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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山东高院发布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时间:2025-06-03 19:4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常平律师获悉

5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了一场以“维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平等”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并向公众揭晓了《山东法院维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山东法院近期秉持高标准,致力于向国内外当事人提供专业化的司法援助,力求保障中外双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得到公平对待,确保法律适用和保护的一致性。所发布的案例覆盖了包括俄罗斯、法国、荷兰、奥地利、韩国、泰国、越南、新加坡、阿联酋、多米尼克在内的多个国家,以及台湾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该案件类型包括国际货物销售协议、国际航空货运协议、商业侵权行为、商业担保、海上货运、海事保全措施、海上人身伤害赔偿、国际仲裁以及司法协助等多个方面。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显著的特征,山东在平等保护原则、规则融合与机制创新上,对法律的确切运用、商业规则的完善以及争议解决机制的革新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该案例充分展现了山东法院在处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时的几个显著特征:首先,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坚持平等保护各方利益,并有效对接国际规则。其次,案例中法院处理了涉及多个法律区域的主体,精确地运用国内及国际法律,恪守国际商业惯例,确保了跨境交易的安全。再者,法院在解决实质纠纷的同时,注重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迅速扣留船只有助于促使涉事方达成和解,众多案例通过巧妙调解手段有效解决了争议;指导当事人免除证据公证认证环节,从而减少维权开支,提升审判进程的效率。此外,还有助于保障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并对潜在的发展风险进行预警。股权质押权争议厘清了跨国担保的效力问题,有效帮助企业规避交易中的风险;对公司利益受损的赔偿责任争议则阐释了董事忠诚与尽职的义务范围,进而增强了境外投资者在我国投资和创业的信心。

目录

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一家企业对荷兰的一家公司以及爱瑞克就损害公司利益所引发的责任争议提起诉讼。

2. 山东某公司诉开曼群岛某公司、大连某公司股权质权纠纷案

3. 泰国某石油公司诉山东某金属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4. 青岛某公司诉某国际快递公司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案

陶某某等五位当事人提起诉讼,针对香港某航运公司及香港某船务公司涉及海上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进行争议。

6. 多米尼克某公司诉俄罗斯某公司海事请求保全纠纷案

山东省的一家农业企业对新加坡的一家航运企业以及上海的一家船务企业提起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争议案件。

8. 山东某飞机制造公司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

9. 孙某某申请认可台岛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案

案例一

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一家企业对荷兰的一家公司以及爱瑞克就损害公司权益所引发的责任争议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

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一家企业与荷兰的企业在青岛自贸区携手成立了合资企业——青岛某公司。荷兰企业派遣了荷兰籍的爱瑞克担任该公司的董事长。然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企业指责爱瑞克未能尽职尽责,导致青岛某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因此,该企业向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求爱瑞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要求荷兰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审理后认定,该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未能证实其损失是由于爱瑞克未能履行作为董事的忠实与勤勉职责所致,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要求。随后,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决定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审理后认定,该案涉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属于涉外商事纠纷范畴。由于青岛某公司的注册地以及涉案的侵权行为均发生在山东省青岛市,因此法院决定适用我国法律作为判断法人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以及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一家公司认为,爱瑞克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他违反了我国公司法中关于忠诚和尽职的义务。然而,该公司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实爱瑞克有意损害公司利益。此外,爱瑞克未主持董事会并不直接导致青岛某公司遭受损失,二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一家企业所提供的证据并未充分证实荷兰的另一家公司涉嫌滥用股东权益,从而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因此,二审法院决定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2024年2月28日,青岛国际商事法庭正式揭牌并宣告成立。这是山东省内首个 东莞常平镇律师 ,同时也是唯一设立的地方性国际商事法庭。在推动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打造成为国际商事纠纷的优选解决地、以及构建涉外法治交流的青岛平台等方面,青岛国际商事法庭进行了诸多积极且有效的尝试。本案件成为了青岛国际商事法庭首次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标志着青岛国际商事法庭正式开启了审判工作,敲响了具有历史意义的“第一槌”。法院精准阐释了董事职责中忠诚与勤勉的要义及其范围,公正维护了中外双方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外国投资者在我国投资和创业的信心。在本案中,法庭公开审理,并邀请了人大代表现场观摩,庭审结束后还进行了座谈,这些举措充分体现了我国涉外司法审判的公开性和权威性。

该案一审由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23)鲁0211民初24820号;二审则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案号为(2024)鲁02民终4578号。

