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公司失窃辞退保安 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
昆山市张浦镇一家电子公司物品被盗,公司便将保安辞退了。保安小朱和小张不服,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他们的诉请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河南的小朱和安徽的小张是张浦某电子科技公司的保安队长。2016年4月7日早8点至晚8点值班期间正常。第二天早8点上班时,两人发现监控异常,立即向主管经理汇报并报警,经查该电子公司丢失锡块,价值约四万元。然而,令小朱和小张不解的是,公司于4月13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两人都觉得值班期间勤勉敬业,严格执行警卫值班制度,公司有失窃也很遗憾,并且在发现监控异常后及时汇报,并不能把失窃全部责怪在他们两人头上。遂向昆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他们作为警卫组组长,统筹负责所有警卫工作,承担部署督促检查警卫的工作。2016年2月因管理监督不利导致公司物品被盗,4月7日丢失的物品是318公斤的锡块,重量和体积巨大,盗窃者很难独立在短时间内将该物品运送到厂外,很显然警卫人员没有履行工作职责,导致被告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作为警卫组组长,应当承担管理监督检查巡逻不利的领导责任,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依法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属于合法解除合同,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电子公司依据锡块丢失的事实与两名保安解除劳动合同,但该失窃尚未经公安部门破获,该公司所陈述的失窃时间虽与原告的上班时间有部分重合,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失窃是原告未履行工作职责所造成。公司在未调查清楚事情的原因的情况下即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小朱经济赔偿金9万余元,小张经济赔偿金2万余元。
法官提醒: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在此提醒广大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解除合同应合法审慎。在解除合同时应于法有据,否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根据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作者单位:昆山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