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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时间:2025-06-03 19:4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常平律师获悉

最高人民法院于3月14日颁布了《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附带了相关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庭长陈宜芳、副庭长吴景丽以及二级高级法官谢勇参与了此次发布会,并在会上回应了记者的提问。此次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的姬忠彪负责主持。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着力提升内需规模,强化消费在经济发展中的根本支撑作用以及投资在改善供给结构中的核心推动作用。即将于2024年底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积极促进消费增长、提升投资效率,全面拓展国内市场需求”设定为今年的核心工作目标。

为全面执行党中央的战略安排,确保预付消费模式在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推动投资增长、减少消费成本以及激发消费活力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破解消费领域的难题,回应公众的关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解释》。陈宜芳在介绍《解释》的制定过程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过程中始终以问题为中心,着力解决民众普遍反映的诸如“携款潜逃”、“不公平条款”以及退款难等问题。妥善平衡维护消费者权益与推动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之间的联系、确保合同自主权与实现合同公正之间的协调、强化权利维护与倡导诚信守约之间的互动,以及协调司法审判与行政监管之间的合作关系。

《解释》对所谓的“霸王条款”进行了明确的规范。陈宜芳指出,《解释》的第九条明确规定,那些诸如拒绝退款、遗失不补、限制转账等“霸王条款”都应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中若规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然而仲裁机构所设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却显著高于消费者所缴纳的预付款,这导致了消费者难以获得应有的权利救济。《解释》明确指出,若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不合理地提高了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此类“霸王条款”应属无效。

另外,《解释》第二十三条对“卷款跑路”行为作出规定,指出经营者若在收取预付款后停止营业,既未履行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又故意拒绝消费者退款请求,需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若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法院应将相关犯罪线索转交给公安机关,以便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解释》旨在解决消费者所遭遇的众多难题,以及影响消费的诸多关键矛盾。

保障消费者依法将预付卡进行转手的权利。《解释》第十一条明确指出,消费者在转手预付卡时,只需向商家发出通知,该行为便对商家产生法律约束力。此外,还规定消费者在转让不计服务次数的计时卡时,不得违背诚信原则,不得以债权转让为名,让多个消费者共同行使原本应由一个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以规范滥用权利的行为,并维护商家的合法权益。

《解释》第十三条明确指出,消费者享有终止预付消费协议的合法权益。在商家搬迁店铺导致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遭遇极大不便、未征得消费者同意就将合同责任转嫁给第三方、销售不限制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利终止该合同。若消费者因个人健康状况等客观因素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正,则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益。《解释》第十四条指出,自消费者支付款项之日起七日内,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还预付款本金。此规定旨在解决消费者与商家之间信息不匹配的问题,规范过度推销和欺诈性营销行为,并促使商家通过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来吸引顾客。然而,该规定也存在例外情况,即在消费者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时,若已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则不适用此退款规定。

关于预付款的退还规定,《解释》明确划分了因消费者原因和因非消费者原因产生的退款情况,并在退款金额的确定、退款利率的设定等方面制定了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均有利的具体条款,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秉持诚信原则,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若因商家责任导致消费者退款,需依照折扣价格、合同中规定的优惠比率来核算已支付的商品或服务费用,同时 东莞常平镇律师 ,还需依据合同签订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利息,这样一来,需要退还给消费者的预付款本金及利息总额将会增加。

记者观察到,《解释》对在常见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中的责任归属进行了明确。《解释》的第四条指出,即便经营者没有与消费者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若他们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营业执照或以其他手段让别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消费者签订此类合同,那么他们仍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此举旨在解决当经营者出现“名实不符”现象时,如何确定责任主体的难题。第六条具体规定了商场场地出租方对承租方经营资质进行审查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因审查不严导致的过错责任 常平镇律师 ,旨在解决租赁商场场地经营者收款后失踪,消费者应向何方追究责任的问题。

《解释》进一步指出了经营者需承担提供其控制证据的义务。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涉及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以及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往往掌握在经营者手中,这使得消费者在面临“举证困难”的困境。《解释》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若经营者掌握这些证据却无合理理由拒绝提供,那么可以根据消费者的诉求来判定争议的事实。

《解释》的发布伴随了6个涉及预付式消费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展现了《解释》中的司法观念和裁判准则,而且对《解释》的条文进行了生动的阐释。它们有助于公众更好地理解《解释》的内容,同时针对当前社会关注的“背债人”逃避债务、“职业闭店”等现象给予了回应,并指导商家依法诚信经营。

陈宜芳强调,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将不断深化与行政管理部门的交流合作,着力规范预付消费领域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法院将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促使商家诚信经营,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进而让广大民众获得更多满足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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