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律师随笔>>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未尽照顾义务 子女被判担责

时间:2017-07-25  【转载】

父母对子女的赡养义务不仅包含经济上的供养,更包含了对父母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近日。永川法院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件,认定被告陈某甲、陈某乙在其父亲原告陈某丙患病住院期间,未尽到相应的照顾义务,判决陈某甲、陈某乙两人各自承担其父亲陈某丙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000元。

陈某丙与其妻子孔某(已故)婚后生养了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丁(已故)三子女。陈某丙系永川区某镇初级中学的退休教师,享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2015年度每月享有养老金3671.7元,2016年度至今每月享有养老金3906.7元。2015年,陈某丙、陈某乙与陈某甲因陈某丙的养老问题发生纠纷后,陈某丙遂于2015年7月21日入住重庆市永川区康之源养老院至今,每月需交纳住宿、生活等费用共计1900元。陈某丙自2015年9月到2016年12月因生病住院产生自付医疗费和护理费等22581.9元。自陈某丙入住养老院以后,陈某甲未曾看望或问候,陈某丙生病住院期间,两子女也均未照顾护理。庭审中,陈某丙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分别支付其医疗费和护理费共计4000元。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子女有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这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且此义务是任何一个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对父母的各自独立的义务。赡养不仅包含经济上的供养,更包含了对父母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陈某丙生病住院期间二被告应当予以适当的护理和照料,由于二被告未完全履行照顾义务,导致原告生病住院期间因无人照看而请人护理所产生的护理费,二被告应当适当承担。综上,永川法院判决二被告各自承担其父亲陈某丙生病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000元。判决现已生效。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