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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返还彩礼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17-04-30  【转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男方送给女方的礼物和一些花费支出,视为赠与。但是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则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因为通常彩礼的数额比较大。具体到本案,孙富强要求王雅丽返还手机、相机和旅游的开支,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因为这些花费视为是在恋爱期间孙富强对王雅丽的赠与,而6万元的彩礼,由于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女方需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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