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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4号婚姻登记条例修订通过并公布施行

时间:2025-07-02 20:3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常平律师获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04号

《婚姻登记条例》已于2025年3月21日,经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修订并获批准,现正式对外公布。该条例将从2025年5月10日起正式实施。

总理  李强

2025年4月6日

婚姻登记条例

200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第387号令,正式公布该法规;随后,依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该法规进行了首次修订;再后来,2025年4月6日,国务院又以第804号令对该法规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确保婚姻登记流程的规范化,维护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以及男女平等原则的婚姻制度得以有效执行,并保障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地居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向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便民原则指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与外籍人士,以及内地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以及海外华人进行婚姻登记时,需前往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者由这些部门指定的相关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采取相应措施,致力于提高婚姻登记服务的质量。同时,需强化对婚姻登记场所的规范化和便利化建设,确保为婚姻登记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国务院民政机构全面负责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的规划与优化,并与外交部、公安部等相关部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协作,共同构建完善的信息共享体系,确保婚姻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及安全性。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承担起对本地区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进行统筹规划、管理维护以及保障信息安全的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强化对婚姻家庭服务的综合指导,完善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架构,整治高额彩礼现象,推崇文明婚礼习俗,推动家庭关系和睦,并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生育和家庭观念。

婚姻登记部门需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同时充分调动婚姻家庭辅导师等专业人士及社会各界力量,在婚前教育、婚姻家庭关系辅导等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妇女联合会等机构将协助并支持婚姻登记部门,共同推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的开展。

民政机构需强化对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积极推动婚姻家庭辅导师的专业培训活动,不断增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

第六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婚姻登记工作时,必须参加婚姻登记业务的培训。培训结束后,他们需按照相关规定接受考核,只有考核合格者,才有资格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婚姻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时若察觉到有妇女疑似被拐卖或绑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迅速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若发现当事人正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潜在威胁 东莞常平镇律师 ,应立即进行劝阻,并指导受害人寻求帮助的方法。

婚姻登记机构及其职员需对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所了解到的个人隐私和资料严格保密,严禁对外泄露或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七条规定,内地居民在步入婚姻殿堂时,必须由男女双方本人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一同提交结婚登记的申请。

中国公民若与外籍人士在中国大陆地区步入婚姻殿堂,以及大陆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及海外华人若在中国大陆地区缔结婚姻,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前往本法规第二条第(二)款所指定的婚姻登记机构,共同提出结婚登记的申请。

婚姻登记部门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为准备结婚的双方提供预约服务以及举办颁证仪式等便利。同时,我们倡导并支持新人邀请双方的家长以及其他亲属共同参与颁证仪式。

第八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本人确认自己未曾结为夫妻,并且与对方当事人不存在直接的血缘关系,亦无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联,特此作出如下签字声明。

申请登记结婚的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需提交以下证件及相关书面文件: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

(二)该声明已由居住地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内容涉及本人未婚,且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直系血缘关系,亦无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联。

申请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所颁发、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验证的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无配偶身份,且与对方当事人不存在直系血缘关系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该文件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同样证明申请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缘关系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若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中有特别规定,则应依照该条约所确立的证明程序进行操作。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本人持有有效的护照或任何其他官方认可的国际旅行文件,亦或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这些都是由中国政府主管机构颁发的合法身份证明。

该证明由所在国的公证机构或有权限的机关出具,并已获得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该国驻华使领馆的认证,或者是由所在国驻华使领馆直接出具的,表明该人未婚的文件。若我国与该国签订或参与的国际条约中有不同规定,则应依照该国际条约所规定的证明程序进行处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需对依据本条第三款、第四款所述国际条约由外国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核实责任,同时必须签署一份书面声明予以确认。

第九条:若申请者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婚姻登记机构将拒绝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第十条婚姻登记部门需对申请结婚的双方提交的证件和文件进行仔细核查,了解相关细节,同时通过联网系统对申请者的身份信息和婚姻状况进行比对,确保依法保障申请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申请者,应立即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颁发结婚证书;对于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申请者,则需向其明确解释不予登记的原因。

未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若欲结婚,需及时补办登记手续。在补办结婚登记后,双方将依照本条例中关于结婚登记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因受胁迫而步入婚姻,受胁迫的当事人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若一方当事人身患严重疾病,必须在结婚登记之前向另一方当事人如实透露病情;若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三条规定,若内地居民选择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需签署一份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并且需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一同提交离婚登记的申请。

在中国内地,无论是中国公民与外国人,还是内地居民与香港、澳门、台岛居民以及华侨,若双方自愿选择离婚,都必须签署一份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前往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指定的婚姻登记机构,一同提交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协议中需明确双方均出于自愿提出离婚的意愿,并对子女的抚养责任、财产分配及债务处理等关键事宜达成共识。

第十四条规定,若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接受其申请: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五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民以及外籍人士,除了需提交前述第二项规定的相关证件,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还需提供个人有效的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华侨、外籍人士则需提供个人有效的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亦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由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需在法定时限内 常平镇律师 ,依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对离婚登记申请者提交的证件、相关书面材料进行核实,并详细了解相关情况。若当事人确实自愿离婚,且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且男女双方均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则婚姻登记机关应立即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当场颁发离婚证。

若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申请以获取离婚证书,其离婚登记的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销,相应的离婚登记流程也将随之结束。

第十七条在处理离婚登记事宜时,婚姻登记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适时为离婚登记的双方提供心理辅导及调解等服务。

离婚之后,若男女双方均愿意重新建立婚姻关系,则需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前往婚姻登记机构重新提交结婚登记的申请。

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规定,婚姻登记部门需设立婚姻登记档案。这些档案需长期妥善保存,并依照规定向当事人或有权限的机关提供查阅服务。至于具体的操作细则,则由国务院的民政部门联合国家档案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条婚姻登记部门在接获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无效或婚姻撤销的裁决书副本之后,需立即在当事人婚姻登记的档案资料中记载婚姻无效或婚姻撤销的具体情况,同时,还需将这些信息上传至全国性的婚姻基本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若当事人需补领结婚证或离婚证,可凭居民身份证或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至第四款所规定的有效证件,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办理申请。

婚姻登记部门需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资料进行核实,若信息真实无误,则需为当事人重新发放结婚证或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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