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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违法拼装、改装及进城务工农村户籍居

时间:2024-09-24 22:1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常平律师获悉

(一)擅自组装机动车或者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证明、保险证明的;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证书的。

★ 实际问题3★

问:农村居民进城务工,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按什么标准计算?

答: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农村居民在城镇务工遭受人身伤害,如果经常居住地在农村,但主要收入来自城镇,原则上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注:2019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授权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开展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目前,全国31个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均已开展此项试点工作。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2020年4月1日(含)以后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和交通违法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诉讼案件,不再区分城乡居民,试行按统一的赔偿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包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上年度北京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上年度北京市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 实际问题4★

问:当事人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被判处残疾赔偿金,二十年赔偿期满后,要求侵权人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应否支持?

答: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伤害致残的,有权获得伤残赔偿。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期限为20年,同时赋予20年支付期满后仍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受害人再次起诉请求伤残赔偿的权利。《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施行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害。当时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仅规定伤残者生活补助金以20年为计算期限,并未考虑20年后受害人仍然生存需要救济的情况,也没有规定20年赔偿期满后受害人的权利如何保障。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20年后仍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请求侵权人继续支付伤残赔偿金,符合侵权赔偿应遵循的“填补损害”原则,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参考】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现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九条,内容保持不变

赔偿请求人超过规定的护理期、辅助器具支付期或者伤残赔偿金支付期,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支付护理费用、辅助器具费用或者伤残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请求人确需继续护理、辅助器具,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相关费用,期限为五年至十年。

★ 实用问题5★

问: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有被扶养人,其生活费支付标准是什么?

答: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受害人有被扶养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其生活费计入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当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本人情况,确定适用城市标准还是农村标准。

【法律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应当计入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照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至20年。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计算年限减少1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负有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仅就其依法应承担的部分向受害人予以赔偿。扶养人有多名的,每年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实用问题6★

问: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未向受害第三者支付赔偿,并提前放弃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利益,该行为是否有效?

答: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的,第三者有权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据此,如果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未向受害第三者支付赔偿金,并提前放弃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利益,该处理方式损害了第三者依法请求赔偿的权利,且无效。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依法向第三者赔偿。

【法律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并确定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负有赔偿责任的,经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未提出要求的,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其应当获得赔偿部分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损失的,保险人不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负有的法定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内乘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

如果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支付给受害人。但保险公司为抢救受伤者需要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核实支付后,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为抢救受伤人员需要垫付救助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后,经核实后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救助费用。

★ 实用问题7★

问:驾驶人因自身过错在交通事故中被撞击,与车辆脱离后又再次与车辆接触,造成二次伤害,驾驶人向投保该车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应否支持?

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与被保险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原则上不能纳入第三者范围。如果驾驶人因自身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脱离车辆后又与车辆发生接触并受到二次伤害,驾驶人向投保该车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实用问题8★

问:出租车司机因车辆损坏、停止运营而产生的车辆承包费,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吗?

答:出租车司机因人身伤害导致无法正常驾驶车辆或不能从事车辆营运而产生的车船承包金损失,应纳入误工损失范围,在交强险身故伤残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单纯因车辆损坏导致出租车司机不能从事车辆营运而产生的车船承包金损失,属于间接财产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法律参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内乘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死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内乘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

如果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 实用问题 9★

问:孕妇因交通事故导致终止妊娠,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答: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因CT检查影响胎儿健康发育,在医生的建议下选择终止妊娠,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终止妊娠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确定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

自然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因其人身权益或者对个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客体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五条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如侵权的目的、方式、场合等;

(3)侵权行为的后果;

(四)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案件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 实用问题10★

问:责任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保险人直接向被保险人赔偿,受害人无法获得赔偿,保险人是否需要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人对直接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责任有过错,对受害人未能获得赔偿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并确定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负有赔偿责任的,经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未提出要求的,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其应当获得赔偿部分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损失的,保险人不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负有的法定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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