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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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员工带薪年休假争议:李某因
东莞常平律师获悉
2008年8月1日,李某经介绍到一家公司担任焊工。公司每年都安排李先生享受带薪年假。自2015年起,李某累计工作20年,每年可享受15天带薪年假。 2019年8月17日,李某在工作中摔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1个月。该公司为李某办理了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八级伤残,停薪留职8个月。
2020年7月31日,某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提出,2019年、2020年,职工因工伤未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企业按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因请求被驳回,李某申请劳动仲裁。
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公司表示,李某受伤后享受带薪休假 东莞常平镇律师 ,公司按规定支付其工资,不再支付其未领取的年假工资。
因工伤休无薪休假期间是否可以算作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员工享受的一项福利,但法律也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 常平镇律师 ,单位未按规定扣发工资的;总共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 (四)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 (五)累计工作20年以上的职工,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李某在工作中摔倒受伤,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李某因病缺勤并不是病假,而是一段带薪休假。停工停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工接受工伤医疗并继续享受原工资的期间。工资和福利。设立停工工资期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工伤职工在身体康复期间能够享受原有的工资和福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工伤保险期间停岗留薪的,原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发放。”关于裁员和工资期限,是不是《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期间享受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假期”。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因工负伤休假”。停薪停薪期间不计入年假。”
本案中,李某在2019年和2020年均因工伤休息了4个多月。但这些休息日属于停薪留职期间,按照规定不宜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年休假。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由于双方劳动合同已终止,公司不能再安排李某休年休假,故应向李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河北工人报记者哈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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