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资讯
法治资讯
上海一中院探索类案裁判方法总结机制,刊发相关审理思路要点
东莞常平律师获悉
为了全面增强法官的审判水平,提升案件判决质量,进一步推动同类案件价值判断的一致性,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实现司法公正,上海一中院创新了类案审判经验总结的工作机制,通过分析各类案件中的共性问题和发展趋势,将优秀审判经验与裁判方法进行系统化梳理,最终构建出同类案件审判的规范体系。
这份期刊刊登了《处理有关国际、与港澳台地区企业案件的法律依据确认及审判方法和判决关键》,建议阅读时长为十四分钟。
第94期
刘丽园
LIU
国商庭
三级高级法官
法学博士
琚璐
JU LI
商事庭
二级法官助理
法学硕士
扫描下方二维码,购买图书
依据他国法律且在中国大陆以外成立的组织属于外国公司范畴,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相关法规在上述地区组建的组织属于港澳台公司类型。涉及国际及港台地区的公司案件,通常涉及侵害企业权益的责任争议,侵害股东权益的责任争议,股东出资问题,股权转让争议,股东了解信息的权利争议,股东会及董事会决定的有效性争议等,处理此类案件必须逐层分析法律关系,精确找出、查清并运用相关法律依据,审判的复杂程度很高。为了改善这类案件的审判水准,本文参照审判中的实例,对这类案件审判的思路和判决的要点加以归纳、萃取和归纳。
(一)确定案件适用的准据法
明确处理跨国及港台企业案件时应当依据的法律,是审理这类案件的基础。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司法机关必须主动进行核查。审核阶段,需首先借助审理法院所在地的涉外私法规范,判定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性质,同时要清晰分辨各类法律关系对应的准据法,准确查明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和个体常住地,核查有无排除适用外国法(或港、澳、台地区法律)的情形。
区分不同法律关系确认应适用的准据法
处理跨国私法争议时,应以审理法院的法律为准绳进行识别和归类。对于案件核心法律问题的管辖权冲突规则和依据法律,其认定相对简单,然而在分析相关当事人身份时,必须由审判人员逐级分析确认。
在涉及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中,以香港某公司仅剩一个股东为例,该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法律选择原则,应当参照公司注册地的法律,也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来判定。
通常情况下,如果一方涉及海外企业,需要确认其出庭代表是否有合法授权,以及诉讼请求的依据是否为公司有效决议,这都要依照相关法律来核实。假如原告方是海外公司,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先处理该公司是否具备诉讼意愿的问题,或许需要依据该国或地区的法律,来判定其公司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如果被告公司是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的,依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的内容,股东相关权利的行使等事务应按照中国公司法来处理。因此,在主体资格审核阶段,需要参照境外公司的法律来审查其意志的代表人问题,以此来判断原告派出的参与人员的资格。而在实质问题上,对于被告公司的组织构造以及股东权利的行使等方面,则要依照中国公司法来做出认定。这种情况就属于多法域法律适用的情况。
审查当事人约定适用的准据法
某些涉外民事法律事务里,当事人依照法规能够协商决定采用的法律规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难题的说明(二)》,若当事人决定采用外国法律,必须提供该国的法律资料,需要递交该国法律的具体条款,并阐明获取方式、效力状态、同案件纠纷的牵连程度等细节。若适用外国判例法,需附上该判例的全部内容。若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法律专家提供外国法律信息,除了提交前述材料,还需提交该机构的执业资格证明文件,以及专家的身份和资格证明,同时附带一份声明,说明其与本案无任何利益关联。
依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之规定,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设有强制性条款,则该条款应直接施行,无需另行援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强制性规定”进行了界定:凡关乎中国公共福祉、不容当事人协商豁免、无需借助冲突规则即可直接约束涉外民事事务的法律法规条款,均属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所指的强制性规定,具体涵盖劳动者权益保障、食品公共卫生安全、环境安全、金融安全(含外汇管理)、反垄断、反倾销等公共法范畴的事项。必须留意,《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条款中并未提及“能够协商决定”的内容,例如涉及个人的民事权利范围、民事活动资格,以及法人及其下属单位的民事权利范围、民事活动资格、内部构造、股东的责任与权益,这些方面的法律适用争议都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商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正确认定公司主营业地和自然人经常居所地
