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房地产公司重整案中,银行抵押权与建筑企业
东莞常平律师获悉
案件类型:民事诉讼
处理方式:诉讼
案件专业方向:争议解决
承办人:应菲菲 律师
1. 案例介绍
1. 案件简介
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20年底进入重整程序。某银行为A公司的抵押权人,依法对A公司部分房屋及工程享有抵押权。B公司、C公司均为建筑企业,以各自享有A公司工程款为由,分别向A公司管理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后确认B公司对A公司享有工程款675,300,785.17元优先受偿权,同时确认C公司对A公司享有工程款55,300,000元优先受偿权。
鉴于工程款支付优先权优先于抵押贷款还款优先权,若重整法院最终判决确认B公司、C公司的债权,则某银行的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
为此,某银行委托本所作为其代理机构,对B公司、C公司的上述重组请求提出异议,并提起系列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争端焦点
(1)债权人提起破产确认诉讼的时间如何确定?
(2)B公司主张的675,300,785.17元工程款优先债权和C公司主张的55,300,000元工程款优先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其优先权是否已经丧失?
结论
经过第一轮证据交换,B、C公司主动向法院表示放弃对工程款的优先债权,并主动变更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进行申报,客户的抵押债权得到保护。随后,A公司经理也确认B、C公司的债权为普通债权,并已获得债权人会议确认。银行随后撤诉,两起案件顺利解决。
同时,由于律师代理客户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最终得到圆满解决,也保护了A公司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
四、律师工作亮点
(1)通过前期沟通,保障委托人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内容,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清单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调整后,异议人仍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解释、不调整的,异议人应当自债权人会议审查完毕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当事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或债务人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破产法》第五十八条及上述规定。但实践中对上述规定存在不同理解,且由于管理人做法不同,难以机械地确定上述“十五日”的具体起算时间。
本案中,某银行收到相关报告后,先向管理人就B公司、C公司对工程款的优先债权提出口头异议,随后又向A公司管理人提出书面要求,要求对B公司、C公司的债权及提交的证据材料作进一步核实。
A公司管理人答复银行申请称B公司、C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答复中,管理人仍直接以向债权人发送《关于书面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的日期作为“第十五日”的起算时间,并认为银行应当提出书面异议。
针对管理人上述观点,代理人认为,企业破产法并未对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方式进行限制,口头异议也构成对债务提出异议的有效方式。另外,A公司管理人针对某银行的申请出具的答复函,实际上构成了对某银行异议的回应,某银行并未因此丧失起诉的权利。
经过律师与管理人的沟通,最终保障了委托人向重整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权利,同时律师在很短的时间内准备了全套的诉讼材料,保障了委托人的起诉权利。
(2)通过分析B公司、C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关键证据,结合建设工程优先权主张方式的历史沿革,推断B公司、C公司可能已经丧失建设工程优先权。
B公司和C公司向A公司管理人提交债权申请材料的过程漫长而坎坷,尤其是B公司和C公司在首次提交债权申请材料时,并未提交与优先权相关的关键证据,两家公司都是在后期陆续提交了关键证据,这一情况引起了律师的警惕。
B公司、C公司索赔的涉案项目时间跨度较长,竣工时间分别发生在2009年至2016年,核心项目基本在2009年至2013年之间完工,迄今最长的项目竣工时间已超过12年。
这一时期,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请求权的时间和方式”问题,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还是司法实践的操作方法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与此相对应,各个时期的司法观点和实务操作也随之发生变化。
但结合B公司、C公司提供的关键证据的内容、措辞、行为逻辑、文书格式等,律师发现相关证据与签署时的判断、操作方式明显不同。同时,根据相关文书的逻辑,律师判断该文书为专业人员所为。若该文书确为签署时形成的,那么由于有专业人员的参与,文书不可能出现明显的逻辑漏洞和操作错误。结合B公司在此前对A公司的诉讼中并未主张工程款优先债权的客观事实,律师有充分理由怀疑B公司、C公司提交的关键证据极有可能为事后形成,并为了取得优先债权而伪造。
基于以上分析,在双方首次交换证据时,代理律师便向法院申请对B公司、C公司的相关证据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当庭扣留了相关原件,这给B公司、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造成了很大压力。
