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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第二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 有何特点?

时间:2025-08-26 19:3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常平律师获悉

今天 东莞常平镇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6个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这一系列案件包含新加坡、孟加拉国、乌兹别克斯坦、土耳其、瑞士、马绍尔群岛、科特迪瓦、智利八个国家的当事人,展现了中国司法机构准确理解服务优质对外开放的时代使命,主动促进涉外海事商事争议快速、和睦、彻底解决,为共同建设"一带一路"和促进海洋经济优良发展提供强大法律支持。

具体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调和促稳保障各方共赢,护航海洋经济行稳致远

海洋是发展进步的关键领域。国家领导人指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需要促进海洋经济进步,开辟一条符合国情的海洋强国发展道路。这对新时代人民法院处理海事案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标准。人民法院运用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有效解决纠纷,帮助各方维持长期合作,为海洋产业繁荣提供了可靠的司法保障。

案例一中 常平镇律师 ,外国货船在抵达智利瓦尔帕莱索港口进行卸货作业时,察觉到货物出现了损坏情况,新加坡、土耳其以及智利的相关方面当事人,都决定不再适用提单背面条款所规定的船旗国司法管辖条款,而是共同决定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此举是为了共同展示对中国海事司法的期待程度和信任程度。司法机关积极运用协商机制,采取分头交流方式,在三个月内促成相关方达成一致并自觉执行,以中国海事审判的“东方模式”为境外人士再度建立起协作关系。

案例二牵涉到一家跨国贸易企业与海南某水产企业就冷冻罗非鱼的买入及输出事宜所产生的海上运输合约纠纷,货物运抵科特迪瓦阿比让港口后,因收货方无人认领,致使货物长时间停滞,进而造成了巨额的集装箱仓储成本。我国司法机关敏锐洞察到各相关方的核心诉求,迅速推动矛盾化解,各参与方相继撤销了上诉及初审诉讼请求,从而推动了水产出口行业与物流体系的平稳运行。

二、外籍当事人高度信任,东方经验在“多国多港”熠熠生辉

经由智利瓦尔帕莱索港的海上货物往来,以及印尼芝格丁港口的船舶相撞事件,外国相关方都自行决定由中国海事法院处理争议,这体现了外国相关方对我国法院的极大信赖。

案例三涉及一起海外船只相撞事件引发的争议,多个国家的司法机构都有审理资格,但当事人经过商议决定由宁波海事法院负责审理并采用中国法律作为准据法,法院在此案中首次尝试让外国船东组成的互助组织介入调解,最终成功解决了碰撞事故的赔偿问题,促使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马绍尔群岛的一家船舶管理企业也主动完成了所有款项的支付。调解这一“东方之花”正在“丝路海运”航线上绚丽绽放。

三、创新“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奏响“和合共赢”时代和音

多元化解纷途径是继承和推广新时期“枫桥经验”的关键平台。法院在处理涉外商海案件时,持续研究“诉讼仲裁调解联动+专家协助调解+行业引导”等国际性争议化解方式,全新打造“一体化”全球商业矛盾处理体系,用法律才智塑造“明确是非”新典范。

案例四涉及孟加拉国何某与陈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争议,法院首次尝试“商业调解结合行业辅助调解”的机制,借助处理涉外民商事诉讼调解的“一站式”综合平台,邀请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的权威人士阐释相关法规,并邀请了香港地区的调解专家通过网络法庭进行远程同步调解,最终构建了“法官商业调解专家行业辅助调解人员”三位一体的纠纷化解新格局。

案例五涉及乌兹别克斯坦的跨国商品交易争议,人民法院主动采用“多语种合作+数字技术支持+灵活协商”的多样化解决方式,借助网络视频完成授权确认、远程协商,确实实现了快速省时省力处理矛盾,为新疆建设亚欧交通要道和中国面向西方开放的前沿阵地给予坚实法律支持。

案例六涉及瑞士某企业与河南某商业机构、河南某能源企业等产生的清算责任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高度关注中外合作方继续合作的意愿,设计出“材料交流—争议归纳—协商调整—联合推动”的完整调解方案,着力降低货币价值变动的风险,促使中外合作方当场达成和解、签订和解文书,有效解决了争议,摆脱了“一个案件引发合作中断”的局面,成功处理了金额超过千万美元的国际商业纠纷。

法院不断加强涉外商海案件审判水平,借助协商处理了许多重大疑难跨国商业海事争议,切实保障了中外各方当事人正当权益,使中国古老“和谐共处、互利共赢”的东方理念远播海外,慢慢让我国成为国际商业争议处理的理想场所。

常平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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