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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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办案心法:张姗姗详解海上货运代理纠纷认定方法
东莞常平律师获悉
原创 张姗姗 上海高院
本期“办案心法”栏目推出“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节目,特请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海事法院海商审判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张姗姗女士,为我们深入剖析如何恰当运用合同解释技巧,准确判断海上货运代理争议的实质。
海上货运代理业务中的争议,是对委托方与货运代理公司间在执行海上货运代理任务期间所产生矛盾的一种简明描述。在实际情况中,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范围不断拓展,它们能够以多种角色如多式联运运营商、无船承运者以及货运代理等身份参与市场活动,而且这些业务操作的流程大体相似。因此,海上货运代理之间的合同关系常常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即多式联运合同关系)产生混淆。在审理涉及货运代理企业与委托人之间法律关系及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纠纷案件时,海事法院常常面临一个棘手的挑战,那就是如何精确地判定这两者之间的法律纽带,以及如何确定适用于这些关系的法律条款。
当前,海上货运代理业务领域正显现出若干新特征,而其致力于跨境电商全流程物流服务的势头正日益强劲。此类物流服务普遍提供“一站式”服务、涵盖全程事务处理,具体而言,一条完整的国际物流链条通常包括货物揽收、运输、出口报关、进口清关、海外仓储以及最终派送等多个步骤,其核心在于将原本分散的物流功能进行有效整合,为跨境电商提供全面、多功能的物流支持。在追求商业效率的过程中,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常常灵活多变,缺乏统一标准。在跨境电商与货运代理企业签订合同时,主要关注的是货物能否按时到达目的地,对合同的具体性质并不给予过多关注。由于合同条款表述模糊,一旦出现纠纷,如何确定纠纷的性质往往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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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上货运代理纠纷的定性和法律适用
在经营活动之中,货运代理公司既能以代理身份,代表委托方或以自身名义处理相关事务,诸如代为预订舱位、代为办理保险、报关手续,亦能直接参与特定的法律关系,例如将货物存放在其掌控的仓库中,充当保管者角色,亦或是作为独立经营者,负责签发运输单证和执行运输合同。概括来说,货运代理公司在执行货主委托的出口或进口任务时,可能以多种角色参与业务操作,进而与委托方建立起多样的法律联系。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概括相关纠纷时,采用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这一表述。其中,第二条和第三条对纠纷的性质和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指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若认定货运代理企业与委托人之间因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而建立了代理、运输、仓储等不同法律关系,则需分别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法院还需依据书面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性质,结合货运代理企业获取报酬的具体方式和名义、发票类型及收费内容、双方交易习惯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来判断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成立与否。该规定指出,海上货运代理之间的争议,其根本源于由若干典型合同片段所形成的法律联结,这类联结可归类于无名合同范畴。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需对构成要素进行细致拆分,并针对每个部分分别引用对应的有名合同条款。鉴于此,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不应采取统一标准。
(二)跨境电商物流的新情况新问题
1. 运输单证的证明功能弱化