案例二

山东某公司诉开曼群岛某公司、大连某公司股权质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大连一家企业与山东的另一家企业达成协议,内容涉及:大连企业将目标企业的股权转交给山东企业,同时承诺目标企业2019年至2021年的净利润将分别达到5000万元、6000万元以及7000万元,总计承诺的净利润为1.8亿元;若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未能达到承诺数额,大连企业将以现金形式对不足部分进行赔偿。开曼群岛的一家企业为大连的另一家公司对其的补偿责任提供了股票质押作为担保。然而,由于目标公司在2021年的净利润未能达到预定标准,山东的一家公司已将此事提交至法院,并要求开曼群岛的企业履行其担保职责。

裁判结果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涉案的对赌协议及质押担保协议均具备法律效力。鉴于目标公司2021年度的净利润未达到既定的承诺金额,大连某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补偿义务。同时,作为担保方的开曼群岛某公司,应依据其质押的目标公司股票履行担保职责。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山东某公司有权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对开曼群岛某公司质押的股票进行处置。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此案为一例典型的国际对赌协议争议,其中包含了跨国股权交易、业绩承诺以及质押担保等复杂问题。法院依照法律判定对赌协议及质押担保协议的有效性,保障了债权人行使质权,捍卫了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对企业如何合理制定协议条款、高效处理纠纷、防范法律风险提供了有益的指导。本案例对跨境对赌协议的效力判定及担保责任履行进行了法律探讨,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借鉴,促进了跨境交易活动的规范化,同时有助于构建一个公正、公开、可预测的投资氛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23年度民事案件编号为鲁0112民初19095号的一审案件,不得对案件进行修改。

案例三

泰国某石油公司诉山东某金属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泰国一家石油企业向我国山东的一家金属企业购买了无缝钢管,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钢材的等级规范,并规定了对货物数量及质量的索赔期限为货物抵达港口后的5日之内。该石油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款项,但在接收货物时发现其质量与数量均未达到合同要求,于是多次向金属企业提出质疑,并聘请了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最终确认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山东某金属公司未能实施补救措施,面对可能加剧的损失,泰国某石油公司决定向第三方购买替代品。随后,泰国某石油公司将山东某金属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同时要求赔偿因替代订单而产生的额外损失。

裁判结果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山东某金属公司所供应的货物在质量和数量上均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导致泰国某石油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标,因此该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山东某金属公司提出抗辩 常平镇律师 ,指出泰国某石油公司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索赔要求。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泰国某石油公司在合同规定的5天索赔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查,结合标的物的特性及交易惯例,该索赔期实际上应被视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尽管山东某金属公司在被催告后仍未履行其合同责任,但需对泰国某石油公司因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而购买替代货物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进行赔偿。综上所述,法院对泰国一家石油企业的所有诉讼要求给予了支持。在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之后,所有相关方均未选择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此案涉及泰国在国际间的商品交易合同争议,泰国并未成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签约国,故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当事人意愿采纳了我国法律作为适用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对检验期限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定存在违约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所确立的减损原则,法院认定违约方需对守约方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赔偿。本案的妥善解决有助于保障国际贸易的稳定与市场秩序的常规运行,为“一带一路”框架内的国际经贸交流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建立更为紧密的区域经济协作体系贡献了宝贵的司法实践经验。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案,一审的案编号为(2022)鲁15民初58号。

案例4

青岛某公司诉某国际快递公司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青岛一家企业委托了一家国际快递机构,将货物通过航空方式从我国运往法国,该服务类型为“门到门”。不幸的是,由于该快递机构失误,两箱总价值达3万美元的货物未能送达目的地而丢失。因此,青岛这家企业将此事提交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快递公司对这3万美元的损失进行赔偿。

裁判结果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责令某国际快递企业对货物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为3万美元。然而,该快递公司对此判决结果表示不满,遂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青岛中院二审审理后认定,该争议货物损失事件发生于境外运输阶段,起运国(我国)和目的地国(法国)均为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签约方,因此,本案中货主与国际航空运输公司之间的纠纷,理应首先依据该公约进行处理。公约明确指出,承运人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对货物因事故导致的损坏、丢失或消失需承担相应责任,并需遵守承运人责任限制的相关条款。在本案中,运输服务被定义为“门到门”类型,而货物丢失却发生在地面转运配送环节,关于是否可以适用承运人责任限制条款产生了分歧。法院经过综合考虑,认为地面转运配送是航空运输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时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之间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民事调解书在送达当日即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件涉及跨国航空运输的争议,我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优先参照国际公约的规定,这一做法充分显示出我国司法机构对国际法律的高度尊重,并彰显了司法系统在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在处理法律适用上的分歧时,法院基于双方过往的长期合作关系,采纳了“调解为主”的处理方针,遵循诉讼经济的原则,并在此过程中成功修复了商业关系,从根本上解决了纠纷。妥善处理此案不仅维护了货主的索赔权益,同时亦确保了承运人的正当利益,进而为国际运输纠纷的解决贡献了独特的“中国方案”。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23年度民事案件编号为鲁0214民初7036号的一审案件。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审结的民事案件,案号为鲁02民终1055号。

