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保险理赔中的伪造证据与民事抗诉
东莞常平律师获悉
【关键词】
保险索赔、伪造证据、民事抗议
【要旨】
以原告名义提起诉讼,采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获取有效法院判决,非法获取保险理赔的,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时,要加强线索发现和调查核实能力,查明违法事实,纠正错误判断。
【案件基本事实】
2012年10月21日,张某驾驶的汽车与熊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熊某受伤、车辆损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文件认定,张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熊某不承担责任。熊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张某驾驶的汽车已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事故发生后,熊某经他人介绍同意周某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理赔事宜,但并未委托其提起诉讼。周某为此支付给熊某5万元。张某经同一人介绍,也同意将本案保险赔偿事宜移交给周某,并出具了委托代理人诉讼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2013年3月18日 常平镇律师 ,周某冒用熊某名义向上饶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周某冒用熊某的名义签署起诉书和委托书,并冒用其授权代理人的姓名签署庭审笔录。 、量刑笔录和送达收据,熊某和冒用的“授权代理人”均对此不知情。本案中,周某也作为张某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另外,本案事故发生时,熊某为农村户口,从事钢筋工工作,家住上饶县某村。但为了获得高额保险赔偿,周某伪造公司证明和工资单,并用虚假材料向公安局提交证明熊某于2011年9月至2012年10月期间在该县工作、生活的证明。 2013年6月17日,上饶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新民一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A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熊某医疗费、伤残赔偿费以及保险限额内的赔偿金。家属生活费合计0.33元。 A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3年10月18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3)饶中民一终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A保险公司应赔偿熊某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家属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10,000元。
【检察院监督】
线索是在2016年3月发现的。上饶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熊某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已提起诉讼。经查阅相关档案,发现周某近两年来共发生十余起道路交通事故。在涉及保险理赔的相关案件中,存在当事人本人未到庭、委托手续不齐全、熊某的工作证明与其个人基本情况明显不符等疑点。初步判断,存在虚假诉讼嫌疑。
调查核实 根据案件线索,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向熊某本人了解情况,查明2013年3月18日的民事起诉书并非熊某的本意。熊本人,起诉书上的签名也不是熊本人。签字人熊某本人对诉讼情况不知情,不认识诉状中所述的原告代理人,也没有委托其参加诉讼;二是向有关单位核实熊某出事前常住地在哪里。经查,周某利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补偿标准获取非法利益,指使某汽车服务公司伪造熊某的工作证、居住证;三是对周某代理的13起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件进行梳理 东莞常平镇律师 ,认定其涉嫌虚假诉讼。这种情况最为典型;四是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核实了周某冒用他人名义捏造诉讼标的、伪造委托书、伪造工作证明、使用虚假证据材料等行为的事实。骗取公安机关证明文件的。
监督意见 2016年6月26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016年11月5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饶中民一中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系虚假调解书,周某伪造原告诉状,冒充原告。和他的诉讼代理人。人们提起虚假诉讼,非法获取高额保险赔偿,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监督结果 2017年8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赣民再民事裁定第45号,认定本案系周某冒充熊某代理人向法院提起的虚假诉讼案件。本人及虚假诉讼代理人未提起、参加诉讼。原一审判决书和原二审调解书均错误。该裁定被撤销,本案审理程序终止。同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还作出(2017)赣民再第45号民事处罚决定书,对周某给予民事处分。 2019年1月,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忻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法官、立案庭副庭长戴某予以免职。
【指导】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要增强线索发现和调查核实能力。虚假诉讼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仅从诉讼活动的表面很难识别。要求检察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具有敏锐的线索发现意识。本案中,在寻找线索方面,检方关注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审判过程中存在的异常现象。 “原告律师”可能无法发表意见,或者陈述与辩护不一致;二是案件材料、证据不正常。 、熊某的工作证明与其基本情况、简历明显不符;三是调解解决不正常。 A保险公司二审未提交新证据。为了快速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代理人”主动减少保险赔偿金额,但并不符合常理。以发现的异常情况为线索,深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是突破案件瓶颈的关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综合用于讯问有关当事人或知情人,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法律文书或证据材料和案卷材料,查询金融账户和银行存款记录,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向有关部门提交报告。专业咨询和其他调查措施。同时,积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合作。本案中,检察机关及时移送刑事案件线索,并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手段,核实了周某虚假诉讼的事实。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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