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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条例施行后,北京一中院审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5-10-07 22:2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常平律师获悉

《住房租赁条例》今年9月15日已经正式生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依据这项新规定,处理了一桩房屋租赁合同方面的争议案件。案件中,张某提出他租住的房屋顶棚有安全问题,因此要求终止租赁协议。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定,本案中房屋租赁公司提供的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判决解除合同,并责令租赁公司退还张某已付费用,同时支付违约金等款项。

根据掌握的信息,2022年6月到7月这段时间,张某为了满足居住需求,先后和一家房屋租赁企业签订了三份《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租用了同一栋楼里的三间卧室房间。搬进去住后,张某注意到其中一间卧室房间里有难闻的气味,通过聘请专业机构检测,结果显示甲醛含量过高。紧接着,在房屋维修过程中,张某又发现了楼道天花板有明显的破损、裂纹以及下陷等情况。张某请了有资质的部门检查房子的稳固性,检查结果说那个屋顶已经不结实了。张某就到第一审的法院告了某房屋租赁公司 东莞常平镇律师 ,理由是对方没提供安全的住处,要求法院判决终止租赁协议,把交的钱退回来,还要对方付违约的补偿金,并且赔偿他的损失。

一审法庭裁决后,采信了张某的部分主张,裁定三份租赁协议自2022年9月28日起终止,某房屋租赁企业需退还张某部分租赁款、中介费、保证金,赔偿违约补偿金,还要担负房屋安全检查费等费用。租赁公司对此不服,向更高一级法院提起了申诉。

北京一中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指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出租的房产是否满足使用要求,依据《住房租赁条例》第七条条款,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住宅必须符合法定标准,不能对居住者的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构成威胁。该案经过专业评估,确认相关房屋的门厅天花板部分结构存在风险,存在不安全因素,无法满足租赁用途的基本要求,所以,第一审法庭判定某房屋租赁企业没有提供符合建筑安全标准的房产,这个判决是合理的。房屋租赁企业虽然提出,因为张某进行了装修改造,他也应对那间房屋存在危险的结构负责,但是,他们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这种联系,因此,这个看法没有被法庭接受。据此,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在审判结束后说明,依照我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如果租赁物品对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构成威胁,即便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清楚该物品存在质量问题,承租人依然有权立即终止合约。

这项规定给予租客在租赁物品存在安全隐患时无条件终止合同的权利,体现了法律对个人生命安全与健康权利的高度重视。法官表示,即将生效的《住房租赁条例》意在调整租赁行为,保障各方权利 常平镇律师 ,巩固租赁稳定,推动租赁市场进步,该条例第七条既明确了出租房屋安全标准,也是对民法典中租赁物合格及安全健康基本准则的补充执行,二者联合形成了保障租客居住安全的法律基础。(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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