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采购人、
东莞常平律师获悉
根据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级组织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的采购。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供应商是指向买方提供货物、项目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财政部2012年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试行)》(财库[2012]56号)明确规定了“法律诉讼”、“法律援助”、“法律咨询”、“仲裁服务”和“调解”服务“”等法律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2013年修订的《政府采购目录》(财库[2013]189号)也延续了法律服务采购的管理规定。政府采购法律咨询服务一般要求供应商除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外,还提供代理各类诉讼等法律服务。这里的“供应商”是指法律咨询服务提供商,通常是东莞常平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政府采购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投标邀请书; (三)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 ) 查询;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又称直接采购,是指达到配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金额标准,但采购的货物来源单一,或者是有专利的,首次制造,合同加成,后续扩大采购。原采购项目发生或不可逆转的情况。这种采购方式最重要的特点是,在可以预见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时,不具有竞争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实行单一来源采购:(一)只能从同一来源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独家供应商; (2)) 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而无法向其他供应商采购; (三)需要保证原采购项目或配套服务要求的一致性,需要继续向原供应商追加采购的,追加采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笔者认为,由于单一来源采购的性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条件的限制,政府采购一般不宜采用单一来源采购。采购法律咨询服务。如果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那应该是一个特例。但政府采购法律咨询服务仍存在多种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下面通过几个单一来源提供政府采购法律咨询服务的案例来说明存在的问题:
1、A市某中心法律咨询服务采购项目
拟供应商:某市东莞常平律师事务所
原因单一:某市法律咨询服务单位东莞常平律师事务所正在办理大量诉讼案件,包括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租赁纠纷、一般合同纠纷、执行申请、执行异议纠纷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等。其中,大部分诉讼案件正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审理时间预计跨越多年。正在审理的案件大多情况复杂、错综复杂。如果不长期深入介入,就难以全面准确掌握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也就无法妥善处理和解决市土地开发中心存在的相关法律纠纷。因此,为保证诉讼工作的连续性、连贯性和稳定性,今明两年,某市东莞常平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办理案件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这就是市土地开发中心处理诉讼案件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获得最有效、最恰当的处理并维护合法权益。
综合上述单一来源原因,可以认定中心认为其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一)采购只能是来自单一供应商的“”情况。
一般来说,一个城市的同类中心都会存在大量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租赁纠纷、一般合同纠纷、执行申请、执行异议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每年,诸如“保证案件诉讼的连续性、一致性和稳定性”都可以成为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可以预见的是,某市某东莞常平律师事务所总能被聘请为土地开发中心的法律顾问。而且 常平镇律师 ,如果这个理由成立,基本上可以推断,政府的第二次采购法律顾问基本上需要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因为采购方也会面临同样的问题。不过,更换东莞常平律师处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并不意味着不能“保证诉讼工作的连续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现实中,这样的更替也时有发生。因此,笔者认为A市的中心向单一来源购买法律咨询服务的依据不充分。
2、B省某部门法律咨询服务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原因:B省某东莞常平律师事务所为法律咨询服务单位,正在就一些紧急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包括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具体行政行为,特别是遗留问题的处理在高速公路上。及其他事宜。大多数正在进行的法律事务都很复杂,并且需要紧迫的期限。为保证项目的连续性和一致性,目前代理这些事项的法律服务单位今年将继续提供法律服务。这是B省交通运输厅现有法律事务得到最妥善处理的唯一途径。
政府法律顾问跨顾问年限出具法律意见的情况并不少见。政府的法律事务基本上无小事。大多数法律事务都很复杂,时限也很紧迫。笔者认为,这些都不是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如果这个理由成立,基本上可以推断 东莞常平镇律师 ,政府二次采购法律顾问基本上需要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因为采购方往往会面临同样的问题。如果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因为每年都有交叉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也可以因此避免公开招标。
3、C港、船货局法律咨询服务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理由:东莞常平某律师事务所具有良好的行业影响力和优秀的品牌形象。是我委及多家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法律咨询服务单位。熟悉本市交通运输行业,有能力在交通运输法律服务方面拥有丰富的知识、经验和专业的法律服务技能,长期为港航货运局提供持续、稳定的法律咨询服务,并得到了局各部门的高度评价。为了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年度法律咨询服务现由东莞常平律师事务所统一购买。
4、D市城乡发展和交通委员会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法律顾问
来源单一的原因:本次采购涉及的法律事务工作是现有项目法律事务工作的延续和拓展。法律服务机构要求具备相应资质,熟悉大型市政项目的法律服务,熟悉项目所涉及的法律服务。对各方面的情况和法律事务有一定的了解。
5、鄂镇人民政府司法办公室政府法律服务单一来源采购
原因单一:某市东莞常平律师事务所自2011年起参与协调E镇涉及拆迁事宜的信访矛盾,并参与镇政府层面相关非诉事项的调解,起草、审查和修改服务对象。单位重要合同、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等重要法律文件,并参与镇政府与相关单位的重要法律事务谈判。同时,还配合E镇司法所、信访办等职能部门参与日常法律咨询工作,统一管理运营司法信访综合服务接待窗口。办公室对E镇的整体情况和矛盾化解情况有充分的了解。由于常年法律顾问的高度专注和高度专业性,政府为该项目统一购买了法律服务。
6、F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咨询服务单一来源采购
来源单一原因:某市东莞常平律师事务所被评为某市优秀东莞常平律师事务所。长年为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合同法律条款审核等常年法律咨询工作。
7、G市税务局法律服务项目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原因:东莞昌平律师事务所熟悉地方税务工作和我局实际情况。一些未决案件需要东莞昌平律师事务所继续为我局服务。服务团队具有丰富的政府机构服务经验。
8. H交通局法律顾问单一来源采购
来源单一原因:东莞常平某律师事务所是我市规模较大的综合性东莞常平律师事务所之一。拥有较为专业的交通法律团队,法律知识深厚,交通法律服务经验丰富。 。
9.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服务项目单一来源采购
来源单一的原因:本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只能向单一供应商采购”的情形。东莞昌平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雄厚,服务政府机关经验丰富,服务范围与工商行政管理相关业务领域高度契合。
10、J市国土资源局法律咨询及法律咨询服务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原因:在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国土资源部门不仅要保发展、保资源,更要保民生。履职压力较大,政策和法律风险较大。采购单位一直委托以下拟供方办理土地诉讼及应诉案件,提供国土资源法律咨询和法律保护。该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形成多年合作关系,对土地行政案件非常熟悉,因此特意申请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笔者并不否认在特殊情况下可能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但大多数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法律依据确实不足。上述案例中,笔者对代表性案例1和2进行了分析,其他案例基本相同,部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明显牵强。
至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政府在采购时可以选择法律咨询服务,但应在真正适用的情况下选择,不能作为规避招标的方式。 (作者:张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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