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原配诉“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法院判了!

时间:2024-06-10  【转载】

基本案情

小丽与大伟系夫妻关系,大伟和崔某系同事关系。小丽与大伟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2019年大伟与崔某发生婚外恋情。后大伟通过银行转款、微信、支付宝及现金等方式赠与崔某十余万元,还购买手机、项链、戒指、手表等物品。2020年7月,崔某购买位于中原东街某处房屋时,大伟为崔某支付了该房屋的首付款26万余元,并陆续支付后期的房屋贷款。小丽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崔某对其取得的赠与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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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大伟未经小丽同意将财产无偿赠与崔某的行为违反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处分,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崔某由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判令崔某返还小丽38万余元。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重视、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婚姻中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更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大伟基于与崔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向其赠与大额款项违反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原则,违背了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而崔某明知大伟有配偶仍与之保持长期非正当男女关系,并接受大额款项赠与,二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小丽的合法权益,同时违背了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大伟崔某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故赠与行为无效。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应视为夫妻共同所有,共同财产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双方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在赠与行为无效的情况下,崔某应将其取得的赠与全额返还。

近年来,因婚外情引发的返还财产诉讼不断增多,婚外情已经慢慢变成了一种社会现象,很多没有抵住诱惑的人会辩解是社会风气影响,会归结于夫妻的糟糕感情问题,而忽略了对现有生活状态的满足与感恩,忽略了事件过后家人、孩子蒙上的阴影。放大欲望容易,守住初心难,法院可以审判财产,但不能执行感情,希望每个人三思而后行。

来源: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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