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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事实的概念、结构及要素:权利被侵害与

时间:2024-09-24 22:1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常平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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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和结构:

损害,是指某种行为侵害权利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利益,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减少或者丧失的客观事实。

损害事实由两个要件构成:一是权利受到侵害;二是权利受到侵害的客观结果造成利益受到损害,两者缺一不可。

(1)权利受到侵犯。

确定这一要件的意义在于确定侵权行为的范围,区分侵权行为的不同性质,被侵权的权利是侵权行为的客体,侵权行为的范围应当以能够成为侵权客体的权利为准绳,应当限定在民事权利的范围之内。

(2)利益受损。

这一要件的认定,对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否成立以及如何确定赔偿范围具有重要意义。在侵害财产权的案件中,利益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一般而言,侵害财产权既不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也不造成间接财产损失,不构成侵权责任。在侵害人身权的案件中,利益损害包括人格利益损害和身份利益损害。违法行为作用于人时,如果情节轻微,未造成利益损害,不构成侵权责任。

(3)损害事实要件齐全。

权利受侵害与利益受损失的结合,构成侵权责任损害的事实要件,这一客观要件的存在,是侵权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

二、类型: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两大类

1.个人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人格权受侵害的事实最终表现为两种不同的损害类型:人格利益的损害与身份利益的损害,因为这两种利益是人格权两大类型的客体。

1.人身利益损害:人身伤害/精神利益损害

由于人身权利可以分为物质人身权利与精神人身权利,人身利益也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类型的损害事实。

①人身伤害:

自然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到侵害,会造成人身损害,还表现为自然人为治疗伤病、死亡人员丧葬而支出的费用,以及精神痛苦。

②精神利益损害:

精神人格权受侵害造成的人身利益损害属于精神损害。精神人格权的客体都是无形利益,客观上没有实在的外在表现,如名誉权的客体是外在的社会评价;隐私权的客体是自己不愿别人知晓的个人信息;人身自由权的客体是人的行为和意志不受他人限制的状态。

精神利益的损害可能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财产利益的丧失,包括人格权本身所蕴含的财产利益和恢复被侵害人格所需费用的丧失;二是人格、精神利益的丧失,即人格评价的降低等;三是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

2. 身份利益受损

身份利益受损,是身份权利受到侵害而导致受损的事实。由于身份权利包括基本身份权利和派生身份权利,因此身份利益受损表现为身份利益表层受损和身份利益深层受损两种形式。

身份利益表面损害,是指身份基本权利受到不法行为侵害,基本身份权利客体(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身份利益是身份权利人在特定身份关系中的显性利益,如对于配偶、父母、亲属等;身份利益表面损害,则破坏了作为配偶、父母或亲属的基本身份关系,失去对这一基本身份的控制,从而丧失或损害了作为配偶、父母或亲属的身份地位。

深度身份利益损害是指不法行为在侵害基本身份权利的同时,也侵害了派生身份权利,导致派生身份利益受损。这些具体的深度身份利益损害,可以分为几种常见的损害类型:第一是家庭关系受损;第二是财产利益受损;第三是精神痛苦和情感创伤。

(2)财产权利受损的事实:

主要分为财产侵权和财产损失,另外,财产损失还包括对其他财产利益的损害。

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现有利润的减少)和间接损失(潜在利润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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