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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三方责任怎么分?看东莞常平律师如何通过诉讼改判,帮当事人减责45%

时间:2025-12-04 19:4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常平律师获悉

东莞常平律师观点分析

2025年4月,姚XX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终审终结,这一案件由五旨山律讼团队代理,此案件是一起颇为少见的涉及三方主体的交通事故,经历了一审以及二审,最终实现改判,我方当事人姚XX的责任性质从主要责任转变为次要责任,相较于一审减轻了45%的责任比例,面对一审中“非碰撞方不担责”的裁判惯性,该团队通过过错论证以及类案检索,成功促使二审改判,判定施工方湖北某建筑公司承担50%的主要责任,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多赔偿,为同类案件的责任划分明确了规则!

01 案件难点:非碰撞方能否成为责任主体?

在道路施工期间,原告姚XX,因施工方湖北某建筑公司,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致使其操作的高空作业平台 常平镇律师 ,与一辆校车发生碰撞,进而造成姚XX坠落受伤。经由一审法院审理,一审判决机械认定,“责任主体仅限于碰撞双方”,判定姚XX自行承担70%责任,判令施工方湖北某建筑公司免责。

二审争议焦点:

施工方湖北某建筑公司未设警示标志是否构成过错?

非直接碰撞方是否需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02 用法律逻辑打破思维定式

证据重构:关于湖北某建筑公司有无过错这个事,办案的东莞常平律师,去调取交警事故认定书等现场相关资料,以此来揭露该公司未按审批范围设置警示标志的违规事实,与此同时,还提交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用以论证“施工方未尽安全义务需担责”的裁判规则。

判决亮剑:

次级审判法院最后采用我方所持有之观点,判定“从事施工工作一方之过错乃是引发事故最为主要之原因”,最终裁定责任所占比例为。

施工方为湖北的某建筑公司,占比50%,校车驾驶员占比25%,姚XX占比25%,较一审责任减轻45% 。

二级审判的法院做出认定,在道路上面开展施工这个行为的时候,湖北的某一个公司未曾依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且也没有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由此造就了使得姚XX受到伤害以及还有两辆车遭受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所以,湖北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这个责任,也就是说该公司作为这起案件事故的责任主体单位,需要承担主要的责任句号。

03 细节突围:警示标志的缺失改写判决

此案胜诉得以改判的关键之处,在于怎样去有力地证明施工方所存在的过错责任 ,这是主办常平于东莞的律师所关注的 。

先是在拿到一审判决之后,李东莞常平律师沉着沉静且冷静,认真仔细地去分析一审判决中的不合理之处,其后积极主动协助当事人展开上诉。李东莞常平律师绝不是轻易就言语放弃,于二审过程当中认真仔细梳理证据,持续不断查找相关案例,依靠法理以及事实有力证明湖北某建筑公司存在一定过错,理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此观点最终被二审法院所采信,进而依法改判我方当事人仅仅承担次要责任,为姚XX争取到了更多赔偿 。

依据法条,按照《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来说,行为的人要是因为自身过错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进而造成损害这种情况出现的话,那么这个人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X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XX境内,车辆的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和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东莞常平镇律师 ,这些都是应当遵守本法的。也就是说承担事故责任的主体不是仅仅局限于发生碰撞的双方,像湖北某建筑公司这样作为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也是应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的。

04 案件意义

制定非碰撞方责任方面的规则,去破除那种“事故责任就等同于碰撞参与方”的司法上的惯性,弄清楚施工方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 。

推动类案裁判朝着标准化方向发展,从而为道路施工领域当中的责任纠纷提供裁判方面的范本,同时也为公共设施管理领域的责任纠纷提供裁判范本。

常平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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