公司主要运营地点的确定会关系到法律适用规则的确定,而关于主要运营地点,相关法律没有作出详细说明,可以参考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界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负责实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业务活动、决定和处理组织相关事务的机构位置。合同签约和执行的具体场所都在国内,并且那个海外的企业基本在国内经营,因此能够判定这家外国公司的核心业务地点在国内。
依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条款,侵权责任按照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律处理;不过该条款设有例外情形,即若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住地,则按照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处理,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引发分歧。
在涉及股东权益受损的法律诉讼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需依据侵权行为发生的地点的法律来执行,但被告方对此提出异议,不认同采用该地法律,而是提出其与原告的常住地位于上海,因此认为此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来处理,这一争议的解决需要明确个人常住地的认定标准。依照相关解释,若个人在某个地点持续定居满一年,并且将此地点视为日常生活的核心区域,那么这个地点就能够被视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规定的个人常住地址,不过,像接受治疗、受雇工作、执行公务等情况则不在此列。本案中,被告的出入境记录表明其经常往返日本和国内,无法确认其在国内持续居住满一年,所以法院没有认定其以国内为生活重心,最终也没有认定其经常居所地在国内。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情形
审判活动中,审判机构需要确认是否存在不应采用外国法律的情形,当选择的法律为我国法律,无法查清外国法律内容,或外国法律无相关规定时,应采用中国法律。审理期间,若发现适用外国法律会损害我国公共利益,则需转为适用中国法律。
(二)查明案件适用的准据法
审理案件时,确定应当依据的法律,审判机关需要明确需要调查的事项,并且要对调查到的内容进行核实。调查途径有明确规范,审判时无论借助当事人、专业调查组织、授权使领馆还是其他方式,都不代表审判者仅是消极接收调查结论,或者仅是笼统指令“调查某公司情况”,审判者需全面运用调查方法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在判决文书中详细说明调查经过及法律适用依据。
准确提出查明要求,审查查明结果
查明的外国法(或港澳台法律)需现行有效、完整全面
审理涉外经济纠纷案件时,当事人对外国法律(或港台地区法律)等情况了解不深,审判人员对这些法律的应用也缺乏对国内法律适用规律的掌握,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调查材料不够充分完备,审判人员就必须进一步查证,或者责令当事人补充查证,以免出现当事人有意隐瞒某些法律条文造成适用偏差的情形。核实信息务必确保完整无缺,同时也要留意时效性,不少涉外案件的争议历史较为悠久,那个阶段外国法律(或港澳台地区法律)或许会发生调整或变动,加之各国法律的时间效力及适用原则不尽相同,所以确认查明的法律是否仍然有效,也是核实工作的必要环节。
查明法律需以具体成文法或判例作为支撑
我国属于成文法系,和众多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有着显著不同。调查过程中,不能只请专家针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提供看法,还必须规定他们查明的事实要有成文法律或者判例作为依据。特别是对于判例法国家,它们的法律体系基本上由判例和规则组成,所以在调查时寻找相关的判例就显得特别关键。
查明外国法(或港澳台法律)的具体规则应对应于具体案情
成文国和判例国在法律实施时,都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在查找法律时,必须精准锁定与案件诉讼请求、案件性质、法律关系以及具体事实相符的法律条文。特别是在判例法体系下,每项法律条文的适用都有其特定的条件,必须保证查找到的法律条款与案件事实完全一致。
根据案情在外国法(或港澳台法律)中定位对应概念、规则