(3)通过分析A公司此前向某银行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中的数据,结合A公司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登记的合同价款,以及建筑市场的客观情况,推断A公司与B公司、A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结算文件极有可能是在之后形成的。
首先,律师积极查找证据,认定了A公司与B公司、C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虽然A公司、B公司、C公司之间不存在明显的交叉股权关系,但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三家公司实际上是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律师进行了大量的证据查找工作,从刑事判决书上认定了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同时,通过分析B公司与C公司之间复杂的交叉股权关系,使主审法官认定A公司、B公司、C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其次,律师在证据极其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对财务数据的分析和审查,发现问题并找到突破口。债权人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取证困难。本案中,某银行虽然积极行使知情权,但未能从管理人处获得相关信息。基于以上客观情况,律师只能将重点放在现有的证据上。通过查阅委托人所掌握的全部资料,律师从A公司此前向某银行提交的几份财务审计报告中找到了线索。通过分析前几年审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结合银行的贷款金额,律师发现A公司实际向B公司和C公司支付了巨额款项。同时,虽然A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出现在相关审计报告的审计项目中,但并未体现B公司和C公司提交的项目结算文件中的相关债权内容,而是显示A公司向B公司预付了巨额款项。
第三,通过审查B公司提交的民事调解书及和解文件,律师发现,在工程全部完工并结算后,涉及工程款的民事调解书竟然增加了索偿1.04亿元工程款本金的主张,这明显不符合常理。
最后,律师根据A公司申报的合同价款,对建筑面积进行了相应的测算,发现申报价格与结算文件相差数倍,与当时建筑市场的价格走势相差甚远。基于以上分析,律师初步判断B公司、C公司的诉讼请求可能存在问题。在法院进行第一次证据交换时,律师向法院说明了上述观点,并申请对相关结算文件进行司法鉴定。
本案中,虽然B公司先后两次提交民事调解书锁定债务数额,但根据代理律师的分析论证,法院高度重视相关债务的真实性,并对A公司管理者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上述举措给B公司、C公司及A公司的管理者带来了较大的压力。
此外,根据律师前期的分析论证,B公司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为了解释A公司的付款行为及1.04亿元差额的原因,B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系列财务凭证,但这些财务凭证不仅未能对A公司的付款行为及差额做出合理的解释,还为律师设计后续诉讼方案提供了素材。
(4)律师在准备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同时,还设计完成了第三人撤销诉讼的相关方案及诉讼材料。
鉴于B公司申报的债权主要依据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两份民事调解书,为保证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有效性,代理律师在处理两起案件时也拟针对该两份民事调解书提起第三方撤销之诉,并设计了完善的方案、准备了完备的诉讼材料。
后因B公司、C公司在第一次证据交换后十日内申请放弃优先受偿工程款的权利,且A公司管理人员亦确认其债务为普通债务性质,客户的利益得到了维护,故后续客户并未选择提起相关诉讼。
案件的价值和意义
(1)在破产重整案件中,需要考虑如何合理确定破产(重整)管理人的权利。同时,对于破产债权人异议之诉,律师还需要考虑如何合理确定债权人提起破产债权人异议之诉的起始时间。
(2)破产重整过程中,即使管理人正在处理相关事宜,债权人也应当及时行使权利。管理人和破产企业债权人均应审慎处理破产企业债务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债权申报事宜。
(3)律师在办理诉讼案件时,需要对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变化,以及相关证据保持敏感。有时候,细节可以决定诉讼案件的成败。
(4)纠纷解决不应局限于单一的诉讼案件,而应通过整体诉讼方案,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在处理纠纷解决过程中,应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化不利为有利。
案例回顾:
在表面证据极为不利的情况下,通过梳理法律法规、司法实践动态,运用财务数据分析论证,结合逻辑推理还原可能的事实,为案件的顺利化解找到了突破口。在解决疑难复杂案件时,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财务知识和逻辑分析技能,体现出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解决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对解决类似的疑难复杂案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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