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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层级

时间:2025-01-05 21:3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常平律师获悉

全文如下:

河南省公安厅

警务辅助人员职级及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合理规划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发展空间,建立健全符合其职业特点、体现分类分级管理的薪酬制度,更好地保障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发展。发挥警务辅助职能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从社会招收的为日常警务工作提供辅助保障的非人民警察人员。公安机关的运作和警务活动,统称为“辅警”,包括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全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考核、晋升、降级和工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辅警级别管理应当坚持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业绩,坚持公开公平、科学标准、竞争择优、持续激励。

辅警薪酬管理遵循“公平、晋升、激励”的原则,根据辅警岗位职责、服务年限、绩效考核、岗位差异等合理确定薪酬。

第四条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管理辅警的职级和工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辅警级别的考核、晋升、注销管理以及辅警工资的审核和发放。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指导或者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合理确定当地辅警工资结构和标准,落实社会保障。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将警辅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分级管理

第五条 警务辅警分级管理,是指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根据公安机关使用的文职辅警、勤务辅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业绩、业务能力、服务年限、考核奖惩等。晋升、降级管理机制,薪酬挂钩管理机制。

各级辅警在负有辅助责任的民警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相关辅助工作。各级之间不存在领导、指挥、从属关系。

辅警级别管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各省辖市公安机关应当制定本地区辅警级别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公安部门备案。

第六条 辅警分为七级,从高到低:一级辅警、二级辅警、三级辅警、四级辅警、五级辅警、六级辅警、七级辅警辅警。

辅警七至四级之间主要根据多年的经验进行严格的考核和晋升。

四级至一级辅警职级之间按照聘用名额实行择优晋级。

第七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警务辅助人员聘用限额和符合晋升条件的人员的适当比例,确定本级公安机关各级辅警的限额。

(一)七级至四级辅警岗位数量不限;

(二)三级至一级辅警一般不超过总聘用名额的30%,一级辅警一般不超过一级至三级辅警名额的30%。

第八条 未经过各级考核的辅警,试用期为半年。见习期间,他们被称为见习辅警。试用期不计入年级年数。试用期结束,考核合格者,将进行正式考核。具有高中(中专)学历的,一般首次评定为七级辅警;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首次可评定为六级辅警;具有学士学位和研究生学位但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首次可评定为五级。四级辅警;硕士及以上学历研究生首次可评定为四级辅警。

第九条 对有工作经历的警务辅助人员,可根据其工作经验和年限进行首次评价,合理确定机关内同等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的级别。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作需要需要在省辖市内跨地区变更劳动关系的,在规定级别限额内,参照原级别确定警务辅助人员的级别。机关内同等条件的辅警情况;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在同级公安机关内跨部门工作。 ,跨岗位沟通调整,层级原则不变。

辅警辞职、解聘或者终止聘用关系的,其级别自动取消。辞职的辅警重新进入公安机关辅警岗位的,其级别按照新人员重新评定。

第十条 一级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总结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和实践表现;

(二)用人单位组织对第一考核级别的人员进行考核,经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后,提出拟定级别的意见;

(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经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后,对辅警等级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晋升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晋升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警务辅助人员晋升各级,应当具备相应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资格、工作业绩和年度考核等资格以及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状况和其他条件,并应当在批准的级别限额内逐步晋升。

各级晋升人员必须参加晋升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晋升。

第十二条 警务辅警晋升七级至五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七级辅警任职3年以上并考核合格的,可晋升为六级辅警;

(二)六级辅警任职3年以上并考核合格的,可晋升为五级辅警;

(三)五级辅警任职3年以上并考核合格的,可晋升为四级辅警。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七级至五级的考核晋升一般按照下列程序:

(一)总结本人在任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廉洁自律等情况,提出晋升申请;

(二)用人单位组织对人员的各级晋升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人员提出晋升建议;

(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组织晋升人员审查,并征求同级有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如有需要,可以到用人单位进行现场评估。

(四)对拟晋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办理等级晋升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警务辅警从四级晋升为二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任职四年以上的四级辅警,经选拔,可以晋升为三级辅警;

(二)任职5年以上的三级辅警,经选拔,可以晋升为二级辅警;

(三)二级警务辅警任职6年以上,经选拔,可以晋升为一级辅警。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从四级晋升为二级,一般按照下列程序:

(一)总结本人在任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廉洁自律等情况,提出晋升申请;

(二)用人单位组织对晋升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符合晋升条件的人员名单;

(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对符合晋升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查;

(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组织考核评价,在级别限额内择优提出晋升人员名单;

(五)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六)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党委审查批准;

(七)对拟晋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八)办理等级晋升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二级以下辅警因执行本级专项任务、参加重要专项任务、维护重大安全稳定等工作而受到相关表彰和荣誉,做出突出贡献或者表现突出的,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经考核,可晋升更高级别:

(一)受到县级表彰的,可提前6个月晋升;

(二)受到厅局级表彰的,可提前一年晋升;

