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赌气拒付抚养费 结案更解恩怨心结
近日,沙洋人民法院成功执行完毕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以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为目标和出发点,用温情和法律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庄某与李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离婚,2011年在民政局登记复婚,复婚后一直发生争吵,2016年诉至法院,经沙洋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由李某抚养,庄某自2016年7月起至2023年2月止每月底前支付抚养费,支付标准为其每月总收入的25%。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庄某未按协议内容履行,李某于2017年3月2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向庄某所在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由其所在单位每月扣留工资及奖金收入的25%后再由李某定期领取。
但因庄某工作性质,其工资为预发放形式,每年底根据实际收入与单位进行核算后多退少补,且部分补贴收入由政府相关部门直接支付至庄某银行卡,因此庄某所在单位未能按照25%的比例进行足额扣留,李某遂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审理
立案后,执行干警与庄某所在单位取得联系,对2016年以来庄某的实际收入、应支付的抚养费、已由单位协助扣留并由李某领取的费用、未足额履行的抚养费进行了核算。通过网络查控和线下调查,得知庄某2023年度的政府补贴款即将到账,且庄某名下有一辆新购置的小汽车,具备履行能力。但执行干警考虑到抚养费不仅仅涉及到当事人双方,还涉及到未成年子女,通过强制手段虽然可以快速将案款执行到位,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角度出发,执行干警以实质性化解双方矛盾为目标,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通过与庄某沟通,得知庄某未支付抚养费是与李某之前矛盾积怨很深,不愿意主动与李某沟通,也不愿意主动支付抚养费。
了解相关情况后,执行干警围绕双方矛盾焦点向庄某进行了释法说理,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庄某承认因个人怨气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不当,接下来会积极履行义务,对子女的后续教育也将积极参与、经常商量,给予更多关心。当天下午,庄某将15000元抚养费打入沙洋人民法院账户,该院及时将该笔费用划转给李某。至此,这起纠缠7年的抚养费纠纷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寄语
涉及抚养费纠纷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因婚姻关系的破裂往往矛盾积怨较深,在办理此类执行案件时,不能仅仅考虑执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还要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本案中,执行干警通过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调解,化解了双方多年的积怨,将司法温情贯彻到执行办案全过程,既切实维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又缓和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为子女的后续教育提供了基础。
来源:沙洋人民法院