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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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等罪的定义与量刑标准?
东莞常平律师获悉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实施纵火,或者决断堤坝,又或者引爆物件,亦或散播剧毒、放射性、致病微生物等危险因子,还可能运用其他足以危及多数人生存的方式,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但未导致重大损害的,将受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
放火罪是一种故意行为,其目的是让某些物体着火,从而引发火灾,这种火灾会对公众的安全造成威胁。“放火”具体指的是有意让目标物燃烧起来,进而导致火灾的发生;而火灾则是在时间或空间上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的一种燃烧现象,由此造成的灾害就是火灾。(2)决水罪指的是故意毁坏水利相关设备,人为制造洪水,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3)爆炸罪是指某人有意采用爆炸手段,目的是危害公众安全。投放危险物品罪,是指有意散播剧毒、放射性、能引发传染病的病原体等物品,危及公众安全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危害公共安全是这种行为的主要目的,这种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以危险手段危害公众安全罪,是指有意采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品以外的其他危险手段,危及公众安全的行为,这种行为同样是违法的,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危害公共安全是这种行为的主要目的,这种行为同样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结果加重犯)】如果实施焚烧、淹没、引爆等行为,或者抛洒有毒害、放射性、能致病的物质,又或者采取其他具有威胁性的手段,导致他人身受重伤或死亡,或者让公共财产蒙受重大损失,那么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惩罚。
犯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过失行为,将面临三到七年的有期徒刑处罚;如果情节相对轻微,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采取拘役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损毁交通设备罪】损毁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行器,能够导致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行器倾覆或损毁,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将判处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
明白:该罪行的指向物涉及公共安全的铁路列车、公路载客车辆、轨道交通工具、水上航行器以及空中交通工具。“公路载客车辆”涵盖大型牵引机械,因其同样能引发公共安全风险。交通工具在三种情形下可能成为此罪的目标:一是运行途中,二是已准备就绪可随时启用,三是无需维护保养即可操作。除此之外,即便发生了损毁行为,只要不危及交通运行,就不会构成此项罪名,不过或许会触及故意损毁财产的罪名。
第一百一十七条【损毁交通设备罪】损毁铁轨、桥梁、涵洞、公路、飞机场、水道、航标、指示物等,或者实施其他损毁行为,可能导致火车、汽车、电车、船舶、飞机倾覆或损毁,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将判处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
破坏活动需指向关乎交通安全的物件。倘若损毁的并非与交通安全关联的物件,且不干扰车辆通行、船只航行或航空器飞行,那么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对未列明设施的损毁,包含非直接损害既有设施却足以引发列车、汽车、电车、船舶、飞机倾覆或损毁的行为,例如胡乱发出指令信号,扰乱无线电通讯和导航,在轨道上设置阻碍物等。
必须指出的是,此处提及的“损害”,既涵盖了对交通设备造成实体性破坏,也涉及对其正常运作的干扰,例如发射无线电干扰波,导致行驶中的车辆无法与指挥、导航系统进行有效沟通,进而使该车辆面临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等。此处的“足够”,意指行为者对交通设施造成的损害程度,已具备导致交通工具倾覆或受损的客观现实风险。倘若其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 常平镇律师 ,未引发任何实际危险状况,便不构成该项罪名。
第一百一十八条【毁坏电力设施罪、毁坏易燃易爆设施罪】损毁电力、燃料或其他易燃易爆装置,危及公共安全,未导致重大损害的,应受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惩罚。
留意:涉及偷窃供电装置,会危及公共利益,倘若所窃电力装置价值不高,其偷窃金额未达到盗窃罪的立案门槛。这种情形下,不能认定触犯了盗窃罪,而需按破坏电力设备罪来判定并实施惩处。倘若偷窃电力装置的行为,同时符合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应遵循“选择较重罪名进行处罚”的规则来实施定罪处理。窃取电力设施,若未危害公共安全,则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倘若窃取价值达到盗窃罪标准,便按盗窃罪论处,倘若窃取价值未达盗窃罪标准,则需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罪名来判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损毁运输工具罪、损毁交通装置罪、损毁供电装置罪、损毁易燃易爆装置罪(后果严重型)】损毁运输工具、交通装置、供电装置、燃气装置、易燃易爆装置,导致重大损害的,应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或者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或者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或者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若为过失行为,将面临三到七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情节相对轻微,刑罚会在三年以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也可能处以拘役。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构成策划恐怖团体罪行的,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没收全部财产;若是核心成员,判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并缴纳罚金;普通参与者,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限制政治权利,也可能缴纳罚金。
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行为的人,若同时犯了前款所述罪行,将按照合并处罚的原则执行刑罚。
恐怖活动组织通常具备这些条件:其成员数量至少为三人,活动目标明确,通常涉及政治或思想层面,组织架构比较严谨,并且能够持续运作。需要留意的是:此罪名属于选择性指控,只要实施了组建、指挥、核心参与或加入恐怖团体等行为中的任何一项,即可构成犯罪。只要同时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行为,也只会认定一个罪名,不会进行多个罪名的合并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新增【支持恐怖行为罪】向恐怖组织或从事恐怖活动者提供财物支持,或对恐怖主义训练提供资金援助的,将面临五年以内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政治权利剥夺,同时需缴纳罚金;若行为恶劣,则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