案例5

陶某某及其他五人涉及与一家香港航运企业以及另一家香港船务企业之间的海上人身伤害赔偿争议案件。

案情简介

陶某某等五人系香港一航运公司及香港另一船务公司租用的外籍船员。在船舶停靠境外某港口进行货物装载时不幸发生事故,导致陶某某等五名船员不幸遇难,船方并未提供赔偿。随后,船舶抵达山东省某港口,船员的家属向法院提出扣押船舶的申请。青岛海事法院在接到申请当天即制作了扣船裁定书,并在船舶离港前成功对其进行了扣押。五名船员的家属向青岛海事法院提交了诉讼申请,要求香港的某家航运企业以及另一家船务企业对海上人身伤害事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在扣押船舶后,迅速与相关当事人展开积极协商,促成五名船员的家属与承租方香港某船务公司达成了和解。在诉讼费用缴纳期限截止之前,该和解协议已顺利执行。随后,五名船员的家属提出了解除船舶扣押和撤回诉讼的申请,青岛海事法院对此反应迅速,及时进行了处理。

典型意义

成功解决此案,为“一带一路”倡议下的跨国劳务合作树立了司法先例。面对外籍船员因海上人身伤害引发的诉讼,青岛海事法院迅速启动了诉前海事保全程序,及时对船只实施了扣押。随后,法院与所有当事人进行了深入沟通,最终促成了纠纷的圆满解决。由于和解协议在诉讼费用缴纳期限截止之前已经全部履行,法院作出裁定,决定按撤诉程序处理。这一做法不仅进一步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还切实保障了外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例的处理得当,充分展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在国际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重视与关爱,同时也生动地诠释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的2024年度案件编号分别为鲁72民初844号、鲁72民初853号、鲁72民初854号、鲁72民初856号以及鲁72民初857号。

案例六

多米尼克某公司诉俄罗斯某公司海事请求保全纠纷案

案情简介

多米尼克的一家企业在韩国釜山港对俄罗斯另一家企业拥有的T轮进行了维修工作。在此过程中,双方就维修费用的支付问题产生了分歧。为此,多米尼克的企业向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提起了诉讼。在韩国法院审理该案件的过程中,多米尼克的企业还向中国的青岛海事法院提出了扣押俄罗斯企业拥有的F轮的请求。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F轮虽非涉案船舶,却为俄罗斯某公司所拥有,且相关争议已在境外法院审理。鉴于当事人向F轮所在地海事法院提交了海事请求保全的申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海事法院有责任予以受理。最终,青岛海事法院作出裁定,同意了多米尼克某公司的保全请求。船舶被扣押之后,多米尼克的一家企业与俄罗斯的另一家企业达成了和解协议。随后,多米尼克的企业提出了解除保全的申请。作为回应,青岛海事法院迅速作出了决定,即刻解除了对船舶的扣押。

典型意义

本案例展示了中国海事司法在协助多米尼克及俄罗斯两国当事人解决在韩国发生的船舶修理合同争议方面的重要作用。青岛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对国外当事人在韩国法院诉讼期间提交的财产保全请求进行了高效处理:从接到扣船申请至实施扣押措施仅耗时4小时,而裁定解除扣押并释放船舶的过程则仅需1小时。多米尼克的一家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寄出了感谢信,对法院的专业精神和高效工作给予了高度赞扬。法院主动进行协调,成功促成了双方的和解。这一举措不仅增强了外国当事人对中国海事司法的信任,同时也为创建国际海事纠纷解决的首选地区树立了一个成功的典范。

一审案号青岛海事法院(2024)鲁72财保63号

案例七

山东省一家农业企业对新加坡一家航运企业以及上海一家船务企业提起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争议案件

