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整治内卷式竞争,各行业积极响应
东莞常平律师获悉
近些年,行业间出现一种过度竞争的态势,表现为商品定价异常、产品缺乏特色导致恶性竞争、优质企业被边缘化,以及市场盲目扩张等问题,这揭示了整体消费需求疲软、资源利用不充分,以及产业布局不合理的深层矛盾。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举办的全国经济指导会议明确指出,需要全面治理恶性竞争现象,并约束地方当局及商业实体的活动,由此为相关事务推进确立了政府与企业二元分治的系统性管理思路。紧接着,各主管机构立即采取行动,众多领域纷纷借助层级指令或基层自发两种途径,积极处理各自范畴内的恶性竞争状况。
这些行业组织及领先公司的举措值得留意,部分领域由相关组织与领头企业出面,经由讨论、磋商,在“调控价格”“管理产量”等层面形成了共识。
这种做法确实或许能暂时改变行业内的生产分配,减轻同业间的价格冲突,不过通常只是表面功夫,效果有限,并且容易招致反垄断方面的担忧。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黄勇教授,在反垄断方面享有盛誉,钻研竞争法与经济法超过四十年时间。他最近经常接到一些行业协会提交的“合作方案”,里面包含的部分做法已经暴露出违反反垄断法的问题。
黄勇谈到,从判定存在竞争阻碍的角度,垄断行为可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直接违规”行为,第二种是“关键行为”,第三种是遵循“合理评估”方法的一般行为。所谓“直接违规”行为,是指依据竞争不利影响评估理论和执法实践总结,监管机构无需全面审视其行为动机和后果,就能直接认定为垄断行为。这些行为涵盖了联合操控价格、控制生产与销售规模以及划定市场范围等情况,当前部分行业协会为应对恶性竞争而采取的行动,主要集中在对价格和产量的调控上,这种做法不仅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更会为日后中国相关产业的产品和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埋下严重的合规隐患。
黄勇主张,相关组织须在法规体系内展现抑制恶性竞争的正面效应。要达成这个目标,一方面,组织需更透彻地把握反垄断法规的内涵;另一方面,也须更全面、深入地领会治理非良性竞争的政策导向。
黄勇指出,不能把“反内卷”看作就是“反竞争”,更不能光靠提价、减少生产来解决这个问题。“内卷”的起因很复杂,必须用全面的办法去应对,例如管理好政府的资助行为,增强对知识产权的维护,建立鼓励创新的平台经济竞争环境等,这也是上级多次要求全面处理“内卷化”竞争的原因。
行业协会需警惕垄断风险
2025年至今,不少行业团体针对“避免恶性竞争”问题展开活动,运用发布宣言、召开讨论会等手段来推动事务发展。加入这项工作的,既有国家层面的大型行业组织,也有各类专业细分领域的团体、区域性行业机构,以及由核心企业所建立的各类自我约束机制。岁月流逝,“反内卷”的适用范围从制造业开始,慢慢延伸到其他领域,到了中途阶段,银行等非生产性行业也卷入了这场“反内卷”的风潮。
行业协会的“反对恶性竞争”主张着重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倡导提升发展品质等层面。然而,一些行业协会在正式发布的倡议里,也用比较含蓄的语言谈到了生产规模和产品定价的协同议题。例如,某个行业协会举办的活动公告中表明,龙头企业实现了“暂缓增加产量”“合理调配生产能力,依据市场供需平衡的百分之六十作为适宜界限”等共识。
黄勇认为,行业协会要有效应对“内卷”现象,必须积极发挥行业自我约束的协调功能,这种功能务必以合法为前提,尤其要严密防范行业协会在协调定价与生产规模时可能导致的垄断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明确禁止竞争者之间缔结特定垄断性协议,具体情形涵盖商定价目、调整商品价格,或是限制商品生产规模、压缩商品销售规模等行为。
黄勇说明,竞争者之间关于价格和产量达成的默契,称作“核心卡特尔”,此类协议受到反垄断法严格审查,在个别国家,此类行为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部分行业协会在价格协调方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事,但成本核算却是一个周密且繁复的环节,相关组织必须审慎对待自身所处的位置。
二零二四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关于社会团体反垄断的规范文件》(简称为《反垄断规范》),该文件对各类社团组织可能存在的垄断情形进行了明确说明。《反垄断规范》把社团组织可能出现的垄断行为归纳为两种情况。
