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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实务问答系列:详解国内

时间:2025-02-21 19:5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常平律师获悉

鉴于这一点,Weike 特别邀请上海与 律师事务所合作He , ,撰写“商业仲裁练习惯例问题和答案”系列。作者将专注于商业仲裁实践中的基本和常见问题,并以问题和答案的形式提供关键点。分析,以便为读者提供有效的参考。一系列主题包括:

对于上述主题,我们将在十二个时期内推动它们,而这个问题的主题是“(vi)仲裁程序”。

国内仲裁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根据我国家仲裁法第4章的规定,国内仲裁的法定程序主要分为四个阶段:申请和接受,法院形成,审判和裁决。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基本上遵循这些阶段。以“中国国际经济和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为“贸易仲裁规则”)为例,将第二个仲裁程序划分为“仲裁”,这三个部分包括申请,辩护,计数器,计数器 - 要求“,“仲裁员和仲裁庭”,“审判”等,该裁决在第3章中特别规定。

1。申请和接受阶段

申请通常是指要求仲裁委员会根据合同中缔结的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的其他书面仲裁协议根据法律仲裁仲裁诉讼的行为。双方提出仲裁申请,作为仲裁委员会接受此案的先决条件。

接受通常是指仲裁委员会的法案,该委员会在收到当事方提交的仲裁申请后审查当事方的仲裁申请。如果认为它符合接受条件,则决定提出仲裁审判案件。当仲裁委员会决定接受此案时,它将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内向申请人发出接受通知。

在我国,申请或接受通常是仲裁程序的开始,也是仲裁委员会开始统治此案的标志。具体而言,是仲裁程序开始还是接受,仲裁规则应占上风。例如,深圳国际仲裁法院仲裁规则的第11条规定,仲裁程序始于仲裁法院收到仲裁申请的日期。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第19条规定,仲裁程序是在广州仲裁委员会接受仲裁申请的日期开始的。

2。家庭形成阶段

将法院分组通常是指仲裁委员会的各方或董事选择或指定仲裁官根据仲裁规则和当事方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内组建仲裁法庭的活动。关于仲裁庭的具体组成,本系列问答的第五章已经详细讨论,在此不再详细介绍。

3。试验阶段

审判通常是指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和当事方协议进行实质性仲裁请求的实质性审判。试验是仲裁过程中最重要和最关键的阶段。仲裁庭通常决定案件的事实,审查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然后就争议案件做出判决。

4。判断阶段

裁决是仲裁的最后阶段,通常是指仲裁庭的活动,以便在充分,全面地分析各方的事实和法律纠纷后,对纠纷案件做出判决。尤其重要的是要注意,由于“一项统治最终”的性质,仲裁裁决将在制定后采取法律效力。

国际仲裁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与国内仲裁相比,国际仲裁程序更为复杂。一般而言,国际仲裁程序可以主要分为以下七个阶段:

1。程序开始

该程序的启动通常包括仲裁申请和接受,通常是指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通知的申请人,然后仲裁机构按照仲裁规则的时限和形式通知双方。如何操作取决于特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例如,伦敦国际仲裁法院和新加坡中心都是国际知名的仲裁机构,但伦敦国际仲裁仲裁规则(LCIA规则)是第3条和第4条第3条和第4条。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在申请和接受程序的启动阶段做出不同的规定。

2。一个家庭

在国际仲裁中,还必须成立法院。但是,与国内仲裁机构不同,国际仲裁机构通常对仲裁员采取更开放的态度。一些领先的仲裁机构(例如ICC仲裁法院)甚至没有明确的名册。即使有一个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具有类似的阵容,它通常对任命名单之外的仲裁员采取相对开放和支持的态度。

3。案件管理会议或准备会议

在国际商业仲裁中,仲裁庭通常会召集案件管理会议或准备会议的当事方,以共同同意仲裁案件的时间表和特定程序规则。案件管理会议或准备会议的方法包括离线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意见交流。领导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通常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24条或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的第19条。

4.文件披露或证据披露

在国际仲裁案件,尤其是事实相对复杂的案件中,通常有文件披露或证据披露的程序,也就是说,应对另一方的要求,自愿或在仲裁庭的命令下,以披露其财产并应对另一方或仲裁庭的命令向另一方拘留。或控制文件材料。例如,在伦敦仲裁法院规则的第22.1(v)条中,仲裁庭有权命令任何一方向仲裁庭和其他当事方签发仲裁庭认为是相关的,并且在其拥有的情况下,或文件文件或文件副本。

5。交换证人证词和专家报告

与强调书面证据的国内诉讼和仲裁不同,国际仲裁受到英国和美国法律的影响,证人证词和专家报告通常构成了案件的核心证据,并在案件的事实确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伦敦仲裁法院第20条和第21条特别规定了仲裁法庭的证人和专家的相关规则,包括证人的资格,证人证词的形式,证人口头询问的要求以及中立性的要求专家。专家是否必须出庭,专家费用的负担,等等。

