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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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人“分期付款”须量力而行
时间:2017-07-25 【转载】
现如今,“分期付款”已成为时下一个热门词汇,尤其近两年,在国内大行其道。此种购物模式下,从所售商品、用户受众以及办理流程等方面来看,均体现出其门槛低、范围广、操作便捷等特点,受到年轻人的大力追捧。但有利必有弊,在信息保护、购物心理、还款方式、分期费率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年轻人在选择该种购物模式前应当理性思考、谨慎消费。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周某支付原告重庆某科技公司贷款咨询费、申请手续费以及相应的违约金。
提前享受!埋下法律隐患
周某今年刚满20岁,虽然还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但是却是苹果手机的“骨灰粉”,每当有新款发布,其便会想尽办法拥有它。因为缺乏经济来源,周某又不好意思总是向家里要钱,“分期付款”购物便吸引了周某的注意。
2014年10月29日,周某与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即享分期”服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该公司为周某申请贷款提供咨询服务,协助周某制定合理的分期计划,办理贷款手续,促成其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协议,为周某办理商品交付手续。该公司向周某收取服务费,服务费包括贷款咨询费及申请手续费,贷款咨询费=贷款金额×2%×分期期数,申请手续费=贷款金额×1%(最低50元)。同时约定,周某若未在某一指定还款日前或当日将相应期款全部存入还款账户,则该公司一次性征收当期逾期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最低为30元。同日,周某与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个人消费借款合同》,由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周某提供贷款3000元,分为12期归还,用于周某购买苹果5S手机。《“即享分期”服务合同》载明,周某应当向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贷款咨询费720元,分为12期归还,并支付申请手续费50元。
预支信用!消费者“自食其果”
拿到新手机后,因经济窘迫周某一直未按照约定时间还款,科技公司经多次催收未果,无奈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签订的《“即享分期”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依照合同的约定协助被告周某办理完毕贷款手续,完成贷款咨询服务,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周某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贷款咨询费用,但是被告周某至今未向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贷款咨询费用720元及申请手续费50元,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即享分期”服务合同》的约定,被告周某除应当支付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咨询费720元、申请手续费50元外,还应当向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理性消费!法官以案示警
法官提醒大家,贷款消费谨防“力不能及”,值得警惕的是,这种号称无门槛的分期购物模式,很容易让年轻人坠入财务“失控”的风险。贷款消费无可厚非,但是贷款人首先必须具备独立偿还贷款的经济能力。这种购物模式采取不健康的方式鼓励年轻人购买力所不能及的商品,助长了他们不合理的消费观,如果还款不及时,消费者还会面临法律风险和征信危机。分期购物缘何盯上年轻人?这与当前迅猛发展的商品经济及年轻人“先享受、后付出”的现代消费观念有直接的关系,然而分期购物模式的优惠与风险同在,年轻人在预支消费享受之前,应当充分了解商品的费用支出情况,定期还款,同时也要量力而行选择适合自己的商品,还要了解未能及时还款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
实际上,当前对分期购物模式的法律监管还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整体的金融消费保护框架亟须构建,立法、监管、消费者经验教育三方面也需同步进行。
提前享受!埋下法律隐患
周某今年刚满20岁,虽然还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但是却是苹果手机的“骨灰粉”,每当有新款发布,其便会想尽办法拥有它。因为缺乏经济来源,周某又不好意思总是向家里要钱,“分期付款”购物便吸引了周某的注意。
2014年10月29日,周某与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即享分期”服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该公司为周某申请贷款提供咨询服务,协助周某制定合理的分期计划,办理贷款手续,促成其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协议,为周某办理商品交付手续。该公司向周某收取服务费,服务费包括贷款咨询费及申请手续费,贷款咨询费=贷款金额×2%×分期期数,申请手续费=贷款金额×1%(最低50元)。同时约定,周某若未在某一指定还款日前或当日将相应期款全部存入还款账户,则该公司一次性征收当期逾期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最低为30元。同日,周某与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个人消费借款合同》,由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周某提供贷款3000元,分为12期归还,用于周某购买苹果5S手机。《“即享分期”服务合同》载明,周某应当向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贷款咨询费720元,分为12期归还,并支付申请手续费50元。
预支信用!消费者“自食其果”
拿到新手机后,因经济窘迫周某一直未按照约定时间还款,科技公司经多次催收未果,无奈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签订的《“即享分期”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依照合同的约定协助被告周某办理完毕贷款手续,完成贷款咨询服务,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周某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贷款咨询费用,但是被告周某至今未向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贷款咨询费用720元及申请手续费50元,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即享分期”服务合同》的约定,被告周某除应当支付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咨询费720元、申请手续费50元外,还应当向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理性消费!法官以案示警
法官提醒大家,贷款消费谨防“力不能及”,值得警惕的是,这种号称无门槛的分期购物模式,很容易让年轻人坠入财务“失控”的风险。贷款消费无可厚非,但是贷款人首先必须具备独立偿还贷款的经济能力。这种购物模式采取不健康的方式鼓励年轻人购买力所不能及的商品,助长了他们不合理的消费观,如果还款不及时,消费者还会面临法律风险和征信危机。分期购物缘何盯上年轻人?这与当前迅猛发展的商品经济及年轻人“先享受、后付出”的现代消费观念有直接的关系,然而分期购物模式的优惠与风险同在,年轻人在预支消费享受之前,应当充分了解商品的费用支出情况,定期还款,同时也要量力而行选择适合自己的商品,还要了解未能及时还款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
实际上,当前对分期购物模式的法律监管还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整体的金融消费保护框架亟须构建,立法、监管、消费者经验教育三方面也需同步进行。
来源:渝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