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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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元残币引发纠纷 打人者被判赔偿2600元
正常收取停车费,却被车主无故殴打致伤。近日,50多岁的收费员李敏觉得十分委屈,前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立案起诉,要求车主王东(皆化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4614元。
李敏说,2017年3月5日,王东驾驶车辆准备离开巴南区妇儿院时,应交纳5元停车费,但他却只给了一张半截的5元人民币并驾车离开,“在放行他车辆后,我发现他给付的人民币只有半截,于是追出去有30多米,要求他重新支付停车费”。
然而,让李敏意料不到的是,当王东支付5元钱的另一半后,竟跟随其到岗亭处,挥拳猛击,导致她当即受伤倒地,后送往巴南区人民医院救治。
庭审中,妇儿院保安队员梁某平作为证人出庭。梁某平说,5日上午9点30分,医院的保安队员在对讲机中听到2号岗有事,自己遂前往了解情况。“当时还未反应过来,被告马上上前一拳打向原告,只见原告倒在地上,我便立即拉住被告,呼叫其他队员报警并通知120。”
被告王东在法庭上则辩称,李敏在向其追收停车费时进行了谩骂,为此自己才动手打了她。“原告也有过错,所以不同意赔偿误工费等”。
辩论过程中,原告方代理律师说,王东所说的辱骂,并没有证据证明。正是由于王东当天的过错,报复伤害了李敏,所以王东应该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护理费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被告除了赔偿损失,还应该向原告赔礼道歉。”
“医药费生活补助费我认,护理费如果有发票同意赔偿”王东说,原告的精神损失费自己不认可。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王东的侵害,导致李敏身体受伤并住院治疗,造成了医疗费等损失,王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承办法官表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本案原告李敏未能举示证据证明,因王东的侵害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害,对李敏的该项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王东赔偿原告李敏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等损失2600元,并向李敏口头赔礼道歉。对于原告李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