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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资
东莞常平律师获悉
相关问题
1、案外人是否具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
2.涉及案外人权益的仲裁裁决、调解书的救济途径。
申请人:申请人西安华泰汽车座椅有限公司
受访者:西安紫金山大酒店
被申请人:陕西长隆房地产有限公司
申请人西安华泰汽车座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不服西安仲裁委员会(2013)第778号仲裁裁决,向西安仲裁院申请向陕西省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西安紫金山大酒店(以下简称紫金山大酒店)申请仲裁,称2002年3月18日,紫金山大酒店与陕西长隆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隆公司)签订了《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紫金山宾馆购买西安市环城西路金龙社区12-3-6-1402由长龙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合同签订后,紫金山酒店按照合同约定向长隆公司支付了上述房屋的购房款,并履行了义务。该房屋竣工后,长隆公司还将上述房屋交付给紫金山宾馆,紫金山宾馆仍使用该房屋。此后,紫金山宾馆多次要求长隆公司尽快为其办理房产证,但长隆公司直到2006年9月30日才出具承诺书,承诺办理。因昌隆公司尚未为紫金山宾馆办理上述房屋的房产证 常平镇律师 ,故紫金山宾馆请求: 1、裁定昌隆公司立即为位于西安市环城西路金龙社区的紫金山宾馆办理产权证。 - 12-3-6 -1402 房屋产权证。 2、本案仲裁费用由长隆公司承担。
仲裁庭经审理,作出如下裁决: 1、长隆公司自仲裁之日起三个月内为紫金山宾馆办理环城西路金龙小区6号楼1单元4楼1402号房屋。收到此奖项。的产权证书。 2、本案仲裁费1000元(已由紫金山宾馆预付)由长隆公司承担。长隆公司应自收到奖励之日起十日内向紫金山酒店付款。
华泰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称:2014年5月12日,紫金山酒店不服民事判决(2013联民二初字第12号)上诉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第00085号),紫金山??宾馆向法院出具西仲裁字(2013)第778号裁决书,证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拍卖机构于8月30日进行了拍卖, 2013年,华泰公司竞得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146号房产。院内涉案房屋归紫金山酒店所有。仲裁裁决生效后,涉案房屋将过户至紫金山酒店名下。长隆公司、紫金山宾馆明知涉案房屋已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查封,并已拍卖并归华泰公司所有,仍恶意仲裁并向仲裁庭提供虚假证据仲裁庭作出错误裁决,侵害了华泰公司的利益。合法权利。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内民商事仲裁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陕西高发[2010]37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案外人无权确认仲裁裁决或调解文件。”如果您主张执行标的物的权利,您可以在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您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紫金山大酒店辩称: 1、仲裁委员会根据紫金山大酒店与长隆公司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依法受理本案。仲裁程序合法,仲裁裁决客观、真实、公正。 2、涉案房屋进入拍卖程序前,紫金山酒店执行异议诉讼已在审理中,法院应依法撤回拍卖委托。涉案房屋已被拍卖过3次,仅有华泰公司唯一竞买人参与拍卖。该程序严重违法。涉案房屋两次拍卖均未成功后,第三次拍卖时间超过了法定应当在60天内举行第三次拍卖的规定,拍卖无效。涉案房屋的拍卖信息并未在专业报纸上公布。紫金山酒店不了解涉案房屋的拍卖情况,也不知道涉案房屋在拍卖前是否经过评估,也没有收到评估报告。综上,华泰公司的《拍卖交易确认书》自始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3.《仲裁法》及司法解释均未对仲裁案件中的案外人提出异议提起诉讼作出规定。紫金山酒店对华泰公司本案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有异议。故请求法院驳回华泰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长隆公司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传唤,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所以。可见,我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就是仲裁当事人。本案申请人华泰公司与紫金山酒店、长隆公司均无仲裁协议 常平镇律师 ,未以其名义参加仲裁程序,不受仲裁裁决的约束。因此,华泰公司不是仲裁当事人,而是仲裁案的非当事人。
2001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01)民立塔字第36号《关于崇正国际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及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受理的复函》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当事人’,是指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崇正国际联盟集团有限公司不是仲裁案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该公司不具备申请撤销仲裁的资格。因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华泰公司并非西安仲裁字(2013)第778号仲裁案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华泰公司不具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资格。”因此,人民法院对华泰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受理。
自本案立案受理以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2015〕5号)“立案后发现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驳回起诉。” 2015年4月10日,(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036号作出驳回华泰公司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2013)第77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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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没有法律依据。
局外人特指执行可能侵犯合法权益的当事人以外的人,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有七种。其中,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六项法定事由均由当事人申请。体现了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程序特点。从该规定来看,仲裁当事人是我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仲裁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8日作出(2001)民立塔字第36号《关于崇正国际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受理仲裁裁决的复函》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当事人’,是指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崇正国际联盟集团有限公司不是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仲裁案件,公司不具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资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答复意见明确,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为仲裁当事人,案外人不具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
2、案外人认为仲裁裁决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对执行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解释[2008]13号)第十五条规定:“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有其他实质性权利。具有足以妨碍执行标的物转移或者交付的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仲裁裁决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对执行提出异议。
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赋予局外人申请仲裁不予执行救济的权利裁决书或仲裁调解文件,具体规定:
第九条 案外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协议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请求有效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虚假仲裁请求,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二)涉及案外当事人主张的合法权益的执行标的尚未完成的;
(三)自人民法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已对标的物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第十八条 案外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协议,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案外人是权益主体的;
(二)案外人主张的权益合法、真实;
(三)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
(四)仲裁裁决正文或者仲裁调解书结果涉及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协议申请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人民法院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原被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或者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款物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不予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申请执行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履行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同意重新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根据案外人的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案外人申请撤销执行或者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仲裁案外当事人的执行异议,或者驳回仲裁案外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调解协议,仲裁案外人仍不服的,仲裁案外人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执行异议和上诉。他们也可能会考虑是否可以通过其他诉讼来解决涉及自身权益的问题。但是,他们应该评估生效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对其他案件的影响。 (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张国银建设工程号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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