在外国法(或港澳台法律)的研究过程中,经常遇到没有与我国法律相匹配的术语或定义,这种情况十分普遍。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和境外法律制度在相关术语和定义上存在差异,实践中当事人通常依照我国法律中的术语和定义来提出诉求或进行辩护。若外国法或港澳台法律里没有相仿的条款,可以将其内容同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相比较,如果两者意义基本一致,只是叫法不一样,就能够套用,例如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跟普通法地区的非上市股份公司差不多,股份有限公司则跟普通法地区的上市股份公司相仿。
此外,依据境外法律规范及其司法实践,若能提炼出契合当事人诉讼主张的法律准则,亦可视为判断精准。比如香港《公司条例》中并无关于一人公司穿透责任的明文条款,司法判例在判定股东责任时,关键在于审查当事人有无规避债务、施行欺诈或隐藏资产等违法行为,而非关注资产是否混同。这些判例确立的准则适用于案件审理过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查明和运用外国法(或港澳台法律)不可死守表面上的术语、概念,而应深入分析具体案情和诉请的核心内容,以便与外国法(或港澳台法律)中的具体条款相吻合。在某些情形下,还必须向原告说明,建议对诉请进行相应的变更。
充分运用上海法院国际商事一站式解纷平台
2023年12月27日,上海法院国际商事一站式解纷平台(中英文)开始启用。该平台提供诉讼、调解、仲裁、域外法查明、翻译、公证、法律资源库七项服务。用户需先关注“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然后点击服务中的“案沪通”,再选择“我要办”里的“国际商事一站式”功能,即可访问该平台,并从中挑选域外法查明服务。这个部分收集了确实查明的香港案例判决、日本的商业规则、新加坡的法律条文、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法规、美国的法律案例、瑞士的法律实践等典型范例。这个平台借助数字化手段,切实帮助解决当事人的诉讼困境,更能满足具体化、精确化的诉讼要求,法官和当事人都能利用这个平台,推动涉外及港澳台公司案件的审理速度。
法院依职权审查认定存在解释争议的外国法(或港澳台法律)条文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的条款,审理案件时法官需征询各方当事人对于应适用外国法律具体条款及其解读和运用的看法,倘若当事人对这些外国法律条款的解读和运用均无不同意见,法官能够予以认可,倘若当事人持有不同看法,则由法官进行审核并作出认定。
依照此项规则,无论是司法机关主动探明的异域法律(或地区性法规),涵盖通过国际公约取得的异域法律(或地区性法规),抑或是当事人提交的异域法律(或地区性法规),都必须让所有相关方完全清楚调查事项,司法机关需安排各方展开讨论,全面听取各方关于该法律实质及其解读与执行的看法 东莞常平镇律师 ,借此明确该法律的适用方式。对于存在分歧的外国法(或港澳台法律)相关条款,审判机构能够经由内部机制进行审议,例如通过合议庭商议或专家法官会议等形式,同时亦可征询法律界人士对于存在诠释争议的相关条款的专业看法。在庭审过程中,提供法律事实查证服务的机构或法律专长人士,仅就外国法(或港澳台法律)及其解读发表看法,不介入法庭审理的其他环节。
在某起股东出资争议案中,双方均提交了美国特拉华州的相关法律条文,不过对于其中部分条款的理解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原告觉得某股份公司董事长单独签署的股权证明,是确认原告股东资格的关键文件 常平镇律师 ,不过这份股权证明上只有董事长一个人签了字,这不符合《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关于股权证明必须由公司董事会主席或副主席、总裁或副总裁,以及财务主管或助理财务主管、秘书或助理秘书两人共同签名的规定,从形式上看有缺陷,不具备法律作用。被告身为公司股东,同时也是董事长,提出如下观点:《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款明确指出,公司成员有权担任多个职务,前提是公司出具相关文件,或者公司章程中有特别说明;被告依据公司2022年特别股东会议的决定,获得了担任公司秘书的授权,作为董事长,其签署了系争股权证书,这表明其同时履行了董事长与秘书的职责,该股权证书所体现的公司意愿是真实有效的。法官在庭审时借助网络,查找到双方提交的美国特拉华州法典第八篇第一章普通公司法的相关条款,同时检索了被告提供的来自美国“LEXIS”网站的案例,随后将查询结果交给双方进行审查,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这位大学教授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席庭审,对调查流程进行说明并阐述专业看法。法院最终根据调查结果,以及《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和关联判例的内容,确认了原告名下股份公司的股东与董事资格的真实性。
探明域外法律通常不能立刻完成,对于当事人有分歧的法条或案例,需要广泛征询看法,并且经过深入商议才能最终明确。
文稿编校:桂佳
常平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