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民事婚姻案例>>民事婚姻案例
民事婚姻案例

民事婚姻案例

当事人法庭上虚假陈述 法院责令当庭赔礼道歉

时间:2017-07-25  【转载】

近日,彭水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马某某在陈述借款事实时故意作虚假陈述,被法官识破后当庭予以训诫,并责令当庭向合议庭、被告及旁听人员赔礼道歉。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第一次庭审中,原告马某某举示借条原件一份,拟证明被告王某某向其借款35.8万、被告赵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被告王某某及赵某某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辩称借款属实,但是实际借款金额为17.6万元,2015年2月,被告王某某向原告马某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4分,借条出具后,原告马某某扣除第一季度利息2.4万元后实际只支付了17.6万元借款本金。之后,被告王某某仅向原告马某某支付了1万元利息。2017年2月还款期限届满,双方经结算,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的借款利息共计为19.2万元,加上借款本金20万元,扣除借款第一季度利息(砍头息)2.4万元及已支付的借款利息3.4万元,被告王某某尚欠原告马某某借款本息共计为35.8万元,所以出具了本案借条上载明的借款金额才为35.8万元,而实际借款金额应为17.6万元。对于被告王某某代理人的辩称,原告马某某坚持称:借款实际金额为35.8万元,并举示了转账流水予以证明转账支付借款本金17.6万元,另外18.2万元本金系分别多次现金交付,在法官的再三询问下,原告马某某又称另外18.2万元本金,部分系分别多次现金交付,部分系转账交付,但因时间太久,转账支付部分无法提供依据。鉴于原告马某某的陈述前后矛盾,二被告本人又均未到庭,为查清案件事实,合议庭决定进行二次开庭,并责令二被告必须亲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于2017年5月2日再次开庭,庭审中,在担保人赵某某的佐证下,原告马某某最终承认了其作虚假陈述的事实,承认其预先扣除了2.4万元的砍头息,实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借款本金仅为17.6万元。对此,鉴于原告马某某已经认识到了错误,并表示悔改,且认识深刻,态度诚恳,被告王某某及赵某某均当庭表示谅解,合议庭经合议后决定对原告马某某进行当庭予以训诫,同时责令原告马某某当庭向合议庭、被告及在场的旁听群众进行了赔礼道歉。事后,原告马某某称,其是因为担心原被告之间约定的4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借条上又没有载明35.8万元是本金还是利息,加之看到二被告均不到庭参加诉讼,故而才向法院作了虚假陈述,目的是为了想多得点利息。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的虚假陈述、虚假诉讼不但扰乱审判秩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法院裁判公正,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及公信力,因此,对于虚假诉讼应严厉杜绝。
来源:彭水县法院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