案情简介

山东一家农业企业同阿联酋的一家公司达成了胡萝卜销售协议,新加坡的一家航运公司承担了运输任务,而上海的一家船务公司则担任了签单代理的角色。当货物运抵阿联酋的指定港口时,出现了货物损坏的情况。阿联酋的公司随即通知了新加坡的航运公司,要求共同进行检验。经新加坡航运公司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显示,货物的损坏可能与装货前在装货港的胡萝卜质量不佳或保质期缩短有关。阿联酋某公司委托的检验报告指出,货物损失是由于航行过程中未达到规定的温度标准造成的。阿联酋某公司已将索赔权转交给山东某农业公司,山东某农业公司随后向新加坡某航运公司和上海某船务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货物损失共计13265美元。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山东一家农业企业以及新加坡一家航运企业所提供的检验报告、权益转让文件、集装箱温度数据、提单流转记录等,均为境外产生的私人文书证据。鉴于本案涉及的货物价值不高,双方均同意公证认证程序既耗时又昂贵,故在法院的协调下,双方共同签署了一份《确认书》,该文件规定双方互不要求对方对境外私人文书证据进行公证认证,并放弃了就证据形式要求提出异议的权利,转由法院对证据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法院依据优势证据原则对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据进行审查确认,判定新加坡的某家航运公司作为运输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上海的某家船务公司作为提单代理人,无需承担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新加坡的航运公司主动履行了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典型意义

该案例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损害赔偿争议的典型代表,牵涉到我国一家农业企业与阿联酋、新加坡等国的多个当事人。面对私人文件证明公证认证过程繁琐、成本高昂的问题,法院建议双方当事人签订《确认书》,相互豁免对方对国外私人文件证明公证认证的要求,从而有效减少了诉讼费用,提升了案件处理的效率。法院依据优势证据原则对证据进行审核,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了公正的裁决,使得当事人心悦诚服,纠纷得以平息,双方达成了和解。这一案件的顺利解决彰显了法院在处理涉外案件时秉持的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精神,同时也为改善涉外法治化商业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一审案号青岛海事法院(2023)鲁72民初673号

案例八

山东某飞机制造公司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

案情简介

山东的一家飞机生产企业,在获得奥地利某企业的授权后,获得了在中国境内独家、长期制造和销售该系列飞机的特权。奥地利一家企业违背了协议,擅自将许可权转给了加拿大另一家公司。因此,山东某飞机制造企业向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提起了仲裁申请。仲裁结果判决奥地利企业必须永久性地向山东某飞机制造企业提供、维护其生产并销售特定系列飞机的权利。同时,要求奥地利企业在裁决生效后的四个月内恢复生产与销售,并需赔偿山东某飞机制造企业人民币6000万元的经济损失。奥地利一家企业虽然迅速承担了经济补偿责任,然而却拒绝协助恢复生产与销售,这一行为使得山东的一家飞机生产企业面临经营上的重重困境。因此,债权人向法院提出了对山东飞机生产企业进行破产申请,随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负责此案。在此背景下,山东飞机生产企业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认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所做出的仲裁决定的请求。

裁判结果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相关规定》中的第三条内容,涉事奥地利公司的注册地和资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境内。鉴于山东某飞机制造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件在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得到受理,且此案与外国仲裁裁决有直接关联,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该案的上诉法院,依法对本案拥有审判权限。在案件审理阶段,双方就许可权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这使得企业得以恢复生产活动。随后,山东的一家飞机制造公司决定撤回针对此案提出的申请,而法院也做出了准许撤回申请的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例涉及外国仲裁裁决的认可,是处理此类问题的典型实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精准运用法律,受理了相关案件,并持续增强法院与政府部门的协作效率,同时,法院还主动促进双方在许可权等关键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案件的成功解决不仅保障了山东某飞机制造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企业重整后的生产经营恢复和产业深化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此举彰显了法院在处理涉外商事案件时对实质问题的重视,同时也展现了我国法院在解决涉外商事纠纷方面的专业素养和公正态度。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鲁16协外认1号案件,已进入一审阶段。

案例九

孙某某申请认可台岛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案

案情简介

我国台湾地区居民孙某某的妻子崔某某不幸患上失智症。孙某某遂向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理,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宣布崔某某为受监护之人。同时,裁定孙某某成为崔某某的监护人。并指定长子孙某浩为负责共同编制财产清单的人员。崔某某需要将位于山东省烟台市的房产转至孙某浩名下,然而由于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他正身处台岛家中卧床不起,无法亲自完成房产过户的相关手续。在此情况下,孙某某作为法定监护人,代为处理此事,并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请求认可台岛士林地方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

裁判结果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台岛士林地方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是真实的,并且已经正式生效。这一认定有孙某某提供的民事裁定书、确认证明书以及台岛地区公证书的核对证明作为依据。该民事裁定并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岛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任何情形,因此,依据该规定的第十六条,法院裁定承认台岛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的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案件从启动到结束仅用了短短三天时间,申请人于接到人民法院的裁决后,在半个月内迅速完成了房产过户的相关手续,并顺利拿到了不动产登记证。对此,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表达了极高的评价和敬意。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台岛士林地方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决予以确认,这一举措有助于增进两岸民众在法律事务处理上的便捷,并促进了两岸司法领域的进一步融合。

一审案号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06认台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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