跨境电商行业迅猛增长,促使众多货运代理公司纷纷在海外设立仓库,例如亚马逊的FBA仓库,以此构建自有的物流网络并掌握货物运输环节。这类企业往往不会出具提单等运输凭证,而托运人和承运人对于单证的传递也不甚关注。尽管实际负责运输的承运人或许已经向货运代理公司发放了提单或提供了提单样本,然而,委托方仅是将货运代理公司视为负责“一站式”运输服务的全权代表,对于运输过程中的具体环节既不关注也不了解。更有甚者,在运输作业已告一段落之后,承运人发放的提单仅被用作报销依据、税款扣除凭证等,提单本身的基本作用已不复存在。在此情形中,若承运人未出具提单或提单功能出现变异,那么提单原本作为运输合同证据的功能便难以发挥,故人民法院需参照其他相关事实,对委托方与货运代理企业之间是否真的存在委托运输的意图作出判定。
2. 权利义务的内容识别困难
在跨境电商的物流环节,参与交易的双方常常更加看重交易速度,却忽略了交易的安全性。微信、QQ等即时通讯软件在业务洽谈中被广泛使用,导致合同的签订方式变得较为随意,其中的文字表述往往简单,语义不明确,而且缺乏上下文的连贯性。交易双方的真实意图及其具体细节往往深藏于混乱繁杂、错综复杂的聊天记录之中。在法官需判断某句话是构成要约、承诺、新要约,还是其他法律性质的意思表示时,过程颇为曲折。这不仅增加了案件事实的查明难度,也加大了权利义务的界定难度。因此,依据意思表示解释规则进行合理阐述是必不可少的。客户期望货运代理公司提供全面运输服务,通常他们会商定采用“海上运输加派送”的组合运输方式,然而,货运代理公司却不愿意承担多式联运经营者的风险。一旦纠纷出现,双方在是否构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关系还是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上,常常存在较大分歧。
3. 合同属性的融合复杂多元
跨境电商的物流链条冗长、环节众多,参与者繁杂,涉及到的交易往往包含代理、委托、承揽、运输、仓储等多种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之间错综复杂,相互交织,形成了一种复杂的局面。在当前受理的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中,涉及货主、各环节货运代理、多式联运经营者、无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及区段承运人等,涉及三方或以上当事人的案件占有相当比例。此外,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例如货运代理企业既是委托人的代表,同时也是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表,导致诉讼主体日益复杂且多样化。在审判过程中,鉴于查明真相的必要性,以及潜在责任可能转变为实际的法律义务,法官需引入相关第三人参与诉讼。这样做不仅能够一次性解决潜在的、相关的或派生的纠纷,还能达到平衡各方利益的目的,确保案件得到妥善解决,并依法实质性地解决争议。
4. 法律适用的结果预期不显
纠纷一旦发生,双方当事人往往因对约定内容不够清晰而难以形成明确的诉讼目标,对于纠纷的本质问题各持己见,意见分歧严重,无法达成共识。若被确认为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则表明货运代理企业在国际货运领域扮演着当事人的角色,直接向委托人提供全面运输服务,负责在责任期内妥善保管货物,并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失、损坏或延误交付将承担直接责任;若被认定为海上货运代理合同,通常认为货运代理企业有义务忠实捍卫委托人的利益,审慎选择仓储、运输和保险公司,履行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义务,只要证明自身无过错,通常无需对委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因此,正确判断海上货运代理争议的属性,是明确各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诉求权依据、举证责任、案件性质以及法律适用等核心问题的必要前提。
02
合同解释的定义及基本规则
合同解释,即在合同条款表述模糊或含义不明导致纠纷时,法院对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和意义进行阐释或增补的行为。其核心宗旨在于揭示合同争议条款的真正意图。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合同解释的基本准则,指出对于涉及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时需依据所用词汇 常平镇律师 ,结合条款内容、行为特征与目的、惯例以及诚信原则,来明确表示的真实含义。普遍认为,该条款采纳了主客观相融合的解释方法。其内在的原理是,在考虑相对人意思表示的具体内容时,必须考虑相对人在接收到该意思表示时可能产生的理解程度。针对此问题,《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第一条第一款对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进行了更为详尽的阐述,指出在解释过程中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词语的常规意义为出发点,兼顾相关条款内容、合同的本质属性和目标、行业惯例以及诚信原则,同时参照合同签订的背景、谈判过程以及履行情况等,以确定存在争议的条款的具体含义。