6。试验

原则上,仲裁庭应就此案进行听证,除非当事方同意通过书面审判。应该指出的是,与法院在国内仲裁中的审判不同,当事各方将进一步讨论某个问题,甚至补充审判后提交材料的提议。在国际仲裁中,法院的开放通常意味着该案的审判即将结束,因为所有证据材料,辩护意见和其他文件都已在法院开放之前完全交换。例如,国际商会仲裁法院仲裁规则的第27条明确指出:“在上次审理了裁决中需要确定的事项之后,或在上次提交有关此类事项的文件之后当事方的授权(如后者一样)(负责该程序终止的人不得提交裁决中要求的任何材料,意见或证据,而无需仲裁法庭”。

7。判断

如果仲裁庭认为当事方获得了陈述此案的合理机会,它将宣布仲裁审判程序的结束,并根据案件的审判情况做出裁决。

国际仲裁中有哪些特殊程序或特殊概念?

我的国家属于大陆法律制度,国际商业仲裁主要受英国和美国法律制度的影响。因此,在国际商业仲裁中,存在与国内仲裁不同或独特的过程和概念。临时列出了三个点以供参考。

1。案件管理会议或准备会议

为了帮助仲裁庭了解案件所需的时间,要解决的程序和实质性问题,并给双方提供足够的机会表达意见,一般而言,仲裁程序开始后,仲裁庭将举行案件管理会议或为案件做准备。会议讨论了程序问题,包括程序时间表,例如确定是否要持有还是编写审判,是否采用了文件披露程序。为了解决程序问题,仲裁庭通常会发布程序命令或类似文件。

对于实质性事项,仲裁庭通常将制定审判范围或类似文件,以确定当事方的重点,请求和反要求事项,需要裁定和争议的重点。

以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商会为例,“国际商会仲裁法院的仲裁规则”的第24条规定了时间,满足内容,召集方法,参与者以及制定和修改的程序和要求程序时间表。 ,其中显示了案件管理会议在实践中的重要地位。

2.文件披露或证据披露

国内仲裁中使用的规则通常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一致,即“谁声称并提供证据”。 “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的第33条和“深圳国际仲裁法院的仲裁规则”的第42条明确反映了。

国际商业仲裁中没有统一且适用的证据规则。共同规则包括国际东guang律律师协会启动的“国际商业仲裁证据收集规则”(“ IBA证据收集规则”)和2018年发行的《国际仲裁程序有效行为规则》(“布拉格规则”)由布拉格采用,捷克共和国的首都。实际上,当事方或仲裁庭通常会选择上述规则之一要申请或参考。

上述规则中的文档披露有一系列差异。例如,根据《 IBA证据收集规则》第3条,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庭和另一方提交请求 常平镇律师 ,以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限制内提出证据。 ,要求另一方披露与另一方拥有,存储和控制下的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换句话说,除了收集和呈现自己的证据外,各方还可以从另一方收集证据以证明其证明目的。根据布拉格规则的第4.4和4.5条,当事方只能要求仲裁庭命令另一方披露特定文件,并且必须在案件管理会议上提交,否则不会过时。可以看出,与IBA证据取证规则相比,布拉格规则严格限制了当事方要求披露的文件的范围和时间。

从此不难看出,在国际商业仲裁中,文件披露仍然是一个复杂且有争议的程序。有巨大的操作空间可以允许披露文件,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披露,并披露了哪些具体规则。在面对这些事项时,仲裁庭和仲裁方必须非常谨慎。

根据许多国内和外国仲裁实践的工作,例如加里·博恩(Gary Bohn)和扬·利安吉(Yang )撰写的“国际仲裁:法律和实践”,实际上,仲裁庭通常使用申请表()提出证据。申请过程是格式的。将要求当事方列出以表格的形式列出特定文件的请求,然后请求的一方将表达相应的意见。最后,仲裁庭以程序顺序的形式做出决定,是否要求呈现文件。

如果当事方试图拒绝透露,隐瞒或掩盖或销毁文件,则仲裁庭可以通过惩罚性措施(例如对相关事实做出不利的推定,并决定违反文件披露命令的当事方应予以惩罚在极端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相关人员甚至可能面临刑事指控。

3。证人证词

实际上,与诉讼系统类似,国内仲裁审判通常集中于书面证据和法院辩论的盘问,并且不特别注意证人证词。在国际仲裁中,根据主流仲裁实践的观点,例如奈杰尔·布莱克比(Nigel )等人撰写的“红鳍和国际仲裁猎人”等,大多数仲裁庭通常基于对抗的概念。 ,强调双方在收集和提供证据方面的主动性,直接调查和对证人的盘问通常是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而言,根据IBA收集规则的第8.3条,各方应指定其所依赖的证词及其涉及的证词的证人。除非案件仅涉及法律纠纷,并且就案件的事实没有争议,否则证人证词通常是国际仲裁法庭诉讼的主要部分。

相应地,《布拉格规则》第5.9条规定了证人进行盘问的具体规则,包括设定询问顺序,时间限制,允许提出的问题类型或召集证人会议。

申请仲裁时是否有类似于限制的时期限制?

