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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需遵循的三项原则:重合同守信用,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时间:2025-07-02 20:3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常平律师获悉

保险理赔必须遵循的三项原则

(一)重合同、守信用

保险合同确立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在处理赔偿案件时,对于保险人来说,这等同于执行合同中规定的赔偿或支付责任;而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则是行使保险权利、获得赔偿或领取保险金的过程。因此,保险人在处理赔偿案件时,必须重视合同条款,恪守信用,确保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处理案件。保险合同对保险责任、赔偿处理以及被保险人的责任等方面制定了基本准则,要求保险人必须遵守这些条款,坚守诚信原则,既不可擅自扩大保险责任的覆盖范围,亦不可故意拖延赔付。

(二)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所谓“主动、迅速”,意指保险公司在处理索赔案件时,应展现积极主动的态度,迅速深入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损失,需迅速评估损失数额,并确保及时进行赔付。所谓“准确、合理”,则要求保险人准确识别导致损失的原因,合理估算损失程度,并科学判断是否应当赔付以及确定赔付的具体金额。拖延处理赔案的行为会损害保险公司在投保人心中的形象,进而可能抑制他们的投保意愿,甚至引发不良的社会效应和结果。鉴于此,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 东莞常平镇律师 ,需主动掌握受灾受损的具体情况,迅速前往现场进行勘查,明确责任归属 常平镇律师 ,准确评估损失,并迅速且公正合理地进行赔偿。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一旦保险人接收到来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保险金支付申请,必须迅速进行审核;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则需在三十天内完成审核,除非保险合同中有其他特殊约定。保险人需将核定的结果告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一旦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达成协议,应在十日内完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若保险合同中已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所规定,保险人则需依照该约定执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接到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申请以及相关证明和文件后,需在六十天内处理。若在此期间内,保险公司无法确定赔偿或支付的具体金额,应依据现有证明和资料先行支付可确定的金额;待保险公司最终确定赔偿或支付金额后,再行支付差额部分。

(三)实事求是

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交的索赔案件各不相同,其发生的原因同样复杂多样。在这些案件中,若损失产生的原因相互交织,依据合同条款往往难以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明确判定。再加上合同双方在条款理解和解释上存在分歧,便可能导致是否赔偿、赔偿金额多少的争议。在此情形下,保险人需严格遵守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同时确保不违反这些条款的约定,并且要对各类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情理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做到公正、客观,对理赔案件进行灵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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