所谓主客观相结合的合同解释准则,意味着既要深入探究行为人的内心真实意愿,即其主观意图,也要充分考量外部行为表现及相对方的合理信赖权益,即客观环境。这种准则要求将主观与客观因素综合考量,以文义解释为核心,同时融合目的解释、体系解释、习惯解释以及诚信解释等多种解释手段,旨在揭示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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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方法运用于海上货运代理纠纷定性的司法逻辑路径
《民法典》中提及的合同阐释方式涵盖了文意阐释、体系阐释、目的阐释、惯例阐释以及依据诚信原则阐释等五种。《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了“依据缔约背景、协商过程、履行行为等要素来界定争议条款的意义”的规定,从而引入了历史阐释这一新方法。这些阐释方式共同构成了一个全面的合同阐释规则体系。通常情况下,这些合同解释的途径遵循着一定的应用次序。在这些解释方法中,文义解释占据着核心和根本的位置。在解释合同的过程中,我们首先应运用文义解释来明确争议条款中词语的常规意义,然后以此为基础,进一步运用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以及依据诚信原则的解释等多种方法进行验证。
(一)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是对合同中的表述按照常规含义进行阐述,它指的是在当事人对意思表示的文字表达产生分歧时,对于这些文字本身,应以普通人的合理理解作为依据进行诠释。合同条款揭示了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这些条款是由语言文字构成的,所以,对合同的解读应当从词句的含义开始,文义解释是首要的解读方式。若合同内容与条款的含义通过文义阐释已明确,便无需借助其他解释手段;然而,若对特定条款的文义阐释仍存在理解上的差异,则可考虑采用其他解释方式。在文义解释过程中,应尽量依据合同所体现的常规意义来阐释合同内容,且解释结果不应越出合同文本词句语意的合理范围。而且,文义解释与当事人日常交流中常用的语言含义相吻合,因而更易于为广大公众所理解和接受。通常情况下,借助文义解释,人们可以准确把握合同条款中的大部分内容。
跨境电商物流以及海外仓等新兴运输模式日益兴盛,电子提单乃至无需提单或单证的运输方式正逐渐兴起,同时微信、QQ、电子邮件等通讯手段的广泛运用,进一步彰显了意思表示在合同认定中的重要性。若货运代理在合同中承诺执行承运人的特定职责,例如确保货物安全抵达并按时交付,或者承担运输过程中的相关事务,能否据此判断该企业具有承运人的地位?在这种情形下,通常还需借助其他解释手段来进行更深入的核实。即便合同名称或部分条款提及了委托代理,只要双方对权利与义务界定清晰,且货运代理企业需承担运输承揽的职责而非仅是代理角色,那么该企业仍无法完全免除作为合同一方应承担的责任。
(二)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亦称作整体解释,它涉及将构成当事人意愿的各个条款视为一个统一体,综合考虑各条款之间的相互联系、争议条款与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关联性、以及这些条款在表达意愿过程中的位置等因素,从而明确所争议意愿表达的具体含义。体系性阐释涉及将争议的条款置于合同的整体架构中,审视合同文本中各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并检验各方的观点在逻辑上是否存在缺陷,从而明确争议条款的确切含义。鉴于此,法官不仅需对争议条款的词句进行解读,还需在合同体系内对其进行全面评估,这样做有助于克服单纯文义解释的不足之处。
在处理海上货运代理的争议时,需要注重对相关体系的识别和阐释。以跨境电商物流为例,“一揽子”服务往往包含了运输、货代、承揽、仓储等多种含义。在判断某一服务项目的性质和具体内容时,必须综合考虑合同条款、微信聊天记录等多方面信息,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同时,不应仅孤立地解读合同中的某一条款,而忽视了双方当事人的整体意愿。货运代理企业在执行集运业务时,必然需要与分布各处的货主以及他们之后的货运代理企业或承运人签订两份“背靠背”的运输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利润主要来源于向货主收取的运费总额与支付给后续环节货运代理企业或实际承运人的运费之间的差额。鉴于此,货运代理企业的角色和地位需要综合考虑前后环节的合同,进行系统性的评估和认定。例如,那些将物流配送与电商平台紧密结合的货运代理公司正迅速走向电商化,这类货代电商平台的角色定位需综合考虑其与发货方及实际物流服务商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委托协议,进而判断其是纯粹作为中介平台,仅提供交易促成和信息发布等服务,扮演一个中立服务者角色,还是直接开展自营业务,直接接受发货方的委托,与发货方建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或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三)目的解释