(三)获得省部级表彰的,可直接晋级,不受规定年限。

(四)受到二级以上表彰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党委提前一年研究决定可以晋升一级。

同一事迹多次获得表彰和荣誉,或者同一个人在本级任职期间多次获得表彰和荣誉的,仅计算一项最高荣誉,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七条 警察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缓升一年:

(一)无正当理由旷工、旷工2天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5天以上的;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

(三)违反相关工作纪律、玩忽职守等情形,不符合降级条件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级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旷工、旷工五日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十日以上的;

(二)年度考核被认定为不合格,不符合辞退条件的;

(三)违反相关工作纪律和管理规定,情节较严重并造成一定后果,或者有较严重工作失误等尚不足以辞退的情形的。

辅警通常会被降一级。

第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降级,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辅警管理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提出降级建议的;

(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应当审查降级原因,与被降级人员谈话,听取意见;

(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直接决定降级,或者报当地公安机关党委批准;

(四)按规定办理降级手续。

第二十条 被降级的辅警工作满一年,经考核符合晋升条件的,可以晋升一级。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二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报酬原则上按照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工资总体标准由各省、市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合理确定。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调整时,参照上一年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确保警务辅助人员工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

对于特殊专业人才和高风险岗位人员,其工资标准必须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各省辖市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标准和基本构成确定前,须报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警察辅警的工资由工资等级、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工资等级和岗位工资为基本工资。

工资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辅警本人。不得无故克扣、拖欠辅警工资。

第二十三条 工资水平主要反映辅警的职级和工作年限。每个级别应对应不同的薪资水平,薪资水平之间应体现适当的差距。具体分级和等级差别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动态确定。

第二十四条岗位工资主要反映岗位职责和要求,分为文职岗位和服务岗位。具体来说,当地政府根据辅警工作的风险、难度、专业资质、技能要求等因素,制定不同的岗位工资标准。工资根据岗位确定,工资随岗位变化,与辅警的岗位职责和要求一致。 。

第二十五条 绩效工资主要反映工作绩效和贡献,分为基本绩效工资和激励绩效工资。基本绩效工资主要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按月支付。绩效薪酬主要反映工作成效、实际贡献等因素,与考核结果挂钩。考核结果一般分为四个等级:不合格、基本合格、合格、优秀。具体分配标准和分配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确定。但未确定等级且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予发给。基本绩效工资与激励绩效工资的结构比例原则上按照7:3掌握。

第二十六条 津贴补贴主要体现附加补贴和岗位补偿。包括岗位补贴、加班补贴、伙食补贴、高温补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可以发放的津贴和补贴。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依法为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并缴纳住房公积金。您可以参考人民警察为一线岗位或高危岗位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八条 新录用的辅警试用期满并正式考核的,从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工资标准。辅警试用期内,仅发放七级辅警对应的基本工资。

第二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年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节育手术假、陪产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期间,应当依法领取工资。

第三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公负伤的,在规定的停职留薪期内,依法支付工资。

第三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非因公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扣留辅警的工资:

(一)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应由警务辅警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

(三)赡养费以及法院判决、裁定要求扣缴的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三条 警务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减少工资:

(一)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

(二)公安机关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的;

(三)辅警请事假的;

(四)辅警无故旷工的;

(五)辅警因自身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减少发行的其他情形。

辅警因自身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补偿可以从辅警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费用不得超过辅警月工资的20%。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四条 警务辅警晋升或者降级后,自晋升或者降级次月起执行新级别的工资标准。

第三十五条 辅警有辞职、被解聘、开除、退休、死亡等情况的,自下个月起停发工资。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警务辅警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具备任职资格、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在工作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规定以及其他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的,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 东莞常平镇律师 ,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后果的。劳动者符合辞退条件的,应当依法终止劳动关系。

第三十七条 辅警职级考核、晋升晋升、提前晋升、缓升、薪酬管理等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裙带关系、报复等行为的,对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根据情况。无论情节轻重,都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警务辅警对晋升级别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公安机关警务辅警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复议的辅警对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公安机关收到复核决定后,应当申请复核。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省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或者复议决定为最终意见。

民警辅警对级别考核、降级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复议、复核或者申诉、举报、控告,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受理、核实。 。

第三十九条 辅警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形成结论的,按照原基本工资的75%计算生活费;受刑事处罚的,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常平镇律师 ,并自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他们原来的工资和福利;行政处罚期间未辞退的,暂停工资福利,生活费按原基本工资的75%计算。期满后的工资根据责任调查情况确定。经审查核实,报请复核事项、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成立且未追究责任的,恢复工资福利并返还减少的工资。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公安机关依法录用、使用辅警,应当根据其学历、专业技术水平、资历、从业年限、业绩、年度考核结果,奖励、处罚及等级按照本办法规定。设定比例和晋升条件,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级别一般应考核为五级辅警以下。特殊评估为四级以上辅警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具体考核细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明确标准、条件和程序,统一组织考核。

第四十一条 各省辖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当地辅助人员工资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事务部门报告。向公安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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