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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时间:2025-01-05 21:3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常平律师获悉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中的“个人工资”如何确定?

十级工伤员工辞职时,按照湖南标准,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员工可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6个月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以及由雇主支付的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六个月个人工资)。那么,这两只基金的“个人薪资”如何确定呢?

“我的工资”是指“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吗?还是指“劳动合同终止前”的12个月?或者还有其他标准吗?

1.第一个视图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个人工资是指“工伤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依据主要有两个: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本条例所称个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内支付的平均月工资。如果您的工资高于协调区员工平均工资300%,则按协调区员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如果您的工资低于协调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按协调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本办法所称个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内支付的平均月工资。如果我的工资高于协调区员工平均工资300% 常平镇律师 ,则按协调区员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如果我的工资低于协调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按协调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第二种观点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个人工资是指“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依据是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5年6月发布的《关于工伤保险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湘劳社政字[2005]13号)(以下简称《补充意见》)意见”)。

《补充意见》第四条明确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时 东莞常平镇律师 ,其工资是指劳动关系终止或者终止前的期间。 12个月平均每月支付工资。

这种观点在很多文献中都可以看到。在经济快速发展、工资上涨的背景下,工人受伤时的工资往往比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工资“低”。合理利用这个基地,更有利于保护工人。

3.第三种观点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个人工资是指“工伤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但是,当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低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时,湖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时,“为上一年度湖南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年度湖南省从业人员人数”作为计算基数。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

1、《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详见上文)

2、《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详见上文)

3、11月份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印发的《湖南省工伤保险办理规定》(县人社条例[2022]40号) 2022年(以下简称《经济条例》)《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在计算发放伤残津贴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时,本人工资低于计算发放福利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发放伤残津贴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以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发放依据。如果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则以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计算缴费基数。

这里的“福利计算和支付时间”的正常理解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

简单来说,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的“个人工资”是“工伤前”的工资,但“工伤前”的工资标准必须是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前一年“终止前” 比较并决定哪个值更高。

虽然《湖南省工伤保险办理条例》仅规定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的计算基数,但也有人认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也采用这一计算基数,合理且合理。符合。

4.相关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我的工资为“工伤前”的工资,但2005年《补充意见》规定,我的工资为“工伤前”的工资。 《劳动合同》终止前的工资。实践中,一些企业对此并不理解。忽略职级和效力的相关规定,就说在“薪资增长”的背景下,一般来说,辞职时的薪资肯定高于受伤前的薪资。这样的会计基础将会导致企业成本高昂。我自然不明白。

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更多是对劳动能力受损、“立即”解除合同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进行补贴,而不是考虑补贴从这一点来看,2005年的《补充意见》规定,我的工资是“期满”时的工资,更接近实际。工人的情况。其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其他省份也有类似规定。例如,《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按照当年协调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关系终止或者终止的上一年。

在办案实践中,我们实际上也遇到过“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工资低于工伤时工资的情况。这与行业、员工个人情况、企业经营状况以及大的经济环境有关。有关的。

《办理办法》中的“个人工资”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个人工资”的规定一致。这时候,你可以说“法规不打”;同时,重新就业为了提高劳动者的市场竞争力,特别是为了帮助和补贴工资较低的劳动者(其工资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明确“我的工资”不得低于“员工月平均工资的60%”,这各方面都考虑到了,兼顾了公平和效率。

5、其他

为不与《工伤保险条例》中个人工资规定相冲突,根据授权,广东明确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标准(广东模式)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工资低于职工十二个月的,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计算发放。受伤雇员与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终止或终止前的几个月。月平均工资按照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个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本人月平均支付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年。

湖南省《处理办法》按照“工伤时”个人工资与“解聘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比较,以较高者为准将被使用。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比较了三个数值:受伤时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上一年广东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将使用较高者。这种确定“个人工资”的思路和方向,似乎与湖南省2005年的《补充意见》类似。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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