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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审判解析:地名正当使用

时间:2025-01-05 21:3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常平律师获悉

二、商标案件审理情况

(一)商标民事案件的审理

十九、商标权人不得禁止他人正确使用其商标中的地名。

再审中,申请人吴晓玲、刘文平及被申请人原州区南庙邹雪娥豆腐作坊、邹雪娥、原州区城西高根生菜摊、高根生、原州区城西鱼竹兰豆制品摊、鱼竹兰侵犯了商标权,侵犯了商标权。正当竞争 在【(2021)高院民诉7933号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的,商标权人不得禁止在该地名标注的区域内经营。善意且正确地使用该地名。

20、事前行政处罚不影响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

申请人南方泵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安南方科技泵阀事业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以下简称“南方泵业”商标侵权案)[( 2021)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第6419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行政查处的相关证据虽然能够反映被诉侵权的事实和具体表现,但人民法院仍应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侵权案件中的相关证据来判断涉嫌侵权行为。确定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21.商标侵权案件诉讼时效的适用

在前述“南方泵业”商标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没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且被诉侵权人未针对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商标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关规约的规定。诉讼时效规定,被诉侵权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商标行政案件审理情况

22、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合理回避他人在先商标。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祥利工艺家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宏文博雅传统硬木家具有限公司行政纠纷案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2022)最高人民法院【一号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当事人因业务往来明知他人使用在先商标,但未能合理回避,仍申请注册系争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商标近似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不应被注册。

23.英文商标显着性的判定

在再审申请人努西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2022)高法第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英文商标是否具有显着性,应以我国相关公众对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共同理解为标准,根据商标的整体构成和含义进行判断。应当考虑商标本身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在使用过程中能否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作用。服务来源的作用。

24、行政法规对商品和服务类似判断的影响

再审申请人河北华佗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药华佗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纠纷案【(2021)高法76号】与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在无效宣告请求中指出,认定商品和服务是否类似,需要结合国家对该商品和服务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的管理规定进行认定。商品维护相关市场秩序,以及此类规定对产品销售渠道、服务方式和消费群体等的影响。此类规定所带来的长期稳定的市场秩序应作为重要考虑因素。

25.商标注册损害外国自然人姓名权的认定

在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纠纷及方宇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再审案件[(2021)高法7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外国自然人是知名设计师使用他们的名字作为品牌来推广他们的产品。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名称在中国大陆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诉争商标完全含有自然人姓名,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是指自然人。人,或者认为标有系争商标的商品是该自然人许可注册的或者与该自然人有特定联系的,系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26、商标注册人在先商标对其在后商标核准注册的影响

在申请人广东好泰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佛山市科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行政纠纷再审案[(2022)最高法第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商标是否可以注册,应当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商标注册人拥有的在先驰名商标,不是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核准注册的自然理由。

三、著作权案件的审理

27.向公众提供侵权复制品侵犯他人专有出版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申请人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边疆职业培训学校侵犯著作权纠纷再审案[(2022)高法101号]中指出:培训学校购买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侵权复制品并向学员有偿提供侵权复制品,构成传播作品。如果培训学校无法证明所发行的图书有合法来源,则属于未经许可发行涉案图书的行为,侵犯了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28.委托作品和法人作品的认定

在申诉人央视动漫集团有限公司与被诉人杭州大头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22)高法44、45、4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如果证明作者是代表单位意愿创作的作品或者是为了完成借调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涉案作品不应认定为法人作品或者特种职务作品。有证据表明涉案作品为委托作品的,可以认定为委托作品。

29.对符合作品认定条件的音像作品片段给予著作权保护

在申请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东丽区迎宾歌舞厅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再审案[(2022)高法3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只要符合著作权法相关作品认定标准,视听作品片段即可被认定为独立作品,并给予相应的著作权保护。是否是作品的片段以及其内容的长度并不是法律上判断该智力成果是否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版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创作意图属于思想范畴,不应作为认定作品的依据。

四、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情况

30.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申请人百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泰领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2022)高法230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经营者销售的商品足以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的,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31. 识别虚假或误导性商业宣传

在申请人南京德尔森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美富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2022)高法第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同行业经营者以自己的商标代替项目图片中的商标,并将项目图片作为自己的项目成功案例印在产品说明书中进行宣传,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构成犯罪《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本条规定的虚假或误导性商业宣传。

32.商业诽谤行为的认定

一审申请人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海信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TCL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商业诽谤纠纷案[( 2021)最高法民申6512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是否构成商业诽谤的根本要求是相关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对他人造成损害。以误导性方式宣传竞争对手的商业声誉或产品声誉。

