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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本市城镇职工的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自谋职业的职工可转入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劳动者无接收单位且符合失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应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20日内将失业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理失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