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反垄断法拒绝行政垄断概念的原因及相关探讨
东莞常平律师获悉
反垄断法为何拒绝“行政垄断”概念
第一,行政垄断或者行政性垄断不能等同于或区别于经济垄断、国家垄断、合法垄断、非法垄断等。比如,我国铁路客运垄断既是行政垄断,又是经济垄断,又是国家垄断。它也是合法垄断,但同时也要防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搞非法垄断。
国家法定的经济垄断以及众多公用事业通过特许经营在一定范围内的垄断,都需要借助行政权力来实施和保护。这种行政权力实施的合法或非法,无法事先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这是行政管理和行政权力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任何主体在法律和行政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市场垄断、特许经营垄断、价格垄断、限制行为、干预行为,都应当是合法正当的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否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是否构成对竞争的损害,应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依法认定。
经济垄断既包括个别实体的非行政性垄断,也包括国家和国有实体的行政性经济垄断。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国有实体在经济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无论其是否具有自然垄断或法定垄断性质,或与民营企业一样参与市场竞争,分割和支配市场,滥用交易权力,采取不公平交易手段等“经济性”垄断行为,这些都不是西方国家所谓的私人垄断,而大多有“行政”在背后支撑。
其次,“行政垄断”不是中国特色。对“行政垄断”的强调主要规定在反垄断法中,这暗示西方国家的反垄断法没有反对行政垄断或国家垄断的任务,只反对经济垄断和限制私营部门的竞争。这种潜意识并不符合国际反垄断法的实际情况。
传统上,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只反对私人垄断,而不反对国家和国有企业的垄断。但一方面,为了适应经济市场化的需要和国有企业弊端的改革,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在私有化过程中,大部分被改组为政府控制的竞争性股份制企业,甚至直接适用《商业公司法》或《登记公司法》。如果不适用反垄断法,在大多数被私有化的国有企业中,政府仍然是控股股东或唯一大股东或最大股东。这些企业背靠政府开展经营活动,与民营企业竞争,这对后者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全球化趋势导致各国之间的经济竞争日趋激烈,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不难看到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背后的政府。市场法要求国家以行政权力或政治权力直接或间接参与市场竞争时,不得扭曲市场关系、从事不正当竞争,因此要求反垄断法和竞争法无一例外地适用于国有企业、政府以及任何公共团体。
最后,“行政垄断”的另一个潜台词是“行政”行为的特殊性,这种垄断不应与一般市场主体的垄断等同对待,造成竞争和竞争法的不平等,违背了市场经济首先是竞争经济的本质。
那么误解从何而来?最根本的原因,是古典资本主义中公与私、民间与行政、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完全分离、水火不容的观念。20世纪末21世纪初,人们抱有陈旧观念,在观点和行为上表现出两个极端:一是盲目反对国家和政府参与经济,视其为叛国行为,极力将其与“民间、商业”和经济隔离开来;二是当蚂蚁无法撼动“经济国家”这棵大树时,就立即将其推到“公共”和“行政”一边,不敢把公共主体作为经济关系的平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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