参与恐怖组织、执行恐怖行为,或者为恐怖活动招募、运送人员的,按照前述条款给予惩处。
该组织若触犯前两项罪名,需处以经济处罚,同时对其主管领导及主要责任人,按首项条款实施惩处。
明白:此罪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情形:首先,行为人心里清楚对方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或参与恐怖培训的人,还给他们钱。其次,若行为人不知情,只是被蒙骗了,那就不算犯罪。需要存在相应的资助行为,具体表现为向恐怖活动组织、从事恐怖活动的人员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机构给予资金、物资支持,也包括为其提供场地等便利条件。(需要明确资助的目标是恐怖活动组织、从事恐怖活动的人员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机构。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策划执行恐怖活动罪】出现以下状况的,判五年以内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取消政治权利,同时罚款;状况严重的,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实施了前述行为,并且还触犯了其他罪行的,应当依据罪行中处罚更严厉的一项来判定罪名并执行相应的惩罚。
本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四种预备实施恐怖活动的情况,具体包括以下行为。本条提及的"凶器",是指那些能够对人身安全、生命构成威胁的武器装备,涵盖枪支、刀具、棍棒以及爆炸物等。而"危险物品",则是指那些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有毒、放射等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导致公共财产和民众重大经济损失的物品。那些非专用工具,就是指有助于恐怖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物件,或者能增强暴力恐怖分子行动效果的物品,例如车辆、通讯设备、纸质标记、定向装置等。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鼓吹恐怖主义、极端思想、挑唆暴力行为罪】制作、传播宣扬恐怖主义、极端思想的书籍、音像制品等物品的,或者以教学、发布资讯等途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思想的,或者挑唆他人从事暴力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本条中的“煽动”指的是笼统地鼓动实施恐怖行为,不针对具体的恐怖行为方式。若有人是鼓动或唆使他人参与或执行某个特定的恐怖行为,那么就应当依照教唆犯的规则来判定罪名并实施惩罚。如果这两种情况同时出现,那么就按照处罚更严厉的规则来判定罪名并决定刑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鼓动极端思想妨害法治罪】以极端思想鼓动民众,胁迫民众,意图破坏国家法律规定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的,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处罚,同时处以罚金;若情节较为恶劣,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对于情节极其恶劣的,将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该罪行的成立,须满足几个方面的情况:首先,实施手法在于借助极端思想去鼓动或强迫民众。其次,其意图在于破坏国家法律制度的执行。再次,其直接后果是损害国家法律规定的管理秩序,导致国家法律所明确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无法正常运作。本罪认定不以被煽动、胁迫者执行破坏国家法律制度的具体行动为前提,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胁迫的行为,即已构成此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个人在公共场合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需缴纳罚金。
明白:这条规定的实施者是不限身份的任何人,只要强迫别人在公开场合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衣帽或饰品。该行为损害的对象是多方面的,既在整体社会中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观念,又伤害受害者的身体权利和民主权利,并且也干扰了社会秩序的维护。这个条款所指的“公共场所”涵盖了多种类型,既有供大众聚集开展公开性活动的地点,诸如商场、电影院、运动场以及街道等;也有各类机构的办公区域,包括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场所,公司进行商业活动的场所,以及医院、学校、幼儿园等教育医疗设施;同时还包括各种公共交通工具,例如火车、轮船、长途客车、公共汽车、电车以及民用飞机等。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若清楚知晓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其他物品系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而私下藏匿,且状况恶劣,应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惩处,同时或单独处以罚金。
明白:这项罪名属于持有类犯罪,具有补充性质。它指的是,如果一个人清楚或者应当清楚某物品是宣扬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的图书、音视频资料等,却仍然非法占有,并且情节比较严重。在此语境下,“清楚”意味着确实知道或根据情况可以推断出来。而“占有”则表明该人实际控制着这些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宣传品,能够支配它们。随身物品中存放可以算作持有,住所或驾驶的车辆里找到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传品同样算作持有。依照这项规定,只有当情节恶劣时,才会构成犯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采用暴力手段、实施胁迫行为或运用其他方式控制航空器的,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惩罚;若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情形,或导致航空器严重损毁后果的,则会被判处死刑。
这儿的“暴力”主要是指不法分子采用凶狠方式,诸如杀害、殴打等手段 东莞常平镇律师 ,强行控制飞机的情况;“胁迫”主要是指不法分子利用爆炸飞机、枪杀乘客等手段,逼迫机组人员听从其控制飞机的指令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不法分子使用非暴力、威胁手段控制飞机的行为,例如航空驾驶员,凭借操作飞机的便利,违反规定直接驾驶飞机非法飞往境外,从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规范中所指的“航空器”,涵盖了所有用于载人飞行和货物周转的飞行设备。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使用强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控制船只、汽车行为的,将受到五年到十年有期徒刑的惩罚;如果导致重大影响,刑罚将提升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终身监禁。
对空中交通工具内的人员施加强制行为,危害空中航行安全,若未引发重大损害,则应受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若导致重大损害,则应受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惩处。
明白,飞行期间是指航空器装载完成且所有外部舱门锁闭之后,直到任一舱门为卸载而开启之前这段时间。导致重大影响的,主要是指行为者在机上实施暴力活动,造成飞机无法正常飞行,进而引发紧急迫降或坠毁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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