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怎么办?
东莞常平律师获悉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最关心的是自己在事故中的责任。在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函后,当事人往往都认为对方在事故中应承担更大的责任。
那么当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满意时该怎么办呢?我们来看看新的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怎么说的。
一、事故处理新规审查四大亮点:
新的事故处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申请审查当事人有四大亮点:
1、申请审查范围广:
交通事故证明和简易程序事故认定纳入审查适用范围。
2、新增申请审核部门:
为了给当事人申请复核提供更大便利,在原规定复核申请需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基础上 东莞常平镇律师 ,增加了复核申请由当事人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规定。可以直接报送原办案单位,让群众省去了跑腿的事,真正做到了便民利民。
3、申请审核更加透明:
在事故责任审查过程中,新增规定设立审查委员会,广泛涉及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增加事故认定的公众参与度和公开透明度,促进公平公正处理案例数。
4.进入司法程序后您仍可以申请复核:
取消交通事故进入司法程序不予审查的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必须将受理情况和复核结论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降低司法成本,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审查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查,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2、当事人应如何申请复核?
1. 我应该什么时候提出复核申请?
当事人应当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审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当载明复审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三天后将不予受理;对同一事件的审查仅限一次。
2. 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审核?
1、可以向作出事故认定的交警部门(交警大队)提出申请。交警大队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复核申请及事故档案材料移送上级交警部门(交警支队事故科)。
2、直接向上级交警部门(一般是交警支队事故科)提出申请。交警支队应当自通知之日起5日内通知作出事故认定的交警大队,并将事故档案材料移交支队。
三、检察院审查后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怎么办?
原事故处理程序(第104号令)终止审查。新规定下,审查程序将正常进行,交警部门将受理当事人审查申请的相关情况通报决策检察院。
4、经审查,法院受理诉讼后,当事人应当如何处理?
原事故处理程序(第104号令)终止审查。新规定下,审查程序将正常进行,交警部门将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通报受理当事人审查申请的相关情况。
5. 如何终止审核流程?
复审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复审申请。
6、逾期审核的,交警大队不予受理。我应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交警部门出具的综合性、专业性的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一种证据。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应当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法院可以作出是否受理的判决。
这时,你应该收集对你有利的相关证人、证据、视频监控等,并提交给法庭。
3、如何寻找审查的理由和依据?
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事故认定的具体要求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具体内容,可以确定申请审查时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吗?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客观、全面地记载了事故的基本事实,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基本事实记载的错误,大致可归纳为人、车、路三个方面。
就人而言,常见的问题包括:驾驶员是否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是否存在禁止驾驶的情况(如酒后、吸毒等)等、乘客是否注意来往车辆等。上下车时各方的信息。行人和摩托车驾驶人是否正确使用安全头盔;
对于车辆,常见的问题包括车辆的安全性能是否达标,车辆的安全带、车灯等设施是否能够正常使用,车辆的车牌是否正确悬挂等;
在道路方面,常见的问题包括是否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的指示;
提醒读者,上述分类只是为有关方面提供了一个简单的思路,并不是科学、严谨的分类方法。
交通事故认定文件对事故基本事实记载或者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可以在复核申请中说明相关情况和证据。
2、职责分工是否公平?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平?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文件中各方责任认定不公平。对于进行故意破坏、伪造场景、销毁证据等行为,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比较各方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否违反道路交通一般规定或单行规定。例如:一方违反“靠权超车”规定,另一方超速行驶。一般来说,违反“右侧超车”一般规定的过失比违反“超速”具体规定的过失更为严重;
2、比较当事人注意义务的差异(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比非机动车驾驶人履行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3、违法行为与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例如,一名未戴安全头盔的摩托车手在经过路口时被闯红灯的汽车撞到,造成两车受损,摩托车手胫腓骨骨折。在这起事故中,摩托车驾驶员虽然存在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但这种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确定摩托车驾驶员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是不公平的。只是;
4、违反法律法规是否可以免除责任。例如,非机动车不得占用机动车道行驶。但非机动车道占用、无法在自己车道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堵塞路段进行借用。有证据证明在相邻机动车道上行驶时,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5、当事人一方是否存在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销毁证据等行为,新规将在本案中承担全部责任。
需要提醒读者的是,以上分析仅供读者参考,不能生搬硬套。
三、事故调查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对于事故调查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读者需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办案人员的处理程序做出客观评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46号)。对于事故调查鉴定程序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审查机构在能够提供充分证据的前提下,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4、新旧规定事故处理程序审查对照表
旧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第二条审查
新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二条审查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事故鉴定信。
复审申请应当载明复审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 常平镇律师 ,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或者出具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逾期提出复审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审申请应当载明复审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件的审查仅限一次。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书面审查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复审申请,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越野行驶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七十二条 复核申请人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交复核材料。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日内进行复审。将有关材料与道路交通事故一起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审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
第七十三条 除当事人逾期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为受理之日。
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可靠、充分,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平;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是当当事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传唤当事人到现场听取意见。
审查期间,当事人就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查。
第七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可靠、充分,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平;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签发是否符合规定。
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是当当事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传唤当事人到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审查案件的交通警察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第七十五条 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审查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查,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受理复核申请后,当事人就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的相关情况告知有关人民法院。当事人的复核申请。
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申请后作出批准逮捕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的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接受当事人审查的相关情况告知有关人民检察院应用。
第五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发现原道路交通事故事实不清、证据不可靠、充分、职责划分不公或者调查不实的,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审查结论,并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的且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七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的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的且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查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可以作出复核结论,维持原认定。责令原办案单位改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审查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事故:
(一)事实不清的;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的;
(三)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职责划分不公平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调查认定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第七十七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原件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认为事故原因无法查明的,应当作出审查结论,保留原始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二)认为事故原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审查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确定。
第五十五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审查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当事人,当场公布审查结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以其他法律形式将审查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查限于一次。
第七十八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查结论后三日内将审查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召集当事人并当场公布审查结论。
第五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审查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按照本规定重新调查,并作出新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
需要重新调查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自检查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并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由原办案单位送达当事人,并书面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审查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按照本规定重新调查,并作出新的处罚决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证明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原件。
需要重新调查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自检查报告和鉴定意见确认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重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原办案单位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十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审查委员会,由办理审查案件的交通警察会同有关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组成。 .、负责案件审查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案。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代表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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