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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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仲裁程序的定义与背景:国际
东莞常平律师获悉
一
什么是“速度仲裁程序”?
(i)“速度仲裁程序”的诞生背景
从国际商业仲裁的发展历史来看,国际商业仲裁规则的持续完善以及国际商业仲裁机构中“适当程序性偏执”的趋势日益增加,国际商业仲裁程序越来越长,随后的是这是日益增加的仲裁成本,导致当事方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急剧增加。但是实际上,在某些情况下,有较小的争议主题和简单事实,各方更倾向于使用简单的程序快速解决争议。 2015年英国皇后大学发起的国际仲裁满意度调查结果是上述结论的最佳证据。 [1]在这项调查中,有92%的受访者赞成将简化的仲裁程序规则包含在机构规则中。因此,基于上述背景,主要主流国际仲裁机构将“快速仲裁程序”引入议程,以满足国际仲裁方追求效率和经济的追求。
(ii)“速度仲裁程序”的具体含义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给出的官方定义,“速度仲裁程序”是一种简化且简单的程序,缩短了普通仲裁程序的时间,使当事方能够以成本效益和时间 - 时间来解决争议有效的方式。 [2]。
从官方定义来看,快速仲裁程序从成本和时间方面简化了普通的仲裁程序。从主要国际商业仲裁机构的规则来看,上述简化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
奖励期限:快速仲裁程序的奖励期限通常是仲裁庭成立之日起三个月(例如第65条,规则43,SCC规则2023)或六个月(例如,第4条ICC规则(2021),SIAC规则第5.2条(2016年)的附录VI和HKIAC规则(2018年)的第42.2条)。 ICDR的规定非常特别。 ICDR仲裁规则(2021)的第33条规定,应在审判结束结束后60天内进行快速仲裁程序奖励。结合审判程序截止日期的规定(在制作程序命令后的60天内进行),不难看到ICDR在快速仲裁程序中也大大缩短了奖励期。此外,上述大多数仲裁机构还规定,仲裁机构/仲裁法庭可以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延长快速仲裁程序的裁决。
仲裁庭组成:快速仲裁程序通常基于单个仲裁员的审判原则。
仲裁审判方法:在快速仲裁程序中,仲裁庭通常有决定审判方法的决定权,仲裁庭可以决定使用书面审判来节省审判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仲裁程序措施和相应的期间:在快速仲裁程序中,仲裁庭通常有权决定是否采取特定的仲裁程序措施(例如ICC规则附录VI第3条(2021)和SCC快速仲裁规则(2023)第24条)和缩短相应程序期的权利(例如SIAC规则(2016年)第5.2条和HKIAC规则的第42.2条(2018)),以便快速仲裁程序的步骤少于普通仲裁程序。它需要更快。
规则:某些仲裁机构规定,快速仲裁程序中的决策可以简化推理,即使当事方同意,也需要不推理。例如,《 SIAC规则》第5.2条(2016年)和HKIAC规则(2018)第42.2(g)条和ICDR仲裁规则的第33条(2021)。
经济成本:一些仲裁机构为快速仲裁程序(例如ICC和SCC)设定了特殊的仲裁费标准和行政费用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其他仲裁机构似乎没有设定特殊的费用标准,但是当仲裁法庭成员减少,简化仲裁步骤并缩短仲裁程序时,整个快速仲裁程序的经济成本实际上是相应减少。
但是,在任何争议解决方案中,法律的基本价值都有两个基本价值 - 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快速仲裁程序也不例外[3]。在追求经济效率的同时,快速仲裁程序将不可避免地与意志和正当程序原则的原则进行某些碰撞。例如,如果有争议的受试者低于特定数量标准并符合快速仲裁程序的适用条件,但是当事方尚未就快速仲裁程序达成协议,可以自动应用快速仲裁程序吗?如果当事方明确同意三人仲裁庭的同意,仲裁庭是否可以行使其管理权以改变仲裁庭的成员人数?在快速仲裁程序的情况下,应采用哪些审判方法来保护当事方对陈述和辩护的基本权利?各方是否有退出快速仲裁程序的途径?关于快速仲裁程序的上述重点问题做出了不同的仲裁机构。作者观察并比较了7个主流国际仲裁规则[4]中快速仲裁程序的规定,并详细比较了它们,包括适用条件,仲裁法庭组成,审判方法和退出路径。作者观察到,不同的国际仲裁机构已经提高了经济效率和意志的自主权。 ,适当过程的微妙平衡。
二
比较主要国际仲裁机构规则
(i)适用条件:如果有争议的主体小于特定数量标准,并且符合快速仲裁程序的适用条件,但是当事方尚未就快速仲裁程序达成协议,可以自动应用快速仲裁程序?