所谓目的解释,即在对意思表示进行阐释时,需依据当事人作出该表示所期望达成的目标,对存在争议的意思表示进行阐释。民事主体在经济交往中签订合同,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而意思表示仅仅是实现合同目标的途径,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也都是为了实现合同目标而设定的。因此,在阐释存在分歧的合同条款时,法官还需运用与合同目标相契合、与合同目标保持一致的阐释方法。通过目的阐释,可以验证和确认文义阐释、体系阐释等手段运用成效的合理性。实施目的阐释时,应着重考虑目的对内容的决定作用,以及内容对目的的服务性,二者之间形成相互依存的关系。首先,需深入分析合同条款,并考虑签订合同的背景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以探究合同双方的真实意图,明确他们在表达意愿时追求的目标;其次,需依据合同的目标来阐释条款的具体含义,并确定对合同目标最有利的解释方式;最后,需从合同参与者的视角出发,审视这种最有利的解释是否与合同订立时的预期存在显著差异。
在海上货运代理的司法处理过程中,目的解释的必要性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合同双方在关注订舱、报关等辅助性货运代理服务的同时,更重视货物运输的核心内容,这包括但不限于运价、运输时效以及违约赔偿等关键问题,这些都是委托人期望获得的利益。他们可能期待的是从起运港到目的港的全程运输服务,涵盖清关、提箱、拆箱、仓储和配送至海外指定仓库等环节,或者仅仅希望获得以自己名义与承运人等第三方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服务,亦或是两者兼备。这些因素在确定纠纷性质时,目的解释都是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
(四)习惯解释
习惯解释,即当合同双方在条款上产生分歧时,应依据双方所了解或遵循的交易及日常生活习惯,对有争议的条款内容进行准确解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对交易习惯作出如下界定:首先,指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所遵循的常规做法;其次,包括交易行为发生地或特定领域、行业内普遍采用,且交易对方在签订合同时应知晓或已知悉的惯例。依据“主张者举证”的原则,若有人提出应依据交易惯例来阐释合同条款的内涵,那么该方当事人自然承担着提供证据的责任,以证实交易惯例的确存在及其具体内容。若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交易惯例,法官亦能依据个人对交易惯例的理解,选取相应惯例来解析合同条款的意义。
法院在审查交易习惯时,需关注以下四个要点:首先,交易习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其次,这种习惯需在特定的时间、空间、领域或行业内普遍存在;再者,双方当事人在交易前应知晓或理应知晓这一普遍惯例;最后,双方当事人需频繁采用这一习惯性做法。
在传统的货运代理企业中,其主要职能局限于订舱等辅助性工作,此时,客户可依据货运代理转交的承运人出具的单证,来行使运输合同中赋予的救济权力。然而,在跨境电商物流的实际操作中,运输的物品通常是体积较小的包裹,多数情况下是几个纸箱装的货物,这样的体积远远达不到一个集装箱的装载容量。货运代理公司必须将来自不同货主的货物集中装载至同一集装箱内进行运输,并且以自身名义向具备相应资质的无船承运商或航运公司预订舱位。由于一个集装箱内可能装载着数十甚至上百家货主的各式各样、错综复杂的货物,货运代理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率和通关便利,常常不发放任何运输单证。这导致货主原本可以通过提单等运输单证向船公司等承运人主张权利的运输合同救济途径实际上无法实施。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受托人负有如实报告的职责。在跨境电商物流领域,货运代理公司鉴于其业务特性(主要是为了简化通关流程),通常不会主动公开与运输过程相关的信息,诸如货物装载的集装箱编号、船舶名称和航次等,因此,相应的报告责任难以得到履行。以上所述表明,随着跨境电商贸易模式及交易结构的创新,货运代理行业中的传统做法或交易习惯亦发生了改变。这种交易习惯的演变是否可被视作习惯做法,以及这种习惯做法在确定合同性质方面所起的作用,都应受到充分的关注。
(五)其他参考性的解释方法
缔约的背景、协商的经过以及执行的举措等要素,大体上等同于人们常说的历史性解读。所谓历史性解读,即通过追溯合同的历史背景、协商过程以及执行行为等,来揭示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例如,在分析合同文本中存在争议的条款时,可以参考合同草稿,依据条款的修改和演变轨迹,来查明或推测条款的具体含义。合同书草稿以外的其他交易文件,诸如谈判记录、备忘录以及交易意向书等,均能在阐释合同条款时提供参考依据。此外,在缔约协商阶段中,那些能够被证实的口头沟通内容 东莞常平镇律师 ,同样可以用于解读意思表示的历史背景。
