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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导案例: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梳理及关键点剖析

时间:2025-10-07 22:2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常平律师获悉

这个案件是最高法公布的一个参考性判例,核心内容涉及通信服务协议的争议,整体案情比较清晰,当事人各方的观点笔者大致梳理如下:

双方主张

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及判决如下:

相关事实与判决

一审法庭判决之后,被告方提起上诉,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撤回上诉请求,一审判决已经产生法律约束力。

审视此案的核心要素在于:业务受理单附带之《客户入网服务协议》的第四项特殊条款中,第一条内容为:在若干情形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约束甲方的移动通信服务,对于因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害,乙方不承担相应后果

甲方银行账户因非乙方缘由导致查封、冻结或资金不够等情况时,结算中的划扣会失败。

甲方已经支付了费用但未及时补足金额的,或者预付费账户里没有足够的钱来支付下一笔预付费用的。

该协议条款明确授予被告在特定情形下中止或约束服务的能力,并且包含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依照法律规范,这属于标准条款无疑。因此,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是否已就这一标准条款实施提示或阐明,是否已预先将“期限约束”事项告知原告?

审理期间确认涉案相关格式条款中,没有关于有效期届满导致合同中止、解除或终止的条款;被告声称曾以单联发票、宣传册和短信形式通知原告有效期信息,却拿不出有效凭证来证实;所以审判机构最终采纳了原告要求继续执行合同的请求;判决依据主要包括这些方面

裁判理由

这个案件虽然时间跨度很大,不过它仍然是一个关于“格式条款”的标志性判例,借助这个案例,大家能够更加清晰地认识什么是格式条款以及它所牵涉的责任,下面是针对现行法规中关于格式条款的条款进行的梳理,目的是方便大家学习和借鉴。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定义】格式条款是事先准备好的,供多次使用 东莞常平镇律师 ,签订合同时没有和对方商量的条款。

以合同系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编制,或者双方已经清晰规定不属于固定条款,以此提出并非固定条款的。

经营活动中的一方,如果仅仅因为合同条款没有实际重复使用,就声称这些事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商议的条款并非格式条款;不过,如果有证据表明该条款并非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这种主张就不成立!

订立合同若使用格式条款,制定条款的一方需依照公平理念来界定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同时要采取适当方法提醒对方留意那些可能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且对方利益重大的条款,并且要按照对方的询问,对这些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如果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醒或者解释的责任,导致另一方没有留意到或者明白那些跟他们关系重大的条款,那么另一方就有权利声明这些条款不算作合同的一部分。

能够确认已经尽到告知责任:订立合同时,提供固定条款的一方,运用通常能吸引对方注意的文字、标记、字体等显著方式,标示出那些关乎自身责任减轻或对方权利排除、限制的重大异常条款。

能够确认已经完成了告知责任:格式条款的制定者依据对方的询问,针对那些关乎双方重大利益的特殊条款,包括其具体条款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影响,采用书面或口头的办法,向对方进行解释,且解释的内容是对方能够明白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证明自己已经充分履行了提醒或解释的责任;

利用数字渠道等虚拟平台达成的书面协议,若由一方拟定标准化条款,仅凭预设选项或弹出窗口等形式,不能证明已尽到告知责任,司法机构不予采信(除非能提供证据表明符合告知义务的认定标准。)

第四百九十七条 【无效情形】出现下列状况时,相关标准化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条款存在欺诈行为,或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或合同订立时违背了公平原则,或合同内容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或合同条款让消费者处于极端弱势地位,或合同内容损害了国家利益。

属于本法规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所列情形者,或者符合本法规第五百零六条所述情形者,均应视为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格式条款的制定者不当的排除或降低自身的义务,转嫁更多的义务给另一方 常平镇律师 ,同时压缩另一方的核心权益。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争议条款解释方法】格式条款理解出现分歧的,需依照一般认知进行说明。若条款存在多种解释可能,应以对格式条款制定者不利的方案为准。格式条款与普通条款内容相悖的,应采纳普通条款的规定。

常平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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