首先,应用快速仲裁程序的情况通常可以分为以下类型:(1)当事方同意; (2)特殊紧急情况;或(3)有争议的受试者的数量低于特定数量标准。对于特定数量标准,每个仲裁机构都有自己的法规。国际刑事法院要求有争议的主题小于300万美元[5],SIAC要求SIAC要求600万SGD和HKIAC要求2500万香港美元和500万元人民币。 ICDR要求少于$ 500,000。快速仲裁程序的创建是为了使较小争议的案件自动应用,从而实现了经济效率的目的。但是,作为仲裁实践的新兴产品,双方很少明确同意仲裁协议,以应用快速仲裁规则。可能导致的一个可能的冲突是,如果争议的主题低于特定金额标准,但是当事方尚未就快速仲裁程序达成协议,可以自动应用快速仲裁程序?这个问题有三个主要实践:
自动申请:也就是说,如果争议的主题低于特定金额标准,则该案件将自动适用于快速仲裁程序。采用这种做法的代表机构是ICC,ICDR。尽管它自动适用,但ICC和ICDR也为当事方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例如,ICC规定,如果在ICC快速仲裁规则生效之前达成当事方之间的仲裁协议,则不适用。 ICDR还赋予当事方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方可以对自动应用的情况提出异议,仲裁员将根据争议的金额和其他情况做出最终决定。
它将不会自动应用,并且将根据应用程序应用:如果SIAC和HKIAC的规定,即使有争议的金额低于特定数量标准,则不会自动应用快速仲裁程序,但这些当事方将不会自动应用。需要申请首席文员/仲裁机构。
它将不会自动应用,并且将根据仲裁协议适用:如果当事方事先同意在仲裁协议中应用快速仲裁程序,则可以适用,否则将不会自动应用。 SCC采用这种方法是有原因的。 SCC快速仲裁规则和普通仲裁规则彼此独立。因此,如果当事方考虑应用SCC快速仲裁规则,则有必要在仲裁协议中明确同意SCC快速仲裁规则或同意首选。 SCC快速仲裁规则适用。此外,模型规则还规定,该申请应基于当事方提前同意应用快速仲裁程序的先决条件,否则将不会自动应用快速仲裁程序。
(2)仲裁庭的组成:如果当事方明确同意三人仲裁庭的同意,仲裁庭是否可以行使其管理权并改变仲裁庭的成员人数?
如前所述,几乎所有快速仲裁规则都是由单个仲裁员设计的,因为实现经济和速度的核心在于仲裁员的费用。但是,这可能导致的冲突之一是,在实践中,当事各方很少在仲裁协议中直接同意唯一仲裁员的审理。相反,由于签署合同时通常很难估算最终的争议金额,这是为了保护其自身利益并确保裁决的公平性,因此大多数当事方将同意三人的仲裁法庭仲裁协议。目前,当争议适用于快速仲裁程序时,快速仲裁程序中规定的独资仲裁员可能会与当事方的仲裁协议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当事方协议还是快速仲裁程序是首选的,都将成为要解决的问题。从上表的比较来看,实践中有两个主要实践:
当事方的仲裁协议优先于快速仲裁程序,代表机构是HKIAC,ICDR。根据《 HKIAC规则》(2018年)第42.2条,如果当事方在协议中明确同意同意三人仲裁法庭,则HKIAC可以首先向当事方建议唯一的仲裁员审理审判。如果当事方不同意,则纠纷仍应提交给三方。仲裁庭。 HKIAC的方法反映了其对当事方自治的尊重。此外,ICDR和规则规定,如果当事方不同意,则该争议将移交给独资仲裁员进行审判。
快速仲裁程序的规定优先于当事方的仲裁协议,代表机构是ICC和SIAC。国际刑事法院和SIAC都采用强制申请模型来组成仲裁庭,也就是说,即使当事方对仲裁庭的构成有特别协议,法院仍将根据快速仲裁规则成立。值得注意的是,ICC和SIAC的上述规定不是当事方自治原则上的突破,而是当事方同意按照快速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认为这是遵守按照快速仲裁规则(包括仲裁庭的同意),在当事方自治的自治原则上,这并不是一个突破。
(iii)试验方法:应用快速仲裁程序时,采用了哪种试验方法来保护当事方的国家基本权利和捍卫?
快速仲裁程序通常会授予仲裁庭酌处权,以选择有效解决争议的书面审判。但是,效率通常可能与当事方(一方或当事方提出审判)或正当程序(当事方声明和辩护。以下问题是哪种审判方法可以平衡快速仲裁过程的经济效率,当事方的自治意愿和正当程序要解决这个问题,通常有两种方法可以在实践中做到这一点:
根据书面试验,不会在没有特殊情况的情况下进行任何试验:采用这种方法的仲裁机构往往是其试验方法中经济效率的价值取向,以HKIAC,SCC和ICDR为代表。上述仲裁机构需要快速仲裁程序的书面审判形式 东莞常平镇律师 ,并且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举行审判。此外,上述仲裁机构对例外设定了很高的要求。例如,如果SCC规定要进行审判,则一方需要提交审判申请,并且仲裁员认为审判的原因是令人信服的。
仲裁庭在征求当事方的意见后决定进行审判或书面审判:采用这种方法的仲裁机构倾向于根据审判方法保护当事方的自治,并由ICC,SIAC和。上述仲裁机构规定规定,仲裁庭在与当事方咨询或寻求当事方的意见后有权做出书面或审判决定。
(iv)退出路径:各方是否有退出快速仲裁程序的路径?
