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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涉交通事故纠纷公报案例汇编(

时间:2024-09-24 22:0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常平律师获悉

前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等方面的司法解释、文件和各类案例的权威刊物。《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案例对司法实践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见。编者整理了2006年至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涉及交通事故纠纷的典型案例汇编,欢迎各位老师分享、转发、收藏。

最高人民法院上报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案例汇编(2006-2021年)

2006年第03期

王德勤诉杨德胜、泸州市机动车第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公民身体受到伤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前必须的生活费和其他费用。”“被扶养人生前所扶养的人”既包括被扶养人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被扶养人扶养,但因意外死亡事故尚未由被扶养人的子女。

2006年第09期

纪宜珍等与中国金融保险海安支公司、穆光金、徐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是基于城镇居民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高于农村居民的考虑,合理区分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的目的,并非以户籍因素人为划分生命的价值,生命是无法估价的。因此,应当充分正确理解上述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不能简单以户籍为依据确定,而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惯常居住地、工作地、报酬取得地、生活消费地等因素确定。对于在城市生活工作多年,收入比较稳定、消费水平与普通城镇居民基本相同、已融入城镇生活的农村居民,若发生死亡事故,涉及赔偿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2007年第06期

高淳县民政局诉王长生、吕芳、天安保险江苏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一起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赔偿案中,死亡者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公安部门发布公告后,未找到其近亲属,政府民政部门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若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则民政部门并非法律规定的赔偿受益人,与本案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定职责也不包括代表或代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民政部门并非该案的适格当事人,其诉讼应依法驳回。

2008年第07期

郑克宝诉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概要】

1、根据机动车保险合同的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任何人,因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而遭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被保险车辆下的受害人:乘员责任险中的“乘员”是指事故发生时在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人员是“第三者”还是“乘车人”,要看事故发生时该人员是否在保险车辆上。车下人员即为“第三者”。

第二,由于机动车是交通工具,没有人能够永远停留在车上。因此,机动车保险合同中涉及的“第三者”与“乘车人”均处于特定的时空范围内。保险单规定的临时身份,即“第三者”与“车内乘员”并非永久固定的身份,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换。如果某人在事故发生前是被保险车辆的乘车人,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车辆下,则视为“第三者”。不影响其“第三者”身份。

2010年第11期

葛宇飞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闻】交通事故鉴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的主要证据,虽然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由于交通事故鉴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的行政法规,因此该文书的适用不受相关行政法规的约束。其归责原则特殊,不同于民事诉讼中侵权行为鉴定的法律依据和归责原则,交通事故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民法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鉴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照民事诉讼中的归责原则综合认定。

2012 年第 03 期

刘磊诉天安保险盐城中心支公司王伟建、朱开荣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设立的营销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营销部营销人员为侵吞保费,填写了与真实保单内容、形式完全相同的虚假保单,并由营销部营销人员将伪造的保险公司业务印章售卖并交付投保人,投保人对此并不知情,且出于善意,有理由相信其购买的保险为真保,保单内容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营销部的行为应认定为保险公司在民事法律上的行为。因此,虽然投保人持有的保单是伪造的,但并不能免除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015年01期

姚友民与东台市城市管理局、东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妨碍公共道路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时,环卫公司为道路保洁的责任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巡查频次及保洁制度,并做好每次巡查、保洁后的保洁记录,保持路面基本保持原色,确保安全通行。环卫公司未提供巡查保洁、及时保洁的相关记录的,视为未尽到保洁养护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6年第10期

丁其章诉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有偿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法律关系,是通行人与高速公路管理者之间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民事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者负有及时检查、清障的义务,保障驾驶人、乘客通行高速公路的安全与畅通。因乘客碾压高速公路上散落物品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高速公路管理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及时检查、清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7 年第 04 期

程春英诉张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因车辆风险增加引发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家庭用车,若从事网约车运营,将显著增加车辆风险,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通知规定,对于网约车运营引发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免于赔偿。

2021年第06期

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与周福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裁判要旨】劳动者因第三人侵害遭受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在带薪停工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以误工损失为由请求带薪停工期间不支付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1年第07期

王某龙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因车辆风险增加引发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家庭用车,用于网约车运营,将显著增加车辆风险,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通知规定,对于网约车运营引发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免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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