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工伤致残获胜诉判决,5年赔偿难兑现?残疾人阿某终等来好消息
东莞常平律师获悉
今晚九点半
工伤致残后
他将拖欠赔偿款的公司诉至法院
虽然获得胜诉判决
却在执行中遭遇重重困难
合法诉求始终难实现
……
“我收到了工伤赔偿金了!”最近,住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故乡的残疾人阿某,打电话把这个喜讯告诉了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的检察官们。
阿某与镇江某木业公司(以下简称“木业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在执行阶段遇到阻碍,由于木业公司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资产,法院最终裁定停止当前执行步骤;当案件转为破产执行程序时,破产管理人针对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提起诉讼,但随后又因已被查封的资产无法处理,法院再次裁定停止当前执行步骤。为何涉及工伤赔偿的款项历经五年仍无法支付?带着疑惑和不解,阿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工伤致残
公司拖欠赔偿款
二零一八年,阿某从四川凉山前往江苏镇江,进入一家木业公司任职。然而,刚到公司不久,阿某在一次机器操作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左手受伤。经过专业评定,其左手伤情被认定为六级伤残。阿某所在的公司没有缴纳其保险,导致他拿不到工伤赔偿,于是只能和木业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规定木业公司要付给阿某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伤残补助金等总共25万元,还规定如果木业公司不守约,就愿意另外给5万元违约金作为补偿。但是木业公司先给了10万元后,对于剩下的15万元赔偿金就不再给了。
受伤的手需要继续进行康复,2019年9月,阿某对木业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补偿十五万元,并且索取违约赔偿五万元,2020年5月,法院审理后,决定支持阿某的诉讼要求。
裁决书生效之后,木材企业没有按时执行补偿责任,二零二零年七月,阿某向审判机关申请实施强制执行,因为木材企业账户里没有能够执行的资金,二零二零年十月,审判机关作出决定停止当前执行流程。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阿某向司法机构提出对木业公司实施破产处理申请。在清算环节,破产执行人察觉到木业公司股东承诺的注册本金没有完全缴纳,于是以公司名义将未缴足资本的股东告上法庭,这场诉讼获胜之后,阿某获得了获得补偿金的预期。不过当案件进入履行阶段时,司法机构以查封的资产无法变卖为由,再次作出停止当前执行程序的裁决。阿某的希望又落空了。
阿某迫不得已,前往乡下老家休养。身受重伤,他几乎完全失去了工作能力,老伴本就行动不便,难以从事繁重劳动,三个孩子经济状况也不宽裕,无法对老两口提供物质与生活上的支持。老两口仅依靠每月三百多元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补助金以及自家种植的粮食维持生计。
阿某家境拮据,为保障老人后续治疗费用,其子女屡次代表老人向司法部门请求帮助,但均未获成功。
申请监督
检察官锁定关键事实
我已经获得了胜诉判决,至今已经过去了五年,但仍有十五万元赔偿金尚未领取,木业公司的股东们长期以来没有履行赔偿责任 东莞常平镇律师 ,恳请你们维护我的正当权益,今年一月,已经五年没有收到工伤赔偿的阿某向京口区检察院申请了监督。
为何赔偿责任方由企业转为个人?为何补偿金一直未能发放?京口区检察院在接收案件后,立刻成立以分管领导为负责人的调查小组,系统整理和核查该案牵涉的劳动争议、出资不足、企业清算等五个案件的事实情况,弄清了各法律关系间的内在联系,最终查明了事件的全部经过。
先前,阿某与木业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执行阶段被宣告终结,由于木业公司无力偿还已到期的债务,并且表现出明显无法清偿的状况,阿某于是向有关方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公司实施破产程序。法院裁定受理后,依照债权申报和审查的相关流程,木业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确认,阿某应得的工伤赔偿款十五万元属于职工债权,享有优先清偿的地位;阿某应得的违约金等款项共计五万余元属于普通债权,需要按照比例进行分配。然而,木业公司当时已经没有任何财产可以用来分配。
破产清算期间,木业公司的管理人察觉到,其股东承诺的注册资金并未完全缴纳。管理人因此以公司名义,对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追讨未缴资金。2021年8月,法庭裁定4位股东需向木业公司补缴资金,总额达100万元。裁决生效之后,股东们借故拖延执行,案件转而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审查工作进入尾声,司法人员仿佛捕捉到为阿某赢得工伤补偿的曙光:木材企业的破产资产处置状况,直接关联到阿某劳动者权益的落实,倘若那四位公司主事者能缴清应付款项 常平镇律师 ,抑或审判机关能从他们处查获财产,阿某的工伤补偿金便有望到手。
