月,电信公司向沙坪坝法院起诉,要求张女士支付欠付的电信业务费11172元以及违约金,还要赔偿其终端损失10575元。所谓终端损失就是张女士手上的两部iphone6的市价。张女士连声叫屈,说手机不是自己在使用,不同意赔偿各项损失,但在庭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沙坪坝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原告向被告交付手机、提供电信服务后,被告应当按约按月缴费,否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张女士领取的每个手机号在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期间共产生费用为5581.13元【399元/月*14个月-4.87元(2015年3月手机余留话费4.87元)】。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注销号码之前所欠电信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据实在11161.22元范围内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终端损失请求,涉案合约机业务的手机成本实际上包含在了被告承诺的在网时长的电信服务费之中,应以按月均分的模式来确定原告主张的终端损失,即将手机价值均分24个月,原告已经就被告所欠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期间的电信服务费提出主张并获得支持,故在此之前的终端价值已经得到偿付,实际损失的是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的未实现的终端价值,酌定为4000元,计算方式为【9个月(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5288*2/24】。

  综上,沙坪坝法院依法判决张女士支付电信公司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期间的电信服务费共计11161.22元并支付违约金,赔偿手机终端损失4000元。

  承办法官提醒,消费者请理性消费,不要为了眼前的便利和利益过度超前消费,如若承诺了最低消费额度和期间应当按期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来源:沙坪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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