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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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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两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现在开庭!”伴随着一声清脆响亮的法槌声,由户县法院王佑勋院长担任审判长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两起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庭审开始进行。户县法院相应审判业务部门的干警对庭审全过程进行了旁听,并进行了全程网络直播。
2015年1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田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户县秦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王渭村广场处时,与同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张某发生碰撞,致其倒地受伤,发生交通事故。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田某负事故全责。经鉴定,田某血醇浓度为252.40mg/100ml,属醉酒驾车。
2016年1月4日0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陕A8某牌号小轿车沿户县娄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虹十字时,与前方等红灯的陈某驾驶的陕A2某牌号小轿车尾部相撞,车辆受损。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血醇浓度为154.53mg/100ml。
在两起案件的庭审中,被告人田某、王某均自愿认罪,并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且庭前向检察机关书写了具结悔过书。审判长依照刑事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当庭询问了被告人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被告人田某、王某对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该两起案件均表示同意。
在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后,法庭对两起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在缓解当前案多人少矛盾方面起着巨大的作用,是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户县法院院长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案件,有效地带动了当地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简单刑事案件的积极性、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