除了未明确规定的SCC外,我们观察到的其他仲裁机构为当事方从快速仲裁程序中撤出的途径为一定程度的途径,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当事方对意志的自治。退出方法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根据当事方的申请:仲裁庭只能决定是否允许基于当事方的申请从快速仲裁程序中撤出。仲裁庭不能自己做出撤回决定,代表机构是SIAC和HKIAC。
基于当事方的适用和仲裁庭的决定的混合模型:在此模型中,当事各方可以从快速仲裁过程中申请撤回,或者仲裁法院可以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积极决定退出代表机构是ICC。
根据纠纷金额:如果当事方更改或添加仲裁请求或反要求,导致有争议案件的主题数量变更,并且不再满足明确仲裁程序的要求,则当事方可以申请退出明确的仲裁程序。采用此模型的仲裁机构和ICDR。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从同意出口路径的五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来判断,但基本上规定,仲裁法庭在快速仲裁程序被更改为普通仲裁后应保持不变。程序。此举有效地避免了当事方在更改程序后因对独资仲裁员的不满而更改仲裁员的可能性,从而确保了仲裁程序的合法性。
三
启示
以上是对我们团队观察并汇编的国际主流仲裁机构规则中快速仲裁程序的主要重点问题的规定的比较。从比较来看,我们可以看到不同仲裁机构规则的经济效率,意志自主权和正当程序的微妙平衡。我希望它可以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向当事方学习并激发当事方。
[1]请参阅满意度调查报告
[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定义了“快速仲裁程序”
[3] Liu ,“国际商业仲裁协议的法制和经验”
[4]本文中选择的七个主流国际仲裁规则包括“国际商会仲裁规则(2021)”(称为“ ICC规则(2021)”)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16年) )“(称为“ SIAC规则(2016)”),“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2018)”(称为“ HKIAC规则) (2018)”),“中国国际经济和贸易仲裁委员会成员的仲裁规则(2024)(称为“规则(2024)”),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规则(2023)(2023年)(称为“ SCC仲裁规则) (2023)”),国际争端解决程序(2021)(称为“ ICDR规则(2021)”),“英国法律快速仲裁规则(2021)”(“快速仲裁规则(2021)”)。
值得一提的是,作者还试图在比较研究中包括“ Liank 仲裁规则”,但不幸的是,LCIA目前尚未发布有关快速仲裁程序的单独规则。但是,《 LCIA规则》第14.5条(2020年)规定,在给当事方有合理的机会来陈述其观点之后,仲裁庭在不损害仲裁庭的酌处权,仲裁庭可以按照LCIA规则,接受《 LCIA规则》,采取行动。根据LCIA规则,公平和效率的原则。进行任何认为适合促进仲裁的有效和快速进展的程序命令。此外,根据LCIA规则(2020年)第9条,如果“特殊紧急”,当事方还可以要求加快仲裁庭的成立或加快任命替换仲裁员的速度。根据LCIA的指示,LCIA认为“特别紧急”没有特定的标准,应根据其自身情况考虑每种情况。总而言之,由于LCIA规则中没有单独的快速仲裁规则,只有与快速仲裁程序类似的一些一般协议,因此作者尚未在本文的比较研究中纳入LCIA规则。
[5]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则的第30条,如果仲裁协议是在2017年3月1日(包括当天)至2021年1月1日之间签署的,则具体金额为2,000,000美元;如果仲裁协议于1月1日或之后于2021年签署,则具体金额为3,000,000美元。
律师的概况
吴明
达尚上海合作伙伴
吴明(Wu Ming)是来自东格()的律师劳德(Wu Ming),曾在上海,诺丁汉和维也纳学习法律,并拥有中国法律学士学位,英国法律学士学位和奥地利反腐败的硕士学位。 2001年,他获得了,,中国的律师资格 常平镇律师 ,并在2012年获得了,,英格兰和威尔士事务的律师资格()。 2023年5月,吴邦格·昌平(Wu )的律师被批准成为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的高级成员()。吴明,东圭律师的律师转换,主要从事国际仲裁和海外投资,并已代表国际仲裁法院,国际商会仲裁,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代表国内外客户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和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国际体育法院在进行仲裁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
lu Yue
律师,,上海
来自东格恩()的律师卢·尤(Luo Yue)毕业于上海金融大学,毕业于国际金融法专业,获得了英国和美国法律证书班的毕业证书,并具有研究大陆法和英国和美国的背景法律。来自东格恩()的律师劳动(Luo Yue)致力于为国际仲裁和跨境投资提供法律服务,他的客户涵盖了运输,大数据,互联网技术,金融,能源,能源和其他行业。在加入上海办公室之前,律师Luo 在King&Wood Mall上海办公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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