五、植物新品种审定案件

33.植物品种具体判断中已知品种的确定

在上诉人黑龙江阳光种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审评委员会行政纠纷案中[(2021)最高人民法院知行终453号]法院指出,在植物新品种特异性判断中,确定先前已知品种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比较对象,即比较性状是否存在明显差异。申请品种与提交申请日前的已知品种之间的差异。因此,用于特异性判定的已知品种不能是申请授权的品种本身。与特异性判断标准不同,新颖性判断以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品种为调查对象,判定其销售、推广时间是否超过规定时间。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例初审

34、权利人可以选择布图设计的任意原创部分作为权利依据

申请人南京微盟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全鑫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深圳市金汇鑫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再审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2021)最高法民申3269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布图设计权利人来说,只要其所主张的内容主张独占权的,在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权范围内,可以选择全部原创部分作为独占权的依据。 ,或者您可以选择其中任何原始部分作为权利的基础。

七、垄断案件审理

35、专利侵权纠纷达成和解协议的反垄断审查

在上诉人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太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垄断协议纠纷案[(2021)最高人民法院智民终129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认为该纠纷因专利侵权而得出结论。和解协议中,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等不存在实质性联系,涉案产品超出了被诉侵权产品的范围。其核心不是保护和行使专利权,而是以行使专利权为幌子,实质上谋求分割销售市场、限制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固定价格等效力。它可以被视为横向垄断协议。

36.其他协调行为的识别

上诉人茂名市电白区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以下简称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行政处罚案)[(2022) )最高人民法院知行终字第29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经营者之间市场行为一致,存在串通的,构成竞争关系。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可以推定其实施了反垄断法禁止的协同行为,但经营者能够对一致的市场行为提供合理解释,并证明其实施了相关市场行为的除外根据市场和竞争情况独立进行。

37、反垄断法罚款规定中“上年度销售额”中“上年度”的认定

在上述具体公司横向垄断协议行政处罚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反垄断法罚款规定中的“上一年销售额”中的“上一年”通常是指上一年度的销售额。反垄断执法机构立案调查的年份。财政年度;如果调查开始时垄断行为已经停止 东莞常平镇律师 ,“上一年度”通常是指垄断行为停止的上一会计年度;垄断行为在当年实施并停止的,实施垄断行为的会计年度可以作为“上一年度”。即原则上,“上一年”应当确定为与处罚实施时间时间最接近、事实上最相关的违法行为存在的年份。

38.体育赛事商业权独家许可反垄断审查

上诉人人文娱乐(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超联赛有限公司、上海英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纠纷案【(2021)最高人民法院智民终字第17号】最高人民法院[1790],人民法院指出,体育赛事组织者基于其对赛事的组织和排他性管理而呈现出的民事权利的排他性和排他性。依照法律法规获得的赛事资源是权利本身的固有属性。这种权利固有的排他性所形成的“垄断国家”不是反垄断法预防和压制的对象。体育赛事主办方行使赛事资源独家经营权时,进行公开招标,其他运营商相应获得独家授权。这本质上是公平竞争的结果。原则上不宜认定独占经营权属于滥用行为。市场支配行为。

39.公用事业经营者隐性限制交易行为的认定

上诉人威海鸿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2022)最高人民法院智民终字第395号]指出,反垄断法对交易行为的限制可以是显性的、直接的,也可以是隐性的、间接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是指供水、供电、燃气等公用事业经营者或者依法具有排他地位的其他经营者。他们可以对市场竞争产生更大的影响。仅在相关交易中推荐特定交易对象或仅披露特定交易对象的信息,且交易对方基于上述情况无法自由选择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的,通常可以初步认定其已实际实施了限制交易。

40.反垄断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上诉人李斌全与被上诉人湖南香品堂工贸有限公司、长沙开元杉杉商贸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佳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泰和瑞通云商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泰和瑞通云商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垄断纠纷案【(2021)最高人民法院智民一字最高人民法院[1020]指出 常平镇律师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维护市场竞争机制,有效配置资源,保护和促进竞争。其对消费者的保护重点关注竞争行为是否损害了保护消费者福利的竞争机制。它不以某种行为是否令消费者满意作为判断标准,也不刻意保护特定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认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等有关规定销售相关商品,其消费权益受到损害的,原则上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八、技术合同案件审理

41、技术合同性质的认定

申请人苏州思源天然产物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海陵中药医药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再审案【(2021)最高法民申二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7796号]指出,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约定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判断技术合同的具体性质,不能单纯根据合同名称来判断,而应根据合同标的物以及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综合判断。

九、知识产权诉讼程序

42.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

在原告张旭龙与被告北京魔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雷、马跃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2022)最高法民辖42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确定地域管辖。 《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43.管辖连接点的确定

奥光动漫有限公司与赵洪才、汕头市澄海区八美儿玩具厂、汕头市澄海区星之美玩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2022)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字第91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原告对多名被告提起共同诉讼时,管辖衔接点通常可以是经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人与涉案事实有一定联系即可认定。人民法院无需认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并承担民事责任。等待实体内容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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