但是很遗憾,这起案件在实施阶段又遭遇了搁置,并且这一停滞持续了整整三年。检察官核查后,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某、华某、魏某名下的两处房产和两辆车辆,冻结并划扣了他们名下九千元以上的存款,但在未对上述房产等财产进行实地勘验,也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拍卖或变卖的情况下,直接判定这些财产无法处置,并于2022年7月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这些财产真的无法处理吗?检察机关核查得知,案件里被查封的两处房产都是初次查封,法院没有对房产进行核查估价,没有依照法定手续进行拍卖或变卖,就判定这两处房产不能处置。依照相关解释,不能处置的条件之一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法定手续拍卖或变卖后没有成功卖出。审判机关未顾及这一条件,径直以“查明的财物无法处理”为由作出决定,终止了执行案件,此举违背了相关解释的要求,必须实施监督并加以纠正。
恢复执行
工伤职工拿到赔偿款
如何找准监督切入点?京口区检察院广泛采用多种调查方法,包括与破产管理人进行访谈,向申请人亲属了解情况,以及召集检法部门会议等,掌握了申请人权益受损的具体状况,分析了权利救济的紧急程度和实施可能性,经过深入调查得出结论:阿某因工伤导致残疾,劳动能力几乎完全丧失,仅依靠少量的低保和助残金维持生计,经济状况十分困难,本案涉及的工伤赔偿能否顺利执行,对他的生活有着决定性的作用。此案执行流程至今未能重新启动,木业公司的四位股东持续拒绝承担支付责任,导致公司破产时的财产总和无法偿还所有破产债务,严重损害了申请人阿某的正当权利。
今年三月七日,京口区检察院依照相关法规,向法院递交了检察意见,指出法院作出该案终结执行程序的裁决缺乏充分理由,要求监督法院立即重新启动该案的执行工作。
3月31日,法院复函采纳检察建议,对该案立即恢复执行。办案期间,京口区检察机关特意联系了木材行业的清算单位,说明案件已经重新启动执行程序,请其认真履行清算职责,积极与执行人员沟通,着重关注那位股东名下的资产处理状况,一旦法院查封到相关资产,要立刻将其计入破产资产整体,再依照分配计划,合法地将款项支付给阿某等欠债者。清算单位很快便参与了此案的执行环节。
法院即将重新处理被执行股东资产之际,周某、华某、魏某突然主动联系阿某的儿子,提议与阿某和解,三人合计支付阿某补偿金12万元,以此换取阿某向司法部门申请停止执行他们名下财产的请求。阿某请儿子去问检察官的看法,检察官研究后发现,阿某该得的十五万元工伤补偿金,有优先处理的机会,拿到的希望比较大,而且如果双方想和解,最好让法院来组织,不然法院可能不承认,所以阿某应该赶快跟执行法官讲清楚状况,不要随便决定怎么解决,以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阿某听取检察官意见后,最终未接受周某等人的和解方案。
经核实财产信息,了解到被执行人魏某的配偶账户中存有八十万元资金,根据夫妻财产共有原则,执行人员向魏某及其亲属说明责任及影响,指出这笔资金属于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有财产,其中包含魏某应有的个人部分。此外,清晰说明了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责任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强制处置财产、被记入失信名单等,同时解释了此次冻结扣划存款的法律基础和实际影响,使魏某及其家人深刻理解到配合执行的重要性。
当前,检察机关迅速同法院进行联络,促使依照法规冻结魏某配偶账户中的四十万元资金,并且依法实施划拨,另外还督促法院要求周某等公司股东自行支付执行款项十五万元。今年六月,法院将执行款项五十四万余元(减去执行成本)拨付给了木材行业的破产管理人。7月7日,破产管理人将破产财产分配给阿某等债权人,阿某得到职工债权,也就是工伤赔偿款15万元,同时按比例拿到普通债权,即违约金2.73万元,总共拿到17.73万元。
检察官说法
精准监督“执行转破产”终本案件
办案机关在处理追讨工伤补偿的终结执行监督案件时,查悉先前劳动权利在转为破产权利的过程中,必须留意以下监督关键:
首先必须执行整体核查的规则。申请执行人获得的工伤补偿等劳动权益,由于被执行公司完全没有可以执行的资产,通过“执行转为破产”的流程转变为职工权益等破产权益的,公司破产财产的执行状况会直接影响到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实现,所以公司股东需要缴纳的资本等应当计入公司破产财产的整体数额。审查机关需对牵连案件做彻底核查,旨在更周全地保障雇员赢得官司的权利。
审查财产的变现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法院判定“发现的财产无法变现”的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拍卖、变卖后没有成功成交该案里,执行机构没有去现场查证被执行人的资产,也没有按照规定步骤进行拍卖或变卖,因此不能说“找到的财产无法处理”。检查机关在查清后,发现法院错误地判定“找到的财产无法处理”,并且做出了结束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应当进行监督和纠正,同时要求法院重新审理这个案件。
第三点在于恰当运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的法律条款,保障申请人应得的权利。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以执行,但是通过网络查询等方法发现其配偶名下有财产,而且配偶方面拿不出证据证明这些财产是只属于他或她自己的,检察机关可以依照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建议法院对配偶名下应该属于申请执行人的那部分财产实施强制执行,以此来完全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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