第一类为组织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形。涉及运用会议、电邮、通话、正式文书、即时沟通软件等途径,促使经营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签署含有排除或限制竞争要素的契约、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文件,也涉及借助会议、电邮、通话、正式文书、即时沟通软件等途径,促使经营者即便未签署任何协议或做出决定,也能形成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同行动。
第二种情况涉及组织达成垄断行为的情形。具体表现为通过构建平台、组建团队、制定协调制度等辅助手段,为相关企业执行垄断协议创造有利条件。
另外,《反垄断指南》还界定了“高风险情形”,涵盖“促使同领域商家互换、探讨竞争性机密情报或通报竞争性机密情报”“公布行业内的指导价位、基准价位、参考价位、推荐价位、预测价位等,抑或拟定供同领域商家参照的价格推算方法,使同领域商家达成商品定价协同”等情形。
涉及商业竞争的关键内容涵盖物品的造价、标价、优惠活动,以及企业为争夺市场所进行的创新活动、资本投入、制造过程等要素。现阶段,某些行业团体的作为已经招致法律界和政府机构的高度重视,并引发了深入的分析讨论。黄勇对此表示。
垄断行为的豁免程序
经济下行或行业产能饱和期间,各国反垄断实践中豁免机制扮演关键角色。以日本为例,该国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多个领域遭遇产能过剩困境时,推行了综合性应对方案,其中核心举措是通过临时性法规或反垄断法规中的宽免规定,允许特定行业在特定时期的产能与价格合作行为,从而推动行业加速完成资产处置。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也设有相应的“不适用”条款,一共七项,涵盖为了改进技术、开发新产品的,为了提升产品质量、减少成本、增加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实施专业化分工的,因为经济不景气,为了缓解销售量大幅下降或生产显著过剩的,以及为了维护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权益的等情形。
黄勇说明,反垄断法的例外情形关键在于,必须证明经营方施行相关约定的好处,要超过对市场竞争秩序、顾客利益造成的坏处。不过,在法律操作中,要证明存在竞争关联的经营方达成的垄断约定符合前述情形,非常困难,尤其是针对价格约定、产量约定这类“天生违法”的作为。
不包括“不适用”这一条款,反垄断法在补充部分中还明确指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村集体组织,在农产品制造、处理、分销、配送、保管等商业活动中所进行的联合或合作行动,不在该法律管辖范围之内。
黄勇表示,针对农业领域的反垄断豁免,在国际反垄断执法中是一种常见措施。过去,一些国家曾运用临时性法规,在特定时期对特定产业的垄断现象给予暂时性放行,目的是促进这些产业迅速摆脱产能过剩的局面。这一做法值得当前中国“反内卷”行动参考,不过关键在于要通过立法程序加以实施。
在豁免情形之外,豁免程序也值得重视。各国反垄断法的豁免方式主要有两种,分别是“直接援引”和“事前核准”,其中“直接援引”通常采用事后核查的方式,也就是相关企业可以先达成垄断性安排,当反垄断机构展开调查时,再运用那些“不适用”的规范来提出申辩。
中国的反垄断法规体系主要依靠直接执行,不过相关法律文件也包含了预先登记的步骤。例如,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垄断协议豁免一般性条件和程序的指南》(征求意见稿),就详细说明了“申请豁免”的步骤,该申请程序主要由行业协会和组织者来启动。
相关《反垄断指南》同样阐述了行业协会在反垄断豁免方面所扮演的角色:行业组织能够就垄断性安排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界定的情形与标准,向本领域内的企业给予方向性建议,亦可协助本领域内的企业向反垄断监管机构提交豁免请求。
黄勇提议,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参与反垄断法的豁免执行环节,促进行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实现“避免恶性竞争”。
黄勇强调,除反垄断法豁免流程外,相关行为对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有重要影响,应引起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的高度关注。全球多数国家都将反垄断法视为关键经济法规。因此,各国对各类垄断行为,尤其是核心卡特尔行为,会实施严厉的制裁。行业协会和领先企业若缺乏反垄断认知,未来在国际拓展中可能遭遇重大挑战。
2021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也指出了相关风险,该《指引》明确提到,境外反垄断合规风险的主要内容就涵盖了“垄断协议”,这种协议的表现方式并非仅限于公司间签订的书面文件,还包括私下约定、联合行动等。
