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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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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程序适用性审查:多份合
东莞常平律师获悉
裁判的本质:
在检查仲裁庭的程序适用性以“多个合同,单个仲裁”颁发仲裁裁决时,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的合同基础不能同时限制多个受访者,并且被告明确分配了。仲裁庭成立后,它将其交给仲裁庭。当事方的对象权是在时间段内正式提高的。被告未能反对该程序在此阶段对仲裁庭的适用性,但参与了仲裁诉讼,并应视为放弃反对该程序的应用的权利。这种情况所涉及的情况并不构成仲裁程序违反仲裁规则的情况。
基本情况
一家资源国际公司的申请人申请:与能源公司,贸易公司和重庆公司的批量低灰色冶金可乐销售合同纠纷。根据仲裁条款的协议,该条款是一家国际资源国际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了仲裁。 2019年1月11日,仲裁法庭颁发了贸易公司,能源公司,贸易公司和重庆公司的最终仲裁裁决。该奖项的结果包括公司要求的事项的2-6个资源国际项目。同时,该裁决:除非任何一方在本第第二部分的最终仲裁裁决后28天内提交相反意见,否则费用为:(1)贸易公司应支付仲裁费; (2)一家贸易公司应为一家贸易公司的裁决支付奖励。 (6)第(a)项中描述的仲裁费的义务应由能源公司,一家贸易公司和与贸易公司的贸易公司共同承担:一家能源公司应支付仲裁费的20% (不包括奖励部分)。 (5));贸易公司应支付仲裁费的20%(不包括裁决第2)项中所述的费用);重庆公司应支付仲裁费的25%(不包括裁决(5)的裁决);重庆公司应支付仲裁费的25%(不包括裁决(5)的裁决); )项目中描述的项目)。上面第二部分的最终仲裁裁决是最终的,具有约束力,并已生效。目前,某个贸易公司,一家能源公司,一家贸易公司和某个重庆公司尚未履行由仲裁裁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一家资源国际公司要求法院承认并执行上述第二部分的最终仲裁裁决,以保护其合法权利和利益。
一家贸易公司表示,仲裁裁决程序和法律的适用中存在不当方面,不应执行。 1。资源国际公司与贸易公司之间的合同中有仲裁条款。资源国际公司和一家贸易公司和能源公司的重庆公司签署的合同中有仲裁条款。这是许多具有不同仲裁条款的合同。 ,同一合同不能同时绑定多个受访者。仲裁法庭合并了资源国际公司与贸易公司,资源国际公司和能源公司之间的仲裁,该公司违反了仲裁规则,仲裁程序和当事方不得根据文章实施两者之间的协议7“最高人民法院在大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共同执行仲裁奖的安排”。在仲裁案件中,不仅存在销售合同关系,而且还有代理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出现在仲裁裁决中,并未共同仲裁,涉及案件的仲裁协议中两个法律关系的协议。仲裁合并违反了程序,仲裁是仲裁。授予的事项超出了商定的仲裁事项,不应实施。 2。案件涉及的合同规定仲裁应遵守英国法律,而英国法律应为“无令”和“无权利”。仲裁裁决不适当适用于法律。该国签署了贸易公司与重庆公司或贸易公司之间的代理商协议。所有行动都发生在该国内,应遵守国内法律。
一家能源公司表示,某个资源国际公司和一家贸易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业务往来。某个能源公司只是某个贸易公司的收款和支付代理,并且与某些资源国际公司没有业务。关系。香港仲裁裁决中存在程序错误,同样的意见与贸易公司的意见相同。
一家贸易公司表示,仲裁裁决程序和法律的适用中存在不当方面,不应执行。具体原因与某个贸易公司或能源公司的原因相同。一家贸易公司和一家贸易公司还有另一个合同,贸易公司与资源国际公司之间的交易损失应由贸易公司承担。合同中的一家贸易公司已提交给香港仲裁的仲裁法庭,一家资源国际公司意识到这一点。仲裁法庭在仲裁案件中尝试了资源国际公司和一家资源国际公司和一家贸易公司的贸易公司之间的合同,并且没有考虑贸易公司与贸易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协议。该程序是非法的,结果是不公平的。 。
重庆的一家公司表示 东莞常平镇律师 ,仲裁裁决程序和法律的适用中存在不当方面,不应执行。如果受访者之间没有仲裁协议,则仲裁庭错误地应用了2013年机构仲裁规则的第28和第29条,并进行了多个合同的单一仲裁和多个单一仲裁的仲裁。这是非常重要的。程序错误。仲裁裁定,重庆公司和贸易公司的一家公司应对一家资源国际公司承担几项责任,但是该奖项中的事项在当事方之间没有仲裁协议,该裁决的内容超出了范围仲裁协议。根据大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第7条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说法,相互实施仲裁裁决的安排第3和第4段不得根据法律认可和执行。重庆的一家公司已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发表了明确的声明,保留了其根据2013年机构仲裁规则第29条的相关权利,并明确表示反对根据2013年机构仲裁规则的第28条,对合并仲裁的反对。但是国际仲裁中心的香港仍然采用此程序,这是一个不当的仲裁程序。