《限制法》是指正确持有人在一定时期内未能行使其权利的法规制度,即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限制系统。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保护民权的诉讼限制期是三年。如果另有法律规定,则应符合此类规定。诉讼的限制期应从正确持有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已损坏和债务人的日期开始计算。如果另有法律规定,则应符合此类规定。但是,如果权利自损失之日起二十多年,那么人民法院将无法提供保护。如果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能会根据权利持有人的应用决定扩展扩展。

从我国当前法律的相关规定中,没有特殊规定涉及商业仲裁的局限性。根据我国家的仲裁法第74条,如果法律有《仲裁时效法规》的规定,则该规定应适用。如果法律不规定仲裁时效法规,则应适用《限制法》的规定。基于此,有关我国商业仲裁诉讼限制的相关规定应适用于诉讼的限制。

在国际仲裁中,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域外法律通常规定,商业仲裁和诉讼应采用相同的限制法规。例如,1978年,《联合国运输商品运输商品运输商品运输的公约》第20条规定,如果在两年内没有司法或仲裁程序提出司法或仲裁诉讼,则根据本公约涉及的有关货物运输的任何诉讼将丢失。如《 1994年国际仲裁法》(1994年)第8A条所述,《 1959年的行动限制法》和《 2012年外国外国外国行动诉讼行动诉讼行动的限制》应适用于仲裁程序(1959年法案2012年法案适用于任何法院)。

可以在仲裁中添加第三方吗?

在国内外商业仲裁中,有可能将第三方添加到仲裁中,但实际上,这通常很少,因为增加第三方的条件很难满足。

具体而言,“上海国际经济和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第31条规定,在仲裁程序中,双方都可以书面申请以非参与者的同意以及非参与者的同意,而不是非参与者也可以在双方的同意下批准。书面申请作为仲裁当事方。第三方加入仲裁的申请应由仲裁法庭决定;如果尚未成立仲裁法庭,则秘书处应决定。深圳国际仲裁法院仲裁规则的第20条还规定,任何进入仲裁程序的当事方都可以根据同一仲裁协议以书面形式申请其他当事方。在当事方和第三方一致同意后,第三方可以书面申请加入仲裁程序。是否接受它应由仲裁庭决定;如果尚未成立仲裁庭,则仲裁庭应由仲裁庭裁定。

但是,结合作者的实践和实践文章,例如“对第三方在国际商业仲裁中加入仲裁程序的考虑的简短分析”,王(王鉴于大多数仲裁是基于双方的同意,因此将上述规定用作基础。仲裁之前或之后,各方都很难以书面形式表示一致同意。仲裁是机密的。在实践中,加入仲裁存在许多障碍。罕见。

如何在仲裁期间进行反要求?

我国家的仲裁法第27条规定,被告可以承认或驳斥仲裁请求,并有权进行反要求。仲裁法建立了我国家的法律制度,要求反对仲裁的反要求,但并未在截止日期之前统一规定,以使被告人在截止日期内进行反要求和对反要求的处理。

仲裁规则对截止日期有一定的改进。例如,“深圳仲裁规则”的第15条和第16条,“贸易仲裁规则”的第16条以及“上海国际经济和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第14条,所有这些规定都有对此的规定。一般而言,仲裁将在仲裁庭规定的辩护期内提交仲裁。反召回字母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方的姓名,姓名和地址; (2)支持反要求仲裁的事实陈述; (3)支持反仲裁的法律依据或法律论点; (4)要求的反拒绝补救措施和索赔金额。

至于截止日期后处理受访者的反要求。仲裁庭是否接受逾期的反要求将影响仲裁审判的程序,持续时间,内容甚至结果,并且是影响各方权利和利益的重要问题。因此,大多数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中明确规定是否接受以及如何在截止日期内接受反要求进行仲裁。

目前,大多数仲裁机构授予接受或申请仲裁反诉逾期的授权。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2条所述,如果被告有反要求,他应在收到辩护通知之日起15天内提交反要求申请。如果超过提交,仲裁委员会应决定在仲裁法庭成立之前是否接受仲裁法庭;仲裁法庭成立后,仲裁法庭应决定是否接受仲裁法庭。如“贸易规则”第16条所述,如果被告有反要求,他应在收到仲裁通知后的4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对于国内争议案件,上述期限为20天。如果被告有合法的理由要求延长反要求期,则仲裁庭应决定是否延长反要求期;如果尚未成立仲裁庭,则仲裁委员会应做出决定。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提交过期的反要求和反请求辩护信。

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不能不进行审判,而只进行书面审判?

