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男子驾车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获刑
时间:2017-07-25 【转载】
近日,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向某某驾驶未上牌照车辆撞人后心存侥幸逃逸,致使后车碾压躺在道路上的被害人秦某某。经鉴定,被害人秦某某系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黔江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7年1月17日晚,被告人向某某驾驶一辆未上牌照的小轿车从重庆市黔江区沙坝乡出发沿国道319线往黔江城区方向行驶。21时24分,向某某驾车行至国道319线2029公里750米处时,对前方行人动态观察不周,将被害人秦某某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向某某未保护现场、未对被害人采取抢救措施、未报警,将被害人秦某某遗弃在事故现场,驾车逃离。21时25分,杨某某驾驶着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经过事故路段,碾压躺在道路上的被害人秦某某,经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秦某某系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向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向某某案发后赔偿了死者近亲属损失5万元,对其予以减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2017年1月17日晚,被告人向某某驾驶一辆未上牌照的小轿车从重庆市黔江区沙坝乡出发沿国道319线往黔江城区方向行驶。21时24分,向某某驾车行至国道319线2029公里750米处时,对前方行人动态观察不周,将被害人秦某某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向某某未保护现场、未对被害人采取抢救措施、未报警,将被害人秦某某遗弃在事故现场,驾车逃离。21时25分,杨某某驾驶着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经过事故路段,碾压躺在道路上的被害人秦某某,经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秦某某系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向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向某某案发后赔偿了死者近亲属损失5万元,对其予以减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黔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