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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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出轨生子为啥不判重婚罪?东莞常平律师说清夫妻忠实义务与重婚的界限
东莞常平律师获悉
婚后,丈夫出现出轨行为,并且还与他人产下了一个女儿,之后阿芳发起刑事自诉,指控丈夫犯了重婚罪,然而却遭到法院驳回,8月11日,潇湘晨报的记者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知晓了这一案例, 。
裁定书表明,一审法院觉得,存在配偶的人,其出轨并和他人在婚外生育子女,这种情况并不足以判定其构成重婚罪,只有当出轨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才能够认定构成重婚罪。
阿芳所提交的那些相关证据材料,虽说能够证明她跟丈夫阿华在2008年就已经登记结婚了,阿华在婚后出现了出轨情况,而且还育有一女,阿华也多次去到情人的住处,并且带着孩子去玩耍。可是经过询问之后,阿华否认是以公开的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仅仅表示是为了陪伴孩子。阿芳所提供的上述这些证据,并不足以证实阿华和情人是同居在一起生活的,并且达到让左邻右舍、亲朋好友都相信他们二人有可能是夫妻的那种程度。阿芳对此感到不服气,进而提起了上诉。阿芳持有这样的看法,对于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而言,在该表里面的父亲信息栏那儿,清楚地表明了阿华乃是孩子的父亲 。
阿华跟情人于微信聊天记录里,两人多次用夫妻来相互称呼,阿芳鉴于此而提起离婚诉讼 常平镇律师 ,在那份调解文书当中,阿华也承认自己婚内出轨并且和他人婚外生子这一事实。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还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自芙蓉东莞常平律师事务所,身为主任,还是国家“双千计划”法学专家的陈平凡称,婚内出轨且育有子女,从法律角度剖析,和重婚罪并非必然有着直接联系,其是否构成重婚罪,要结合具体法律要件来综合判定。
单纯的在婚姻关系内出现出轨并且生育子女的这种行为,虽说违背了夫妻之间应当忠实的义务以及社会的公序良俗,然而要是没有涉及去建立新的婚姻关系,那么就不会构成重婚罪。比如说只是存在婚外的性关系或者是临时性的同居情况,就算因此致使非婚生子女出生了,那依然是属于道德谴责的范围 。
倘若出轨的一方跟第三者以夫妻的名义公然共同生活着,并且周围的群众普遍都觉得他们存在着夫妻关系,就算没有去办理婚姻登记,也有可能构成“事实重婚”,比如说长时间共同居住,以夫妻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生育之后共同抚养子女等等 。
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司法实际情况,要构成重婚罪,需符合以下要素:其一为主体要件,其中重婚者是指,已经拥有合法婚姻关系,而且在尚未解除先前婚姻期间,又与其他人缔结全新婚姻关系;相婚者则是指,明明知道对方有配偶,却依旧同其结婚,(涵盖法律登记或者事实婚姻)。其二为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也就是明明知道自身或者对方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依然故意去建立全新的婚姻关系。其三为客观要件 。有这么一种情况叫法律重婚,是在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这样的前提下,随后又再次去办理有关婚姻登记;还有一种情况叫事实重婚,亦即虽然并没有进行登记,然而却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借此并让社会大众形成了一种认知,认定为夫妻关系。
司法机关认定事实重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如下:第三者跟出轨方对外是以夫妻来相称的现象(像社交方面的称谓、文件上面的签字);存在共同生活的持续性相关证据(比如长期保持同居状态、对共同财产进行管理);邻居、亲友诸如此类人的证言,用以证明他们对其夫妻关系是有所认知的;在生育子女以后有共同抚养的行为表现 。
综上所述,婚内出现出轨行为并且生育子女这种情况,是不是构成重婚罪东莞常平镇律师 ,其中的核心关键在于,是不是存在法律层面或者实际情况当中的双重婚姻关系,而不是仅仅单纯地凭借是不是生育了子女来作为判断的标准。在实际的法律事务操作当中,需要综合考量并结合具体的行为模式以及证据链条来进行认定。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潇湘晨报记者曾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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