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夫妻之间出具借条,离婚后要还吗?
夫妻之间出具借条,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离婚后需要偿还吗?近期,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由夫妻一方按照借条的约定向另一方偿还借款本息。
原告黄某与被告尚某曾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后,黄某起诉至法院称,尚某因还债需要,曾向黄某借款55000元并出具借条,当日黄某将借款转账给尚某,之后尚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要求尚某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尚某辩称,借条和转账均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案涉款项是售卖夫妻共有房屋所得购房款,用于了偿还双方个人债务及夫妻共同债务,因尚某需要偿还夫妻共同债务,黄某不愿意偿还,为了及时向朋友偿还借款,尚某无奈之下向黄某出具了借条,并非真实的借款意思表示。
法院审理查明,黄某、尚某于2017年9月15日登记结婚,2020年7月13日登记离婚。双方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约定。2019年10月29日,尚某向黄某出具借条,主要约定尚某向黄某借款55000元的事实。当日,黄某向尚某支付了55000元。黄某认可案涉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尚某称,该款项系用于归还了双方共同债务,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案涉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黄某、尚某通过签订借条的方式约定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归黄某所有,黄某也实际向尚某支付了案涉款项,尚某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或夫妻共同事务,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应认定该笔借款用于了尚某从事个人事务。据此,法院认定黄某与尚某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判决尚某向黄某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判决后,尚某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从形式上看,本案既有借条,又有转账凭证,具备一般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证据,但是基于黄某、尚某在借款发生时系夫妻关系的特殊身份,不能以普通民间借贷纠纷来审视本案。在这种情况下,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必须审查借款是用于个人事务还是夫妻共同经营或家庭共同事务。本案中尚某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个人事务,并出具借条,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