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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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搭墙阻碍通行 法院判决排除妨害
邻里之间本应以和为贵,为一己私利竟擅自搭建围墙,非法占用公共通道之行为实属不妥。近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某排除其院子外朝南场地上的障碍物。
本案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系同村村民,双方宅院相邻,原告宅院居北,被告宅院居南。原本关系和睦的乡邻却因一堵围墙多次发生冲突。起因是李某在其院子外朝南场地上私自搭建围墙,且多次用车辆挡住陈某回家的必经之路。又气又恼的陈某多次找李某理论并讨要说法,但一直无果。
直到2014年8月,其所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出面,多次对李某进行开导劝解,待做通了李某的思想工作后作出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李某不得在房前场地搭建围墙。但李某并未按协议履行。
随着时间推移,事情愈演愈烈,矛盾越闹越大。陈、李二人从一开始的口角慢慢演变成了推搡,最终失去理智,发生身体冲突导致受伤。双方因此事多次报警,闹得不可开交。本是同村的邻里乡亲,现却成了冤家,最后还要对簿公堂,一堵围墙隔断邻里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供的房产证及对应的户型图、平面图、集体土地使用证,结合现场勘查,陈某居住的房屋左边被封死,其出行只能通过李某院子外朝南的场地,即陈某必经的通路为李某院子外朝南的场地。在土地与公共道路不相通时,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通行周围土地,以至公共道路,周围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负有容忍通行的义务。李某将其汽车停在陈某必经的通路(场地)上,影响了陈某的正常通行,系侵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故原告陈某要求被告李某排除妨碍、恢复场地原状,合法合理,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俗话说得好:“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但随着现在生活节奏的加快,邻里之间情感淡化,关系越来越疏远。由于缺少沟通,哪怕一件鸡毛蒜皮的小事都可能引发一场唇枪舌剑以至于大动干戈。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邻里之间应该多交流、多沟通,遇事理性处理,切勿冲动。
作者单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