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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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制造贩卖毒品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时间:2017-07-25 【转载】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吴某购得并准备麻黄素等制毒原料及工具,并于同年12月左右开始在重庆市开州区厚坝镇共同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准备贩卖牟利。2016年3月4日晚,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在该房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固体1505克、甲基苯丙胺液体4463克以及麻黄素1886克等制毒原料和工具,并将李某当场抓获,吴某乘机逃脱。公安民警于2016年5月2日在河北省将吴某抓获归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官说法
对于走私、制造毒品和贩卖大宗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态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贩卖牟利而制造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而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使毒品未流入社会亦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官说法
对于走私、制造毒品和贩卖大宗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态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贩卖牟利而制造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而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使毒品未流入社会亦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来源: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