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律师随笔>>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浙江省高院公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

时间:2024-09-24 22:1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常平律师获悉

12月14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该院审理的7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案例一:不缴纳强制保险并承担责任

张某驾驶自己的二轮摩托车与辛某的电动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辛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辛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23天,共花费治疗费30456.04元,伤残等级为10级。张某的二轮摩托车已逾期,且未续保。

刑某请求张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1998.44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案中证据看,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同等责任。机动车是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驾驶人依法负有比行人或非机动车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非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的,机动车方应当承担60%的赔偿责任”,张某应当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于张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违反了强制规定。因此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在相应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即在医疗费1万元、伤残等项目11万元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张某、陈某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承担。案例二:钥匙管不好难逃责任

林某与朋友高某等人驾车前往会所唱歌喝酒,其间,林某将车钥匙放在包间茶几上。随后,高某擅自拿走车钥匙,开车将杨某、李某、吴某送回家中。高某无驾驶证,驾驶技术差,且醉酒驾驶,导致车辆与路边树木相撞后翻入右侧江水中,造成高某、杨某、李某死亡,吴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高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父母将林某和高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赔偿53万余元。因高某去世时没有配偶,也没有遗产继承,李某父母放弃了对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钥匙随意放置在茶几上,为高某开走车辆造成事故提供了可乘之机,其过错明显,应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到其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35%,并判令林某赔偿原告8万余元损失。

案例三:加盟风险与责任共担

钱某驾驶一辆轻型面包车与前方周某的自行车相撞后驾车逃离现场,造成车辆受损、周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后钱某向交警部门报案并承认了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交警部门认定钱某夜间行车时未注意观察前方车辆动态以确保安全驾驶并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周某对本起事故不负任何责任。涉事轻型面包车为钱某购买并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经营的车辆。

据此,周某的法定继承人请求钱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丧葬费1295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7147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共计人民币10000元,并要求运输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周某在事故中没有过错,对事故没有责任,因此钱某应承担交通事故中周某死亡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于钱某的事故车辆为轻型货车,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运营,运输公司应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

案例四:无证驾驶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先承担责任,再索赔。

欧某将自己的车借给无机动车驾驶证的陈某驾驶,在路口与沈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沈某受伤、车辆受损,陈某事发后驾车逃离现场。沈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交强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12万元,要求欧某、陈某赔偿损失5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判令交强险公司赔偿沈某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9.16万元、护理费7080元、误工费7403.29元、交通费757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被抚养人生活费3159.71元,共计12万元。后交强险公司依照判决向沈某支付了赔偿金12万元。

随后,交强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欧某、陈某支付其已垫付的12万元保险赔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驾驶无机动车驾驶证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沈某受伤,交强险公司已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沈某进行了赔偿。由于事故发生时陈某为无证驾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条的规定,交强险公司还承担了加害人无证驾驶造成的受害人损失12万元。因此,交强险公司有权向责任人陈某追偿。欧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对车辆管理不善,将车辆借给无驾驶证的陈某使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应当对陈某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并对交强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款承担返还、赔偿的连带责任。法院遂判决支持交强险公司的诉讼。

案例五:酒驾违法,保险公司赔偿

朱某醉酒驾驶陈某的轻型货车,在超车时与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李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朱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某、沈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向法院起诉朱某、陈某及交强险公司,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法律、法规形式强制推行的一项保险,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车祸受害人能够得到基本的保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第七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内乘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两条确立了保险公司承担保险事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原则,无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均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充分体现了交强险的社会公益性质。虽然第22条规定醉酒驾驶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不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但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抢救费用以外的人身损害赔偿和医疗费用免除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垫付受害人的损失,垫付后,方可向最终责任人追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朱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其行为违反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当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当由朱某承担。法院判决交强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受害人人民币,朱某应承担超额损失。

案例六:司机不在车内,不是“第三人”

当时韩某驾驶何某某的一辆轻型货车在高速公路行驶,因货车货物捆绑较松,韩某某下车绑扎,被付某某驾驶的某公司重型半挂车撞击,导致韩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祸中两辆车均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韩某的法定继承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付某、某公司及轻卡、重型半挂车交强险公司承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70余万元,争议的焦点在于轻卡交强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依法实施的强制责任保险。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上的人员和被保险人。”该规定明确了交强险的保障对象,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上的人员和被保险人。关于交强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定义,《民法总则》和《物权法》均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许可的合法驾驶人,即经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许可或者指定驾驶机动车的人,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具有相对固定身份的人。受害人韩某为轻型货车驾驶员,其在驾驶过程中因故下车,虽然事发时其在保险车辆之外,但其下车行为并未改变其驾驶员身份,因此应当将其纳入被保险人名单,被排除在交强险可获得赔偿的受害人范围之外。因此,轻型货车交强险公司无需对韩某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案例七:赔偿调解高效,各方均满意结果

叶某驾驶程某的车辆,在义乌经发大道与流亚社区路口与陈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两车均部分损毁,叶某、陈某受伤。公安部门认定叶某、陈某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后陈某将叶某及交强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共计人民币万元。

庭审中,法院积极主持各方调解,特别是有效利用了法院与保险协会等机构此前形成的协调对接机制,及时通知保险机构确定交强险公司直接参与调解的联系人,同时通过此前公布的调解标准和原则耐心细致地对各方进行说服,逐步缩小调解差距,最终使交强险公司同意调解方案。各方确认,交通事故给陈某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共计.10元,由交强险公司赔偿,并在调解协议生效后两日内支付给陈某.14元,双方顺利解决纠纷。从受理到调解仅用了7天时间,受害人陈某得到了及时救济,社会效果良好。

常平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