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甲因乙夺女友怀恨在心,策划绑架案后心生恐

时间:2024-09-24 22:0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常平律师获悉

[案件]:

A因为B抢走了女友,心里很怨恨。A对17岁的C说:“B欠我一万元,从不还钱,我把他儿子D带到这里,就是为了逼他还债,等事情办完,我给你一千元辛苦费。”C把D骗到A家,D强烈反抗。A用铁棍打D的胳膊,D因失血过多昏了过去。A趁机把D的手脚绑住。A让C立刻给B打电话,把十万元送来,否则你儿子D就没命了。C出去打电话。打电话的路上,C也很害怕,没给B打电话就偷偷回家了。A看到D还在流血,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很害怕,就把D送到了附近的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A坐车逃走了。A把情况告诉了C,让他不要把这件事告诉任何人。两天后,C打电话给B说:“今天中午你给我汇两万元吧,不然你就再也见不到你儿子了。”C正准备收钱时,却被抓了。公安部门对A签发了逮捕令,A自首。D最终因伤势过重,右臂被截肢。

问:该案件该如何处理?

1.A的刑事责任:

(1)A犯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拘禁他人,虽未发出勒索通知,但仍犯绑架罪。

(2)A绑架被害人后,故意使用暴力对D造成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按数罪并罚处罚;

(三)甲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C的刑事责任:

(1)C犯故意伤害罪。C具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后A故意使用暴力,使D致残,构成故意伤害罪。

(2)按照部分共同犯罪理论,C、A二人均在非法拘禁的范畴内实施共同犯罪。

(3)C是共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C构成敲诈勒索罪。C明知D被送往医院,却向B勒索2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

(5)C犯前款第二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因C犯前款第二项罪名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件]:

廖某驾驶徐某登记的面包车,与驾驶两轮摩托车的纪某相撞,致纪某重伤,两车受损。交警认定廖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纪某负有次要责任。纪某出院后,将肇事司机廖某、车主徐某、保险公司起诉,要求其共同承担医疗费、误工费、住院餐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车主徐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原因,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责任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为廖某驾驶的机动车投保了最高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向纪某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廖某对本案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纪某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险限额的部分,应当按照其在事故中的责任予以赔偿。许某虽然是廖某所驾驶车辆的登记车主,但在廖某具备相关职能部门核准的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许某将车辆借给廖某使用,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过错责任。廖某实际驾驶了事故车辆,应为廖某的侵权行为人,负有赔偿义务。因此,纪某要求车主许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就因出借机动车而造成的侵权事故而言,使用人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出借人只有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在租赁、出借机动车时,应当对承租人或借款人进行必要的审查,如承租人或借款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等。同时,还应当确保机动车的性能符合安全要求,如车辆的刹车是否灵敏等。机动车所有人未尽到上述应尽的注意义务,即存在过错,而这种过错可能成为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因素。机动车所有人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每日更新司法考试成功经验、考点预测、课程更新进度,助你少走弯路通过司法考试!

常平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