书面审判是指仲裁法庭,如果当事各方出庭,仲裁法庭应基于书面材料和证据材料,例如仲裁申请,辩护信,合同,合同,兑换信,以及证人和专家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有争议的案件的审判并做出裁决。

根据我国家的仲裁法第39条,应举行仲裁。如果双方同意不举行听证会,则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辩护信和其他材料做出裁决。同时,“贸易仲裁规则”的第35条和“上海国际经济和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第29条也规定,仲裁庭应持有审判,但当事方得到了同意和同意。仲裁庭或仲裁庭认为无需进行审判,如果获得双方的同意,则只能根据书面文件进行审判。

从原则上可以看出,仲裁庭在审理仲裁案件时应进行审判。如果双方同意不进行审判,则仲裁庭不得进行审判,而只进行书面审判。双方协议不开放听证会是仲裁庭以书面审理此案的必要条件。如果各方尚未同意书面听证会,则仲裁庭必须举行听证会。

在仲裁中,您可以随意选择审判地点吗?

在讨论仲裁案件的审判地点之前,作者认为有必要强调仲裁地点与商业仲裁中的审判地点之间的差异。

我国家的仲裁法并未明确定义仲裁地点和审判地点,而是使用“仲裁委员会的位置”的概念。由于定义仲裁场所的核心目的之一是确定仲裁裁决的起源,因此将仲裁地点与国内仲裁中的审判地点区分开并不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在国际商业仲裁中,仲裁地点和开放地点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定义和区分仲裁地点和法院开放地点至关重要。

与法院地点相比,仲裁地点是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概念。首先,仲裁地点可以确定仲裁裁决。换句话说,无论法院在何处举行,该裁决都应被视为在仲裁场所颁发。

其次,仲裁场所的确定直接决定了不同法院对裁决的影响。仲裁场所的法院可以根据国家主权和地理原则的原则行使根据法律撤销裁决的监督,而在该国不在该国颁发的外国奖项只能申请该国获胜方执行。行使不适用的监督力。

至于确定仲裁地点,主要的事情当然是当事方的协议;一般而言,如果当事各方没有就仲裁地点达成协议,则仲裁机构是仲裁地点,仲裁机构还可以确定其他地方是仲裁地点,具体取决于案件的特定情况。例如,“上海国际经济和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的第7条和“深圳国际仲裁法院的仲裁规则”的第4条都是上述规则的例子。

法院开放的地方主要是一个地理概念,它是指举行仲裁案的审判的地方,即举行法院或会议的地方。法院开放的地点可能与仲裁地点相同或与仲裁地点不同。

根据许多国内外仲裁惯例,例如加里·博恩(Gary Bohn)撰写的“国际仲裁:法律和实践”和杨·利安吉(Yang )撰写的“国际商业仲裁”,而当事方可以就审判地点和仲裁庭通常会使当事方参与法庭。当事方谈判并选择了一个相对方便的位置作为开放法院的地方。每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引用了这一点。例如,“深圳国际仲裁规则”的第4条规定,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同意,否则该审判应在仲裁法院的地点举行。如果仲裁庭认为这是必要的并符合仲裁法院的同意,则该审判也可以在其他地方举行。例如,伦敦仲裁法院第16条规定,仲裁庭与当事方磋商后 东莞常平镇律师 ,仲裁庭可以在任何地理位置方便的地点进行审判。如果仲裁庭想亲自见面,它可以选择任何地理位置来进行它。

谁承担仲裁费用?

一般而言,在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中,仲裁费用原则上是由失败者承担的,但是仲裁庭在每个一方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上有一定的酌处权。仲裁庭可以在案件中衡量各方的责任,案件的复杂性以及获奖方的实际工作量。但是,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的仲裁费预付款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家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费措施的第4条和第9条,案件接受费应由提起反征用的申请人或被告提前支付。原则上,最终负担应由失败者在仲裁庭的调解后自行解决或关闭案件,当事方可以协商确定他们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支付。

在国际商业仲裁中,仲裁法庭当事方通常会预付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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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 a from , from East China of and Law and in the , and a 's in law, a 's in (minor), a 's in law and a 's in and . He , , , the joint in April 2021 and is a full-time at the joint in and of the joint 's and ADR .

He , from , has rich in , labor and and , and on legal in the of and . In to in the law firm, He , from , also as a of the of the and and of the and Art and a of the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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