经过审判,法院发现 常平镇律师 ,从2015年9月到2016年9月,一家资源国际公司与四家公司,一家贸易公司,一家能源公司,一家贸易公司和一家重庆公司签署了销售合同,以购买冶金可乐等。四个合同规定,争议应受到英国法律管辖权的约束,并应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解决。后来,一家资源国际公司和四家公司就合同的绩效遇到了争议,一家国际资源公司为绩效施加了四批商品而提交了四个仲裁申请。根据资源国际公司的应用,仲裁法庭将上述四个仲裁程序合并为一个仲裁,并裁定四家公司共同向资源国际公司支付资金。一家资源国际公司向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上述仲裁裁决。在这种情况下,争议的重点是:仲裁庭合并了四个仲裁案件,并根据资源国际公司的应用做出裁决,是否符合“ 2013年机构仲裁规则”的规定。
资源国际公司和一家贸易公司签署的合同中有仲裁条款,与能源公司,一家贸易公司和一家重庆公司签署的合同中也有仲裁条款,但没有任何合同可以在该公司绑定。同时。因此,将“多个合同,单一仲裁”程序应用于四个案件,这不符合“ 2013年机构仲裁规则”的第29条,即该程序的应用应满足“导致仲裁的每个仲裁协议”应将仲裁的所有条件的规定约束,但是,仲裁法庭将“多个合同,单个仲裁”程序应用于资源国际公司的四个仲裁申请。一家贸易公司,一家能源公司,一家贸易公司和一家重庆公司仅发送电子邮件通知仲裁法庭在接受阶段,反对表达和对象的权利的仲裁申请。但是,在成立仲裁法庭之后,在当事方明确授予当事方的权利的时间段,几家公司没有正式提出异议,而是参与了仲裁程序。作为回应,仲裁庭还指出:“关于2013年机构仲裁规则第29条的适用仲裁庭没有提出异议。”根据2013年机构仲裁规则的第29.2条,“只要可以有效放弃,当事各方就放弃了对仲裁庭根据根据一项仲裁的有效性和/或执行任何裁决的任何异议第29条”和第31条关于“当事方知道或应该意识到它们不符合这些规则(包括一项或多项仲裁协议)一项或多项仲裁协议的规定或由该协议产生的规定,但继续参加仲裁,而无需立即提出异议,“四家公司放弃了提出异议的权利”的规定应被视为放弃了反对此程序的申请的权利。机构仲裁规则。案件涉及的仲裁符合2013年机构仲裁规则的第28条“(c)请求基于多个仲裁协议,并且同一法律存在于或所有仲裁或所有仲裁中
事实事务,请求救济权涉及或源于同一交易或相同的交易,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确定每个仲裁协议彼此兼容,根据“仲裁合并”程序。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将将四个案件合并的四个合并纳入一个仲裁过程中,并不违反2013年机构仲裁规则的规定。
至于在这种情况下,撤回某个资源国际公司向某个能源公司的申请,这是当事方自由处置申请并许可该申请的权利。除了一家资源国际公司撤回能源公司的申请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的第(1)项和第(6)项Kong特别行政区域除了某个不处理某个能源公司的部分外,该案涉及的仲裁裁决的其他部分将得到认可和执行。
天津第三个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决(2019年)天津03认可第1号民事裁决:除了香港特殊行政区HKIAC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第二部分最终仲裁奖(;)在第(6)项第(6)(6)(6)(6)项的第(6)(b)项的能源公司的部分中,将不处理Hong的最终仲裁裁决的其他部分香港特殊行政区的孔国际仲裁中心将得到认可。并执行。案件申请费为500元,应由被告共同承担。
裁判的原因
法院的有效判决认为,由资源国际公司和每个公司签署的多个合同中有仲裁条款,但任何一个都无法同时绑定多个受访者,并且对四个案件应用了“多个副本”。该合同单一仲裁程序不符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2013年机构仲裁规则”第29条的规定,该程序的应用应符合“导致各种仲裁协议的条件”仲裁分别限制了仲裁的各方。”但是,在仲裁法庭成立之后明确授予当事方在当事方的时期内,这四家公司中没有一个正式提出异议,而是参加了仲裁程序。 2013年机构仲裁规则29.2:“只要有效放弃,当事各方就放弃了对仲裁庭根据第29条的单一仲裁开始的有效性和/或执行任何裁决的反对,如果关于“当事各方知道或应该意识到他们尚未按照这些规则(包括一项或多项仲裁协议)或要求采取行动的规定和第31条它出现了,但继续参加仲裁而没有立即反对,应被视为已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的规定。该案件已报告给最高人民法院,并裁定承认并执行该案涉及的仲裁裁决。
来源|人民法院案件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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