在海上货运代理的争议处理过程中,若合同条款缺失或内容模糊,法院需依据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结合诸多因素,来判定他们之间的法律联系。若合同的实际执行与既定条款存在明显差异,例如货运代理在运输过程中的实际角色、所起作用及参与度与合同规定不符,则这种实际执行行为可被视为对合同条款的调整或补充,且可连同合同的其他条款,共同作为判断合同性质的参考依据。在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业务时,货运代理公司会以自身名义出具提单或其它运输文件,据此,委托方有权要求货运代理公司承担承运人的相关责任。货运代理企业具体执行的业务涵盖担任承运人角色,签发相关运输文件;在出发港口,负责对托运的货物进行包装、消毒处理以及装箱等工作;同时,作为仓储方,将货物存储在自有的仓库内;当货物抵达海外仓库后,继续提供拆箱、分类、贴标、上架、配送以及仓储等一系列服务。依据上述所述的不同执行行为,货运代理机构与客户之间的法律纽带通常被视为海上物流运输合同联结、仓储服务合同联结、承揽服务合同联结以及货运代理服务合同联结。在海上货运代理纠纷的审理过程中,必须对合同文本之外的各类文字材料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等进行详尽审查,诸如对话记录、电子邮件、交易凭证、支付凭证以及同一主体间的相似业务往来等,均能作为判断合同真实意图的重要参考。
(六)诚信解释
诚信原则指导下的解释,涉及对存在争议的合同内容进行阐释,以弥补其中表达上的不足。按照诚信原则对合同进行解读,本质上要求法官以一个恪守诚信的当事人身份,去评估、领会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条款的深层含义。在处理争议条款时,法官需权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公正合理地确立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意图。诚信是民法的一项核心原则,它在合同解释领域扮演着主导角色,并且需要贯穿于整个合同解释过程。然而,作为解释手段之一,它应当在其他解释方法之后使用,用以强化和证实其他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
在海上货运代理领域的司法处理中,对合同的诚信原则性解释需依照以下准则:首先,对合同条款的内涵进行阐释时,需同时考虑合同双方的权益,并坚守公平性原则。即便合同条款具有清晰的字面意思,若仅以此字面意思来界定合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可能会造成实际上的不均衡。因此,有必要通过强调诚信原则,对这种明确的字面意思进行适当的调整和纠正。当相关事项在当事人之间缺乏明确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不够清晰,导致合同存在缺陷时,法官需思考一个诚实守信之人在这种情形下该如何表达其意愿,进而用以弥合合同的不足之处。同时,法官还应重视其释明权的合理运用。若合同性质认定与当事人理解存在分歧,则需向当事人披露心证依据,或者将合同性质作为核心议题来审理,从而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其辩论权,并借此途径达到释明之效果。
结语
当前,跨境电商正经历从外贸新兴业态向常态化的转变,这一变化促使海上货运代理企业的服务模式不得不进行转型与重塑。在审理相关纠纷案件时,所面临的问题颇为繁杂,包括合同属性、交货延误的认定、赔偿条款的有效性、法律适用区域、留置权及抗辩权的行使等多个层面,其中合同属性的确定成为双方争议的核心和首要问题。合同定性充当着沟通事实与规范的关键性技术桥梁,它对复杂多样的合同结构进行梳理和提炼,便于法官将合同内容纳入相应的法律规范之中。因此,通过巧妙运用合同解释理论妥善解决合同性质问题,可以更有效地彰显问题导向原则,增强海事审判的针对性和情境感知,精确掌握判决标准,加强企业主体的合同、规则和责任观念,进而推动海上货运代理和跨境电商物流的规范化、有序化发展。
作者介绍
张姗姗,大连海事大学法学硕士出身,目前担任上海海事法院海商审判庭副庭长,同时也是一位三级高级法官。她在审判业务上表现突出,荣获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称号。她审理的案件不仅被纳入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还成为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并在上海法院“三个一百”评比中屡获殊荣。该论文荣获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一等奖和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二等奖,执笔人所著的《上海海事法院船舶碰撞案件审判与航行安全情况通报2015-2019》亦被评为2019年上海法院的十佳司法建议。
高院供稿部门丨干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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