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民事婚姻案例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引发争吵,500
东莞常平律师获悉
近日,笔者收到一份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申请书。一对刚结婚一个月的夫妇,约定一套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应该归丈夫一人所有(原因是房子的投资全部来自丈夫的父母)。结果 东莞常平镇律师 ,当两人缴纳500元公证费时,发生了以下对话:
男:“公证费每人一半,250每人。”
女:“你只有250,你是坚持做这件事的人,所以你应该为此付出代价。”
男:“我们不是在家里说好了一半,然后又改变主意了吗?”
女:“我没带钱,就先欠了。”
男:“好吧,那你先给我写一张欠条,说你欠我250。”
女:“你一定有病吧!我什么都不做了!”
随后,女子撕毁了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愤怒离开,留下男子狼狈地站在那里。
?什么是夫妻财产协议?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对方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双方共同拥有且部分共同拥有的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夫妻财产协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该协议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即两人签订财产协议时处于夫妻关系;
2、不能是完整的财产协议,即一方完全拥有的财产不能约定归另一方个人所有。
;3.必须以书面形式达成,不得采用口头等非书面形式。
?夫妻财产协议与赠与合同的关系
假设出现上述第二点,当配偶一方完全同意拥有另一方配偶的财产时,那么在我国的法律中,目前的主流观点是这种行为应该被视为赠与。合同(当然,目前业内对此问题存在争议,有学者和从业者认为,如果出现上述情况,该行为仍应视为夫妻财产约定的行为,且第一条的规定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配套的法律规定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结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在捐赠财产变更登记前,对方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基于这一规定,一般来说,夫妻一方同意将对方的财产完全归对方所有的,应当视为一方将自己的财产赠予另一方,《婚姻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撤销条件的规定。
?夫妻财产协议、婚前财产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区别
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区别如下:
首先,约定的开始时间不同。
除非有特殊情况,一般来说,夫妻财产协议的起始时间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财产协议的起始时间为婚姻登记前;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起始时间为离婚前或离婚后。
其次,约定的生效时间不同。
除非有特殊情况,一般来说,夫妻财产协议的生效时间是自签字之日起计算;婚前财产协议的生效时间自婚姻登记之日起计算;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生效时间自离婚之日起计算。
三是约定财产范围不同。
除非有特殊情况,一般来说,夫妻财产协议约定的财产范围可以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也可以是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的财产范围为当事人一方的婚前财产。动产;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约定的财产范围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夫妻财产协议与遗嘱的关系
实践中,笔者经常遇到再婚夫妇(尤其是再婚老年夫妇),在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时,除上述内容外,还要求其死亡后,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留给子女。内容。那么,将这一内容写入夫妻财产协议中是否合适呢?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
首先,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订立处分个人财产的遗嘱,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一名或多名合法继承人继承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捐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顾名思义,遗嘱是对立遗嘱人个人财产的生前安排制度,所指的法律关系是遗嘱的设立。它是立遗嘱人的单方面行为,而不是所表达的法律关系。经双方在婚姻财产协议中双方同意,因此,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
其次,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已经立下的遗嘱”。因此,遗嘱人有权变更或者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而如果该遗嘱具有遗嘱性质,则夫妻财产协议不能变更。同时,我国立法中虽然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并不主张设立共同遗嘱(国外立法,如《日本民法典》、《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等)均明确规定:设立共同遗嘱无效)。因此 常平镇律师 ,夫妻财产协议中不宜包含遗嘱性质的内容。
夫妻财产协议作为从西方引进的法律和文化制度,与中国传统的“大家庭”理念存在一定差距。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必然是一种趋势。夫妻财产协议作为重要的家庭法制度,也将深入人心并持续快速发展。
常平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