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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法制建设规定:法律顾问制度及相关职责说明

时间:2025-06-03 19:4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常平律师获悉

为强化化工企业的法制体系 东莞常平镇律师 ,确保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和管理,推动企业法律顾问职能的规范化和系统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全民所有制化工企业,事业单位亦可依据本规定进行操作。

第三条要求化工企业构建和完善法律顾问体系。该机构可被称作“企业法律事务部(或室、处、科)”;而负责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专业人员,则可分别称作主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或助理法律顾问(统称为企业法律顾问)。

第四条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及其顾问,作为厂长在法律事务上的得力助手,承担着厂长的法律参谋职责。他们在厂长的领导和授权范围内,参与解决企业重大事项以及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在业务方面,他们接受企业主管机关法制部门的指导。此外,在行政执法检查、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教育和劳动争议仲裁等领域,他们还需遵从所在地政府法制办公室、司法局以及劳动局的指导。

第五条要求化工企业的负责人,即厂长或经理,需提升自身的法律认知,认真对待法制建设的相关事务,切实加强对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的领导,同时充分运用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能力,发挥他们在决策过程中的咨询和辅助作用。

第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依据事实,遵循法律规范,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得到准确执行,同时保障企业权益不受侵害。

(二)我们始终坚持运用法律的力量来调控经济活动,并依照法律的原则对工厂的管理进行规范,同时不断依据法律要求,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进行优化和健全。

(三)坚持以处理经济法律事务为主,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具备法律专业学历或者有着长期经济工作背景,并且接受过不少于半年的法律专业培训的人员。

(三)该企业内部拥有超过一年法制或生产经营管理实际操作经验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规定,企业法律顾问的指派权属于厂长,而其行政职级亦由厂长来定。然而,对于主任法律顾问而言,其职级不得低于副总师级别。

第九条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属于专业技术人员范畴,在尚未有新的规定出台之前,其职称评定将依照经济专业职务序列进行。

第十条 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确保企业内部全面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捍卫企业正当权益,助力企业依法治理。

对企业生产经营的指导方针、中长期及年度规划,以及关键的技术革新与技术引进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同时,对薪资调整、财务预算与决算、以及自有资金的分配与使用计划进行合规性审查。

对企业涉及重大或国际合作的横向合作、招标运营、内部承包等经济协议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同时参与协议的起草、协商以及签署过程,并对协议的执行进行监督与指导。

进行与公司运营管理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代表厂长或经理参与调解、仲裁及诉讼等事务。

负责处理本企业涉及商标、专利等工业产权以及科技成果权等方面的法律相关事务。

(六)帮助厂长(或经理)构建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参与制定或依照法规对关键内部规章进行审核,同时与相关部门协作,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得到有效监督检查。

(七)配合本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

(八)负责企业聘请、委托东莞常平律师工作;

(九)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十)完成厂长(经理)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权限:

法律顾问机构的领导需加入企业管委会,并参与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决策会议。

依据工作需求,需仔细研读上级下发的相关文件,同时检索本企业内部的文件资料、会议纪要以及各类统计报告。

(三)在办理法律事务时 常平镇律师 ,有权向当事人进行调查;

(四)有权对单位内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进行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同时,可以向厂长或经理,乃至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五)享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厂长(经理)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履行下列义务:

坚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措施,保障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二)忠于职守,为本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三)对所提供的法律咨询和所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合法性负责;

对于涉及国家及本企业机密的技术、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务必实施严格的保密措施。

企业及其主管机关应对恪尽职守、成绩斐然的法务顾问予以嘉奖;对于不能胜任法务顾问工作或未履行法务顾问职责的,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对于涉及违法行为的,必须追查其责任。

第十四条 各企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自本规定发布之始,即开始执行。与此同时,由化办字第830号文发布的《化学工业部关于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亦将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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