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家事案件倾力调解 离婚双方冰释前嫌
时间:2017-07-25 【转载】
7月7日,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在法官李显为倾力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今年4月,原告向某(女方)将被告廖某(男方)诉至沙坪坝法院,要求婚生子廖某某由自己抚养,并由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承办人了解到,双方结婚十年,2016年4月协议离婚,约定财产所有权归抚养未成年人一方,协议由男方抚养。2016年11月,双方又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将财产所有权及抚养权变更给女方,但协议因故未履行,故诉至法院。
2017年6月6日,第一次庭审时,原、被告双方因为孩子生病医治之事情发生口角,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发生抓扯,被告廖某不听劝阻,殴打原告向某,原告向某的亲属莫某某将审判庭话筒作为殴打工具,被告廖某、莫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庭规则,扰乱了法庭纪律,被分别依法处以罚款3000元、2000元。第一次庭审后,为缓解双方激烈的矛盾冲突,承办人多次与原、被告细心沟通,为第二次开庭做充分准备。
7月7日,该案第二次开庭,结合原被告双方生活现状,充分考虑原、被告双方的需求,在财产分割上,承办人建议出售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将售卖款用来归还按揭贷款,剩余部分由双方均分;双方共同购置的车辆,因被告廖某经营需要,建议归被告廖某所有。抚养权归属上,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建议婚生子廖某某由原告向某抚养,被告廖某每月支付抚育费1000元。承办人有条不紊地推进调解,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意见,从情理、法理等方面出发分析双方利弊、得失,便于当事人做出冷静、理智的决定。最终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调解意见,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一起棘手的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近年来,作为家事审判方式改革试点法院,沙区法院一直树立家庭本位的裁判理念,既注重审判效果,又注重权利维护,努力解决家庭矛盾的深层次问题,有力地维护了辖区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今年4月,原告向某(女方)将被告廖某(男方)诉至沙坪坝法院,要求婚生子廖某某由自己抚养,并由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承办人了解到,双方结婚十年,2016年4月协议离婚,约定财产所有权归抚养未成年人一方,协议由男方抚养。2016年11月,双方又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将财产所有权及抚养权变更给女方,但协议因故未履行,故诉至法院。
2017年6月6日,第一次庭审时,原、被告双方因为孩子生病医治之事情发生口角,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发生抓扯,被告廖某不听劝阻,殴打原告向某,原告向某的亲属莫某某将审判庭话筒作为殴打工具,被告廖某、莫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庭规则,扰乱了法庭纪律,被分别依法处以罚款3000元、2000元。第一次庭审后,为缓解双方激烈的矛盾冲突,承办人多次与原、被告细心沟通,为第二次开庭做充分准备。
7月7日,该案第二次开庭,结合原被告双方生活现状,充分考虑原、被告双方的需求,在财产分割上,承办人建议出售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将售卖款用来归还按揭贷款,剩余部分由双方均分;双方共同购置的车辆,因被告廖某经营需要,建议归被告廖某所有。抚养权归属上,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建议婚生子廖某某由原告向某抚养,被告廖某每月支付抚育费1000元。承办人有条不紊地推进调解,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意见,从情理、法理等方面出发分析双方利弊、得失,便于当事人做出冷静、理智的决定。最终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调解意见,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一起棘手的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近年来,作为家事审判方式改革试点法院,沙区法院一直树立家庭本位的裁判理念,既注重审判效果,又注重权利维护,努力解决家庭矛盾的深层次问题,有力地维护了辖区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来源:沙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