《指引》在“海外反垄断隐患排查”部分,同样对行业组织提出一些要求,比如:加入行业组织前,需核实其宗旨和运作状况,要关注入会条件是否会阻碍市场竞争,该组织是否具备反垄断自律规范等;参与行业组织举办或竞争者出席的会议前,要掌握会议内容,必要时可请反垄断专业人士列席并提示合规风险;出席行业组织活动时,要认真检查会议安排和会议记录。
“反内卷”需要“综合整治”
黄勇认为,不能把“反内卷”等同于“反竞争”。例如,以价格进行的竞争是市场角逐的关键手段,也是平衡市场供求的明确指标,不能因为某个行业出现价格冲突就判定为“内卷式”的角逐。
我国当前的法律条文里,包含不少针对整体治理“恶性竞争”的内容,比如反垄断法里关于联合限制、市场控制者不当行使权利的部分,另外还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价格法等法规。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之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今年公布的定价法规修正案,专门回应了全面治理“恶性竞争”的迫切需要,不仅加大了对低价倾销活动的管控强度,还补充了“强制其他企业依照其定价机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倾销”的条款。
黄勇认为,“内卷”现象的形成原因错综复杂,各行各业“内卷”的起因不尽相同,所以必须对不同种类的“内卷”开展针对性的成因分析,实施差异化的管理措施,不能笼而统之。
黄勇将目前的“内卷”大致分为三类。
第一种竞争形式源于政策引导,表现为内部过度竞争,主要涉及部分传统工业产业、新兴技术产品以及人工智能等受到政策扶持的产业。这些产业领域出现内部过度竞争现象,一个关键因素在于部分地方政府对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进行了不当干预。例如,过去那种凭借“生产能力”来评判优劣的地区吸引投资的政策,在某个时期确实促进了生产能力的集中和产业的形成,但现在有效需求增长放缓,过剩生产能力的淘汰反而给地方财政、工作机会和国内生产总值带来压力。即便这些资源离开市场,也常常无法寻找到有价值的投资方向,上下游公司陷入无休止的竞争成为不得已的结局。
在相关行业,单纯改变生产能力布局效果有限,关键在于促使产业政策的目标与实施途径发生转变。黄勇指出,地方当局不恰当的财政支持措施以及雷同的吸引投资策略,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先前颁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即是从法律层面着手的重要举措。
第二种竞争形式属于市场失灵背景下的恶性循环竞争,例如网络零售、即时配送、物流运输等产业领域。这类行业陷入恶性循环的根源是综合性、环境性的复杂因素:当宏观经济面临压力时,购买者对成本因素的敏感度显著增强;同时,平台经济从增量市场向存量市场格局演变期间,价格、品质、售后、研发等多元竞争要素逐渐收缩为单纯的价格较量。
平台经济双边市场的内在特征催生了交叉补偿、免费增值等网络创新经营形态,加上金融投资界对这类网络公司市场占有率的重点关注形成推波助澜作用,导致相关行业以低廉价格抢占市场空间的短期做法慢慢转变为惯常做法。
这种类型的“内卷”并非由政策驱动引发,其核心在于市场信息传递不畅 东莞常平镇律师 ,利益分配机制出现偏差 常平镇律师 ,需要通过制定清晰的竞争准则,约束参与者的竞争方式来加以管理,尤其要关注这些规定对供应链上下游环节的作用。
第三类竞争属于行为侵权式的内卷化表现,其特点是有大量低价劣质仿冒品充斥市场,导致优质企业因恶性竞争而被排挤,最终形成劣质产品淘汰优质产品的逆向选择机制。
表层市场的兴旺景象,实际上掩盖了实体产业价值实现的停滞,以及资源分配合理性的降低。此类“恶性竞争”现象之所以普遍,主要因为违规的代价远小于其带来的好处,使得商家在知晓错误的情况下依然选择继续。
要应对这种无序竞争,必须加强知识产权维护等市场体系的构建,增强执法部门的数字化管理水平,明确各方的责任归属,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持续优化和进步。
黄勇指出,当前国内一些行业暴露出的过度竞争现象,其形成原因和演变过程十分复杂,治理工作必须遵循市场运行法则、产业成长法则、技术革新法则,稳固竞争规则的主导作用,理顺各项政策的配合关系,健全政策间的联动体系,通过运用竞争规则、产业规划、财政措施、工作机会保障等多种手段,实施疏导与限制相结合、治标与治本并重的策略。这是中央为何要多次重申需“治理过度竞争”的缘由——不能搞整齐划一,更不能草率地领会“反对过度竞争”的指导方针。
(作者 宋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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